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實施意見

時間:2022-03-23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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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城市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2號),做好我省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部六省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7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6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試點地區和行業范圍

(一)我省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地區為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和淮南市,具體包括上述5個市的市轄區和所轄縣、市。

(二)我省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行業為上述地區內的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適用的具體行業范圍見附件)。其中:

1.石油化工業不包括焦炭加工業;

2.冶金業不包括電解鋁生產企業和年產普通鋼200萬噸以下、年產特殊鋼50萬噸以下、年產鐵合金10萬噸以下的鋼鐵生產企業;

3.火力發電的納稅人不包括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2號)文規定應關停燃煤(油)機組發電作為其主營業務的納稅人。

二、試點企業范圍

(三)我省上述5個市內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準予按照規定計算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

前款所稱為主,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高新技術產業、電力業、采掘業產品年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1.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并已發生銷售業務的企業,其20**年度或20**年度生產銷售上述八類產品的銷售額占同期全部銷售額的50%以上,均可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

2.2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業以及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發生銷售業務或仍處于籌建期的企業,其預計生產銷售八個行業產品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50%以上的,也可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

(四)企業申請享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實行資格認定登記制度。企業應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有關備案登記資料,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自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備案資料之日起,可以按照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相關政策規定申報納稅;經審核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取消其資格,不得準予其享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企業備案登記資料包括:

1.《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認定備案登記表》;

2.按高新技術產業申請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企業,應報送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高新技術產品證書》;

3.2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業以及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發生銷售業務或仍處于籌建期的企業,還需附報立項計劃書或其他相關資料。

(五)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備案之日起30日內,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對企業備案登記資料的審核:

1.辦稅服務廳受理企業備案登記資料后,應于受理的當日將相關資料交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

2.稅源管理部門應于收到資料15日內,安排稅收管理員到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核對企業報送的備案登記資料情況是否真實、準確,并根據調查情況填寫《涉稅事項調查表》。對企業的實地調查應由兩人以上共同參加;

3.區縣級主管國稅機關應在稅源管理部門完成實地調查10日內,審核確定是否準予企業取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資格,并將審核結果交稅源管理部門執行;

4.對取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資格的納稅人,稅源管理部門應通知金稅工程崗位人員在防偽稅控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檔案管理中加載標識;對不符合政策規定范圍的納稅人,稅源管理部門應填制《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告知納稅人;

(六)對企業采取提供虛假資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資格的,主管國稅機關一經發現,應立即取消其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資格,并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準予抵扣固定資產范圍

(七)試點范圍內企業自20**年7月1日起(含)實際發生,并取得20**年7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下列項目所含進項稅額,準予按照規定予以抵扣:

1.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2.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

3.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4.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八)企業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即:

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2.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得享受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

(九)企業購置的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的機動車,其抵扣憑證為購車時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但納稅人應將該部分進項稅額暫時掛帳,具體享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時間待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十)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享受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

1.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含《中部六省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

2.將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

3.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4.固定資產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

5.將固定資產供《中部六省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行業范圍或按規定準予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的總分支機構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四、企業退稅申報

(十一)企業取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資格后,應繼續按現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辦法的規定,計算每月的應納增值稅額并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發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采取單獨計算退稅的方法,不得在每月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二)企業應從辦理備案登記之日起,將20**年7月1日以后購進固定資產所取得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和公路、內河稅控運輸發票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認證。經認證相符后,企業應根據本期固定資產的抵扣情況,在紙質《防偽稅控專用發票認證清單(固定資產)》中對應的固定資產專用發票前逐票加注“固定資產”標識,并將《公路、內河運輸發票認證清單》中明細發票連同鐵路、海洋等非稅控運輸發票一并填寫《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

對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企業應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將其與每月正常抵扣的海關完稅憑證一并錄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統,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并在打印的紙質《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中對應的固定資產海關完稅憑證前逐票加注“固定資產”標識,也可手工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固定資產)》。

(十三)企業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行應繳增值稅增量計算、按季度辦理退稅的辦法,即分別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12月辦理上一季度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退申報(其中,企業12月份發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應當在次年4月辦理退稅)。企業在辦理退稅的月份申報期內進行固定資產退稅申報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

2.納稅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實際取得的抵扣憑證情況報送以下抵扣清單:

(1)加注“固定資產”標識的紙質《防偽稅控專用發票認證清單(固定資產)》;

(2)加注“固定資產”標識的紙質《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或紙質《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固定資產)》;

(3)紙質《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

五、主管國稅機關審核退稅

(十四)主管國稅機關應在企業退稅申報的當月,辦結退稅審核及相關退稅手續。其流程為:

1.辦稅服務廳將納稅人報送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相關信息錄入稅收征管系統,并于受理申報次日內將退稅資料傳遞到區縣級主管國稅機關稅源管理部門。

2.稅源管理部門收到退稅申報資料后,應于15日內對納稅人進行書面審核、實地核查和發票異常情況核查。并在完成上述審核、核查后在《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中“稅源管理部門意見”欄簽署意見,連同納稅人申報資料一并報區縣級主管國稅機關業務部門進行復核。

(1)書面審核內容:

①審核《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中本期新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與納稅人報送的加注“固定資產”標識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認證清單(固定資產)》、《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固定資產)》或加注“固定資產”標識的《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合計數是否相符;

②審核《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中“本年累計應納增值稅額”、“上年同期累計應納增值稅稅額”等欄次與增值稅申報表中對應欄次數據是否一致;

③審核《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欄次邏輯關系是否相符。

(2)實地核實內容:

①是否有固定資產實物,且實物與發票是否一致;

②是否將享受退稅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方面;

③是否將享受退稅的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方面;

④是否將享受退稅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⑤是否將享受退稅的固定資產提供給非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使用。

對企業的實地核查應由兩人以上共同參加,核查人員應根據核查情況認真填寫《涉稅事項調查表》。

(3)發票異常情況核查內容:

對企業申報的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憑證經稽核比對結果屬于“比對不符”、“缺聯”、“重號”“作廢”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四票”異常信息審核檢查規程和內容及時進行核查。經查實確有問題的一律不予抵扣,應自《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本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欄目中轉出,并通知納稅人作相應的帳務處理。涉嫌偷騙稅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3.區縣級主管國稅機關業務部門在接到稅源管理部門傳遞的退稅申報資料后2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無誤后,應在《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中“主管稅務機關意見”欄簽署審核意見,并將相關資料報送給主管局領導審批。主管局領導應于當日審批完畢。

4.主管局領導審批后,業務部門應于當日將審批結果轉交計統部門,由計統部門填寫“收入退還書”,送國庫部門辦理稅款退付。在稅收征管系統改進功能之前,暫由業務部門將審批結果轉交辦稅服務廳,在稅收征管系統中錄入退稅申請審批信息(其中的退稅種類暫選擇“其他退稅”)后,再由計統部門通過稅收征管系統開具“收入退還書”,送國庫部門辦理稅款退付。

六、相關措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地區國稅機關要層層成立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領導擔任組長,流轉稅、征管、計統、信息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經常性地研究和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確保政策準確落實到位。要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從人員配備上給予重點傾斜,抽調業務素質高、工作責任心強的稅務干部從事有關企業資格核查、退稅審核調查、固定資產跟蹤監控等項工作。

(十六)明確職責分工。按照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原則,合理劃分國稅機關內部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具體是:市局流轉稅部門主要負責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宣傳、管理;征管部門負責稅收征管系統的有關業務指導;計統部門負責根據相關部門審批資料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信息中心負責相關應用系統的運行維護。區縣局業務部門主要負責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宣傳、管理,退稅申報資料復審等項工作;辦稅服務廳負責企業固定資產進項發票認證、認定資料受理,退稅申報資料受理、抵扣清單信息采集與上傳;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企業認定資料審核,退稅申報資料的書面、實地審核和異常發票核查,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日常監控等項工作。

(十七)深入宣傳輔導。要積極向黨政部門匯報,將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地區、試點行業、抵退方法等政策規定及其對經濟、稅收、財政收入的影響、政策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問題、工作困難等匯報清楚,以贏得領導機關的理解和支持。要通過多種媒體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政策規定,通過報紙、電視臺、辦稅服務廳等途徑及時刊播《關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公告》,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試點工作氛圍。要深入開展內外人員政策培訓與輔導,在做好稅務人員業務培訓、熟練掌握政策規定和操作要領的基礎上,采取會議培訓、編印宣傳手冊等形式,及時開展對相關企業的政策輔導,詳細講解有關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行業范圍、資格登記、抵退稅計算方法、發票認證、退稅辦理等要點,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有關政策規定,準確享受稅收權益。

(十八)強化協調配合。要切實加強內外各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方面,要積極與財政、國庫、發改委和科委等外部單位溝通協調,既要認真聽取發改委和科委等部門的意見,準確劃分企業所屬行業,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又要保持與財政、國庫的溝通,確保每戶企業都能及時、足額得到固定資產應退稅款。特別是針對年底可能全額退稅的情況,各地更應注意加強與財政、國庫的聯系,及時掌握和提供企業全年固定資產購置規模和應退稅款總額等情況,以便其合理安排當地財政支出規模,防止和避免因財政周轉困難等原因而導致應退未退或遲退、少退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流轉稅、計統、稅源管理、信息中心等內部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優化辦稅流程,共同做好擴大增值稅抵扣政策的貫徹落實。

(十九)健全管理制度。要根據擴大增值稅抵扣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的內在要求,結合征管實際,研究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企業抵扣固定資產進項情況的稅收管理。一是建立政策落實聯系點制度。各級國稅機關要確定若干戶典型企業作為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落實的聯系點,隨時了解企業落實政策情況,掌握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跟蹤政策執行效果。二是建立日常跟蹤監控制度。研究采取紙制臺帳、監控軟件等行之有效措施,密切監控當地試點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抵退稅額變化以及稅源增減變動,適時跟蹤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及改變用途等情況,科學預測和動態掌握全年抵退稅規模,既要防止企業騙抵稅款,又要爭取工作主動性。三是建立退稅情況定期上報制度。由各地于每次辦理退稅申報的次月3日前,分行業匯總統計有關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當期及累計抵退稅額等情況,分析政策執行效果,反映存在的突出問題,以便為上級機關進一步研究和完善政策提供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