住房價格發展的意見
時間:2022-01-15 0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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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意見的意見》(蘇政辦發〔20*〕5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引導和調控,實現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實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我市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調控,完善住房供應結構
根據我市房地產市場需求情況,調整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形成以普通商品房為主體、以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為保障、以高檔商品房為補充的住房供應體系,滿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強化規劃調控,著力增加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應量,提高市場供應比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審查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規劃項目,在項目選址上予以保證。嚴格控制低密度、高檔住房的建設。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許可監管,對2年內未開工的住房項目,要再次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規劃許可的項目要堅決予以撤銷。鼓勵增加對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的信貸投入,嚴格控制對高檔商品房的開發貸款。
二、加大土地供應計劃管理力度,嚴格土地管理
根據住宅用地需求,合理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適當提高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供應,嚴格控制高檔住房用地計劃。對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供應土地前,由規劃管理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等規劃設計條件,由房產、建設、規劃、物價等部門提出住房銷售價位、套型面積、配套設施、建設進度等控制性要求,并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應。
加強房地產開發用地供后監管,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足額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嚴格土地轉讓管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嚴禁轉讓,依法制止“炒買炒賣”土地的行為;對不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履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三、明確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標準,引導合理住房建設和消費
對屬于改善住房條件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繼續在信貸、稅收等方面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的,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實際成交價格在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內的。凡只要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住房,不得享受優惠政策。鼓勵居民根據收入情況,通過租賃房屋、購買二手房、購買新房等不同方式滿足住房需求。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租賃用房,引導居民將投資購房及時用于市場出租。加強對房地產經紀、咨詢、評估等中介服務的管理,促進二手房交易。
各商業銀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信貸管理,防范貸款風險,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對個人購買兩套及其以上住房的,要降低按揭貸款比例,并實行貸款利率上浮。對購買房屋一年內出售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轉按揭服務。
四、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嚴格稅收征管
完善有關政策,控制投資性購房需求,堅決遏制投機性炒房。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經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付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手續。
自20*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的住房在房屋權屬登記核準之日起2年內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所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自房屋權屬登記核準之日起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自房屋權屬登記核準之日起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委托房產管理部門代征。
五、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控制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全面落實廉租住房制度。根據廉租住房需求,切實落實以財政資金為主、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資金的措施,擴大廉租住房覆蓋面。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抓緊開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調查摸底,建立保障對象檔案,將廉租住房制度落到實處。嚴格廉租住房準入審批制度,加強動態管理,維護社會保障的公正性。堅持統籌兼顧、量力而行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鎮拆遷規模,保持拆建平衡,合理控制因拆遷造成的被動性住房需求增長。
六、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
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切實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業、房屋中介服務行業的監管,落實市場準入制度、項目手冊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全面實施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制度、預售款管理制度和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制度。不具備相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不得參加商品房項目用地的招投標,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資本金達不到要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和辦理開工手續。商品房銷售必須符合《鎮江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變相預售的、違規房地產廣告、不實價格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謊報商品房銷售進度和價格誘騙消費者爭購等行為,以及不履行開竣工時間、銷售價格與套型面積控制等項目建設要求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違法違規行為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切實發揮失信懲戒作用。
七、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建立協調機制
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研究分析及預警制度,科學設計指標體系,統一數據采集標準,規范房地產價格統計。進一步落實房地產市場研究分析及預警系統的組織領導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及時、準確的提供房地產市場研究分析中的相關數據。完善房地產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本地區房地產市場供求狀況、價格水平與價格變化情況,提高房地產市場的透明度,及時引導群眾的心里預期與消費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理性發展。
建立相應的房地產市場調控協調機制,市有關部門建立房地產市場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召集,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建設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人民銀行、物價局、地稅局、銀監分局、統計局等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及時分析研究房地產市場情況,進行信息溝通,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加強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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