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7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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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調解工作意見

為落實中央、市政法工作會議關于“要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主要作用,引導干部群眾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的精神,推進人民調解與與訴訟調解等民事審判工作的有效銜接,把民間糾紛更多的解決在基層,有效緩解法院民事案件逐年增加和審判資源不足的矛盾,促進本區社會安定與和諧,根據市高院、市司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要求,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

根據“若干意見”的要求,建立區域性的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聯調委)。聯調委由區綜治辦、公安、檢察、法院、工商、房地、民政、信訪、勞動等相關單位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各社區(街道)、鎮調委會和行業調委會的負責人組成。主任由區司法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區司法局基層科負責具體事務的協調。

聯調委在法院設立民事糾紛調解工作室,作為聯調委的工作機構。工作室對外以聯調委名義調處糾紛。區司法局為該工作室選聘三名退休法官和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士作為專職調解員,并指定其中一名擔任工作室的負責人,該調解工作室同時吸收社區(街道)、鎮和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法律服務志愿者等人士作為兼職調解員。居、村委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和參與委托調解工作。區法院負責組建由二至三名法官組成的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組(以下簡稱指導組),負責人由區法院一名庭級領導擔任,指導組對調解工作室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相關工作。

社區(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支持和配合聯調委工作,設置人民調解工作室,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并接受聯調委的安排,參加“民事糾紛調解工作室”的人民調解工作。

二、實施時間

聯調委于2006年6月下旬成立,工作室和指導組同時在區法院揭牌。委托人民調解工作于聯調委成立之日同時啟動。

三、工作經費

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由聘用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組成,其中,聘用人員經費由區司法局負責落實,辦公經費由區法院負責落實。

四、訴訟費用的減免

民事糾紛調解工作室主持調解結案的,或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的,區法院可根據調解工作階段和當事人申請等情況適當減少或免收其案件受理費。

五、工作考核

區司法局與區法院共同制定考核標準,建立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民事糾紛調解工作室和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考核;強化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指導檢查,組織委托案件的跟蹤回訪;協同區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共同做好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不斷研究、總結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經驗,幫助聯調委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