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害案件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7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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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害案件調解工作意見

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獨特優勢和職能作用,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的有機銜接,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推動平安建設,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城區,根據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關于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現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所稱的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是指在受理、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區公安機關、區檢察院、區法院等辦案機關根據雙方當事人申請,將符合條件的輕傷害案件委托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聯調委)、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本意見所稱的輕傷害案件是指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且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輕傷害案件,不宜委托人民調解:

1、雇兇傷人、涉黑涉惡、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欺行霸市及其他惡性犯罪致人輕傷的;

2、行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因糾紛致人輕傷的;

3、多次傷害他人身體或致三人以上輕傷的;

4、輕傷害案件中涉及其他犯罪的;

5、攜帶兇器傷害他人的;

6、糾紛已在調解過程中或經調解已平息,重新挑起事端致人輕傷的;

7、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調解的案件。

二、基本原則

(一)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原則。符合本意見規定的輕傷害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申請人民調解的,辦案機關應當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受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合理、合情地進行調解,對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及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等情況的案件,應當不公開調解。

三、管轄

(一)在受理、立案偵查階段,區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委托加害行為發生地、當事人居住地的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由重大疑難糾紛、群體性糾紛等引發的案件或其他不宜委托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案件,可以由區公安分局商請區聯調委進行調解。

(二)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區檢察院、區法院一般應當委托區聯調委進行調解。

對更適合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區檢察院、區法院可以商請區聯調委指派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對需要由2個以上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調解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商請區聯調委決定。

(四)對于管轄權有異議的案件,辦案機關可以商請區聯調委推薦并征得當事人同意,由區聯調委指派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程序與期限

(一)辦案機關應當在受理、收案之日起三日內,依據本意見的規定審查案件是否屬于委托人民調解的范圍,按照《若干意見》的具體規定告知雙方當事人有自訴、申請人民調解等權利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雙方當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調解的,應當在被告知權利之日起五日內向辦案機關遞交《人民調解申請書》。

辦案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案件委托有管轄權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并按照《若干意見》的具體規定,向受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移送相關材料。

(三)受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由其下設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承擔委托人民調解工作。

(四)調解和履行調解協議期限合計為十五日。

情況特殊需延長的,按照《若干意見》的具體規定辦理。

(五)經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六)調解結束后,受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將《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反饋函》移送辦案機關,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的,還應當按照《若干意見》的具體規定移送相關材料。

(七)對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的,辦案機關可以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或處理:

1、區公安機關根據立案與否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2、區檢察院可視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自訴案件由區法院通知自訴人辦理撤訴手續,公訴案件由區法院恢復審理并可酌情對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處罰處理。

(八)對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辦案機關可以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1、區公安機關未立案的,可以立案或由當事人選擇自訴,已經立案的,偵查程序繼續進行;

2、區檢察院應當繼續審查起訴程序;

3、區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并依法判決。

五、工作要求

(一)區公安機關、區檢察院、區法院應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的調解工作予以支持和協助。

區法院、區司法局應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的調解工作予以指導、監督,并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專業化程度。

區司法局應當加強指導,推進街道(鎮)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并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到經過調解的輕傷害案件手續齊全、材料完備、歸檔及時。

(二)區公安機關、區檢察院、區法院和區司法局應當加強協調與配合,共同推動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區委政法委牽頭,適時舉行會議,區公安機關、區檢察院、區法院、區司法局和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就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溝通,總結經驗,完善制度,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推動該項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六、其他

(一)本意見涉及的各種文書,采用由市司法局會同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和市高院統一制定的格式。

(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