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意見
時間:2022-03-17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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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各地制定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原則。各統籌地區在制定參保政策和管理辦法時,既要與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又要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建立起參保、繳費與待遇相對應的激勵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積極引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勞動保障和人事事務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整體參保,也可以個人到當地醫療保險經機構直接繳費參保。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參保人員繳費以當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繳費率的70%確定費率,繳費方式可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可以按年度繳納大額醫療費,參加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
四、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轉診轉院、門診慢性病等方面,均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享受與單位職工同等的醫療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有關規定。
五、靈活就業人員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能享受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支付的住院費用;連續繳費滿2年后,方能享受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
六、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制度和實際繳費年限制度。最低繳費年限男職工不低于25年,女職工不低于20年,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指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的累計年限,期限須滿10年。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規定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未分別達到上述標準的,應以當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當地確定的繳費率一次性足額補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已達到上述標準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
七、參加當地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欠費次月起暫停其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3個月以內的,補齊欠繳金額及滯納金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恢復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統籌基金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過本人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超過3個月的,視為自動退保。再次要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新參保辦理,執行本意見第五條的規定.
八、在原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可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繳費參保,在60日內辦理醫療保險接續關系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個人帳戶資金余額繼續使用;超過60日以后參保的,按本意見第五條規定執行。原按照靈活就業參保辦法參保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可由用人單位為其接續參保。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破產、撤銷企業職工,重新安置工作的,隨同接收單位參保;從事靈活就業的,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保;已退休人員*號文件規定執行。
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方便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參保和醫療費用的結算,減輕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的事務性負擔。要加強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信息記錄,建立并逐步完善個人繳費基礎檔案資料,不斷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
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力度,未出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的地方要按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10號文件和本《意見》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爭取在20*年底前,制定出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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