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組織化程度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4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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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組織化程度工作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委、辦、局,各區屬單位:

為加快本區農業產業化進程和都市型現代農業建設步伐,進一步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1號)和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以及《中共區委、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見》(金委[]4號)文件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提高本區農業組織化程度,制定如下政策意見。

一、扶持糧食規模經營

(一)從年起,在繼續享受市、區已出臺的種糧直接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對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年承包經營土地種植水稻30畝以上的本區農戶,經認定后,區、鎮兩級財政增加每畝150元的直接補貼。補貼資金由區級財政承擔60%,鎮級財政承擔40%。

(二)以種植水稻為主,年經營土地100畝以上的農戶或農場,按規劃優先安排設施糧田建設項目,對生產所必需的倉庫、場地逐步實行標準化配置,根據設施投資規模情況,區、鎮兩級給予適當補貼。

二、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

(一)凡在本區投資新辦符合本區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和產業集聚的要求,對本區調優農業結構,提升現代農業水平,增加農民就業有明顯帶動作用,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經認定后,區政府將優先安排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市、區農業產業化項目及農業結構調整項目的扶持資金,在三年內區級財政給予3%的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單個項目最高貼息不超過30萬元),并優先解決落戶加工企業的用地指標,幫助拓展融資渠道,兌現國家對農業企業減免稅政策。

(二)繼續支持現有農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龍頭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包括引進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擴大綠色農產品生產和建設無公害生產基地,實施“品牌化”經營,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經申報、評估、確認、驗收達標后,由區級財政給予定額補貼。

(三)大力扶持具有特色的“名特優”農產品開發。對《特色農產品目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規模和提高品牌知名度,申辦各項認證等,經認定后,區級財政將實行“一事一議”的辦法,加大扶持力度。

三、鼓勵農民創辦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一)支持鼓勵生產、技術、流通領域的同業農民自愿聯合,按照“民辦、民營、民受益”的原則,連接產前、產中、產后各個環節,創辦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內部合作章程規范,財務核算制度健全,連接15戶以上成員(或連接一定的規模養殖戶),經營土地300畝以上的合作經濟組織,區有關部門在辦理手續、認證等方面提供方便;視投資規模大小,區、鎮兩級財政給予4-8萬元扶持資金;并對合作經濟組織發起人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所生產經營的種養業品種優先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有條件的鎮可建立合作經濟組織小額貸款擔保機制。

(二)鼓勵以村為單位建立集農機、排灌、植保、河道清理、公益設施管理為一體的新型為農服務組織,區級農業機械補貼重點向服務組織傾斜,鎮、村每年給予必要的配套補助,服務組織實行市場化運作。

四、加大農業體制機制創新力度

(一)支持現有國有、集體農業企業以產權制度為核心,深化企業制度改革,以營造“做大做強”的動力機制。對各級政府歷年財政性扶持資金所形成的農業基礎設施的資產在不改變生產、經營用途,保持設施完好的前提下,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企業可實行有償或低償使用。無論何種所有制和經營形式的農業龍頭企業,只要能帶動農戶,與農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給農民帶來實惠,在有關政策方面將一視同仁地給予支持。

(二)允許并鼓勵農業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創新農業,成為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的帶頭人。對自愿創辦農業科技型企業,開展土地規模經營的,可保留事業編制,在三年內保留基本工資和“四金”待遇。區、鎮設立農業獎勵基金,對創業有成者,經認定后,視規模和帶動效應給予1-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建立完善農用土地流轉管理補償機制

(一)在進一步依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基礎上,按照“三個集中”的要求,探索建立以鎮為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農用土地流轉中心,由該中心負責對農民或村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流轉的統一管理,向土地規模經營者發包土地,把土地流轉管理納入制度化、經常化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合理確定農用地流轉的基準價格,既要從保護承包地農民利益出發,使農民愿意流出土地,又要從有利于加快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出發,使土地經營者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基準價格一般以種植糧食等大宗農業作物計算,以不低于前三年畝均凈收入為標準,在同一地區應當執行相對統一的流轉費基準指導價。

六、附則

(一)區政府成立推進區農業組織化工作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委,成員單位由區農委、區財政局、區政策研究室組成。

(二)本意見的有關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由區“推進辦”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三)本意見由區政策研究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四)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