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開工項目清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18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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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的范圍
各地要對今年上半年列入統計范圍的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新開工項目逐項進行全面清理。其中,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汽車、水泥、電力、紡織行業要清理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煤炭行業要清理設計能力3萬噸/年及以上的項目。
二、清理的標準
(一)產業政策等方面
1、是否存在違反產業政策問題;
2、是否存在違反發展建設規劃問題;
3、是否存在違反市場準入標準問題。
(二)項目審核程序方面
1、是否存在未經審批、核準或備案問題;
2、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或核準問題;
3、是否存在以備案代替核準問題;
4、是否存在未通過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但已審批或核準問題;
5、是否存在“分拆審核”等其他問題。
(三)土地審批方面
1、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用地預審問題;
2、是否存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問題;
3、是否存在越權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特別是越權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問題;
4、是否存在應備案項目未備案,但已辦理土地利用相關手續(用地預審意見、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證)問題;
5、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問題。
(四)環評審批方面
1、是否存在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問題;
2、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問題;
3、是否存在未按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問題;
4、是否存在應備案項目未備案,但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其他問題。
(五)信貸政策執行方面
1、是否存在項目未通過審核、用地審批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程序,但已發放項目貸款問題;
2、是否存在越權審批項目貸款問題;
3、是否存在項目達不到資本金比例要求,但已發放或承諾項目貸款問題;
4、是否存在違反《關于加強宏觀調控整頓和規范各類打捆貸款的通知》規定問題;
5、是否存在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等其他問題。
(六)對于煤炭和其他礦山項目,除按上述標準清理外,還要從是否經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安全設施設計、是否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等安全管理方面進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組織,會同土地、環保、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切實做好清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從產業政策和項目審核程序方面進行清理,土地部門負責從土地審批方面進行清理,環保部門負責從環評審批方面進行清理,銀行監管機構負責從信貸政策方面進行清理,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煤炭和其他礦山項目從安全管理方面進行清理。各有關部門在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密切溝通項目情況,共同把好政策關,并將清理工作情況及時向地方主要負責同志請示和匯報。
(二)對照清理標準發現存在任何一項問題的新開工項目,有關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理,發展改革部門要責令項目暫停建設、限期整改,在項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完相關程序后方可復工建設。對上述存在問題的新開工項目,各地要將存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履行完相關程序的建設項目,質檢部門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因新上項目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變更經營范圍的,在取得企業登記前置許可前,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三)清理工作使用統一軟件匯總上報數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各地清理工作要在通知發出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土地、環保、安全監管部門和銀行監管機構,將清理結果和處理措施匯總后,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銀監會。上報材料主要內容包括:
1、貫徹落實國辦44號文件精神,采取的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的措施;
2、新開工項目清理結果,列出存在問題的新開工項目名單,分析存在問題項目的總投資、完成投資和行業分布情況,以及按違規問題分類匯總情況等;
3、鋼鐵等重點行業清理結果,包括每個重點清理行業存在問題新開工項目的數量、總投資、完成投資情況,以及具體違規情況等;
4、對存在問題的新開工項目,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況,采取的暫停建設、限期整改等處理情況,以及在地方主要媒體上公告的情況。
(四)各地清理工作結束后,國務院將組織由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帶隊的督查組,視各地清理結果和處理措施情況,對各地清理工作進行抽查。
四、加強新開工項目管理
今后,對各類擬建項目,各級發展改革、土地、環保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各項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建設必須至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其中列入核準目錄的項目已經履行核準程序,實行審批管理的項目已經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投資的已經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投資);
(三)已按規定和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并辦理土地使用證;
(四)已按規定和要求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其中列入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需要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項目已經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五)需要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必須已經通過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后方可審批或核準;需要備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備案后方可辦理土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相關手續。
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建設程序,是規范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是維護建設秩序的重要保證,各投資主體必須嚴格遵守,各地方、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加強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要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制度,把加強新開工項目管理作為投資宏觀調控和建設項目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切實抓好。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后至開工前的跟蹤指導,完善新開工項目審核、用地、環評等環節的檔案管理,會同土地、環保等部門從執行建設程序等方面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履行完相關程序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有關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加強對各地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項目審核、土地審批、環評審批等建設程序執行不力的地區,將予以通報。
做好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對于貫徹落實中央宏觀調控各項政策措施,對于維護正常的建設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周密部署,互相配合,務求實效,堅決遏制固定資產投資和新開工項目過快增長,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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