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意見
時間:2022-03-30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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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土地是稀缺和不可再生的資源,土地又是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的重要載體。規范集體土地的使用與管理,有利于新郊區、新農村的建設,有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有利于保障農民和集體的根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集體土地是指耕地、未利用土地、農村宅基地、自留地以及已辦理非農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即未被征用為國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第三條加強土地管理,關鍵在于健全一個機構,建立一套機制,明確各方責任,實現網格化管理。
1、管理機構。進一步加強鎮房地產管理所的建設,適當增加其編制和配足人員,房地產管理所主要領導逐步由區房地局黨委會同有關鎮黨委共同考核并由區房地局黨委任命和管理。
2、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區政府是本區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各鎮政府是鎮集體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區房地局是區政府履行土地管理的具體責任部門。
3、管理延伸。逐步建立并健全村巡查點與巡查員機制和隊伍,在鎮政府的領導和鎮房地產管理所的指導下,以村為單位設立巡查點,并以每2—3平方公里設立1名巡查員,對于違法用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
第四條耕地出租在尊重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意愿的基礎上,出租繼續用于農業耕作或生產的,租期1年及以內的,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簽約并分別報鎮房地產管理所和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租期2年(含)以內的,經鎮房地產管理所和農業主管部門會審后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簽約;3年以內的經鎮政府同意后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簽約;3年以上的由區房地局會同區農委審核。
原出租給外來人員或外來企業耕作的農業用地收回后,鎮農業主管部門要指導村、組進行農業生產,有條件的鎮農業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生產經營。
農村集體土地(已經為非農建設用地的)出租在尊重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意愿的基礎上,一律不得用于堆場和簡單倉儲出租;用于其他經營活動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提出,租期一年一簽的,經鎮房地產管理所審核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出租協議;一次性租期超過3年(含)的,由鎮房地產管理所審核后并報鎮政府同意,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出租協議;一次性租期超過5年的,由鎮政府審核后報區房地局同意,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出租協議。
在劃定為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集體建設用地,在不改變原使用性質的情況下,租賃合同應逐年簽定。
第五條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集體土地使用:
1、集體土地用于農業耕作和農業生產的,按照農業向規模經營集中、產業向特色品牌發展的要求予以統籌考慮。
2、集體土地用于農業耕作和農業生產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轉,對于已經發包給外來人員耕作的,要通過村、組的各方努力盡可能協商收回。
3、對于在耕地等農業用地上的未經批準的建筑物,鎮政府要協調各有關方面,督促有關村民委員會予以拆除;今后,任何未經批準擅自在集體土地上的違法用地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涉及到違法的,追究有關刑事責任。
4、鎮政府及其鎮房地產管理所和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集體土地出租管理的力度,通過鎮管村、村管組以及層層責任到位的機制,避免因集體土地無序租賃而引發矛盾。
第六條農村耕地的管理:
1、認真落實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保護農村耕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耕地的用途,凡涉及占用耕地用于非農建設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農村耕地的使用權未經批準不得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
3、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耕地上建窖、建墳、取土、亂搭亂建、搞堆場、辦停車場等。確因農業生產需要,建造少量農業生產用房和農業基礎設施的,必須按照用地審批的條件和要求報批。
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未經區有關職能部門同意,嚴禁種植苗木、開挖塘魚及畜禽養殖。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5、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導農民流轉承包的耕地,農民自愿流轉的耕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鎮有關專業公司統一經營、管理。
第七條改變農用地性質的集體土地使用:
1、原為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等性質的集體土地,在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經過項目批準程序可以使用。
2、農用地(耕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的,除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外,在經過有關立項、選址審批后,還必須具有農轉用計劃指標、“占補平衡”指標。所有農用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的,必須經過土地主管部門的農轉用審批。
3、按照節約與集約使用土地的可持續發展要求,鎮、村和有關集體經濟組織要切實提高現有土地的使用效率,從土地的租金、企業的稅金、產業的導向和社會就業等方面,發揮土地在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第八條集體使用土地改為出讓土地(使改征):
1、集體使用土地是指在耕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的過程中,集體經濟組織以使用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使用土地仍然有支配權和處置權。
2、使用土地征用轉為出讓后,用地單位通過補繳出讓金即取得土地處置支配權;使用土地轉為征用出讓的,在使改征的前期應提高土地出讓價格使其與市場價基本接近;土地使改征必需解決集體資產補償和農民保障以及與該土地有關的歷史遺留問題。
3、使改征的準入。對工業園區和保留的工業點內使改征項目,參照新增用地的辦法,由所在鎮和工業園區對該項目歷年來的稅收和對地方的財政貢獻進行評判,提出是否準予使改征的初步意見。項目使改征后,土地權益已完全轉至建設單位,對于中近期已經列為公建用地、居住用地以及企業產出不高的項目用地,一般不宜采用使用改為征用。
第九條撤制村隊遺留的集體土地:
原已撤制村隊遺留的未納入資產分配的集體土地,鎮(工業園區)在使用和擬上報土地征用時,會同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未納入資產分配的集體土地的處理意見,在城市規劃許可的前提下,對遺留的集體土地由所在鎮政府確定征地主體后報區房地局一并辦理征地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擬撤制村隊的集體土地處理:
鎮對擬撤制村隊的集體土地,在辦理剩余土地征地時需對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進行統計、梳理,同時向區規劃部門征詢規劃用途,鎮政府確認匯總后分別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和區土地管理部門,區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劃意見辦理征地手續,征地后按項目供地。
第十一條農民集中建房:
1、集中建房的核心:按城鎮控制性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進農民中心村。
2、集中建房的條件:申請人符合建房申請條件,集中建房土地仍為集體土地,一戶農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不得非法轉讓。
3、農民集中建房堅持“一村一點”的原則:按照城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盡快形成“一村一點”或“多村一點”的規劃方案,除集中規劃點外,原則上農戶提出建房申請不予受理。
4、農民集中建房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申請遷建的農戶必須退出原來的宅基地,鎮政府對于已經在它處建房的農戶,要加強對原來的住房拆遷和統一管理,使農村集中建房納入規范化的軌道。
第十二條違規、違法用地處理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政策和規定嚴格執行,必須嚴格執行。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對具體的有關違規、違法用地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屬于紀檢、監察對象違規違法用地的,由區紀委、區監察委會同區房地局處理):
1、凡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擅自將農業用地出租給外來人員或者變相出租給外來人員耕作的,組出租的由村委會負責處理并糾正;村委會出租的由鎮政府負責處理并糾正。同時,由上級(村、鎮、區)在年終考核時核減有關考核獎勵額度。
2、違反規定擅自將農業用地、廢棄用地或者其他集體用地出租給外來企業或者以集體名義建造工廠、用于倉儲或者堆場的,除按照有關國家的規定恢復土地原狀、并處以罰款外,還必須追查違法用地當事人(法人或者簽約者)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規定擅自將農業用地、廢棄用地或者其他集體用地出租有關單位用于“六類”項目建設的,除按照2處理外,直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4、存在嚴重違法用地或者違法用地數量比較多、情節比較嚴重、影響比較大的鎮(或村),追究當地政府(村)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停止建設用地的審批受理以及停止其他相關政策的支持。
第十三條區房地局、區農委等有關部門要發揮在集體土地管理中的監管作用,經常研究相關政策,加強具體管理,確保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監管到位、利用有效和保護有力。區房地局要與市房地資源局執法總隊的聯系與配合,對于在動態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區監察委要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依法、照章使用的監督。區公安、檢察等部門要加大打擊違法用地的行為,對于頂風作案和土地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堅決予以查處,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的作用。
鎮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在盡快加強鎮房地產管理所機構建設的基礎上,加快建立村、組網格化的土地管理機制;對于發生在本地區違法用地行為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予以制止和整改;加強依法用地責任的考核,確保國家和市、區政府在土地管理上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第十四條本意見由區房地局會同區農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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