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5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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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效地防范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的發生,嚴肅懲處安全生產領域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違法違紀責任人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令》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政府行政機關及公務員、事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報上級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情形的。
(二)在制定或實施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指出仍不改正,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照或弄虛作假發放相關證照的有關責任人員。
(四)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資質、資格批準認定的。
(五)未經依法批準向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提供購買劇、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證明材料的。
(六)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招標、投標等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在事故調查處理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八)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二、國有企業或相關企業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行政記過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報上級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察員查出有重大安全隱患,但未按規定時間節點及時采取整治隱患或拒絕整改導致產生有社會嚴重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
(二)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建筑施工行為,依法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施工安全許可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上崗證等,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參與瞞報,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持證上崗,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實施超能力、超強度、超定量組織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發生生產安全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社會嚴重影響險肇事故后,不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造成嚴重危害的失職、瀆職行為責任人。
(六)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的。
(七)未按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構建筑物配置生產安全和消防設施、設備,產生重大安全隱患導致的重大事故。
(八)阻撓、干涉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包庇、袒護或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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