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若干意見

時間:2022-04-03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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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若干意見

選什么樣的人,怎樣選人,是黨的建設的一個重大問題,它對于確保黨的路線的貫徹執行具有關鍵意義,對干部隊伍的建設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號,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中辦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中辦發〔2003〕17號)和中組部《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中組發〔2000〕19號)精神,切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1、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指導思想: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為目標,緊緊圍繞《干部任用條例》的貫徹執行,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2、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主要任務:一是對執行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標準的監督。主要是監督能否堅持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全面貫徹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能否堅持用《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全面、客觀、準確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作風、領導能力和業務素質、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以及廉潔自律情況;能否嚴格把握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任職資格標準。二是對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的監督。主要是監督能否嚴格執行推薦提名程序,能否嚴格履行干部考察程序,能否嚴格執行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制度。三是對執行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的監督。主要是監督能否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十不準”紀律,能否切實履行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職責。

二、堅持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和標準,牢牢把握正確的用人導向

3、堅持黨的干部路線和用人原則,確保干部工作的正確方向。《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干部選拔任用的六項原則,是黨的干部路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集中體現,是黨的干部工作的根本和靈魂。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從講政治、講黨性的高度來準確地理解、把握和遵循,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毫不動搖,確保干部工作的正確方向。

4、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是衡量干部的基本標準和尺度。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必須按照全面貫徹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的要求,自覺堅持用人標準,確保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素質。要進一步明確提拔任用相應職級領導干部的任職資格標準,縣(市、區)委和市級機關部門黨委(黨組)提拔任用領導干部,除應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和相關任職資格外,還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提拔任用正科級領導干部的,應當在副科級領導崗位工作兩年以上。提拔任用副科級領導干部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歷;縣(市、區)委提拔任用副科級領導干部的,任用人選一般還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的任職經歷。

5、樹立正確的用人觀,正確執行黨的干部政策。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和負責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干部,必須牢記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在干部工作中,要堅持五湖四海,堅持公道正派,重德才、講原則、看標準,確保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執行。

三、嚴格履行干部選拔任用的程序,形成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

6、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牢固樹立嚴格按程序辦事的意識。在選拔任用干部的每個環節,都必須認真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不準有減少程序、顛倒程序、應付程序或事后補辦程序的現象發生,使程序成為選賢任能的制度保證。

7、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換屆時,應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經協商在本地區本部門內產生的人選,應在人選所在地區或部門組織民主推薦;異地提拔任用的人選,可以在人選所在地區或部門組織民主推薦。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民主推薦,一般應當同時采用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推薦方式,對兩種推薦結果要綜合分析,互相補充,相互印證。各地各部門可根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實際,定期組織開展非定向民主推薦,對不適宜于按擬任職位推薦的人選,以非定向民主推薦結果作為確定人選的依據之一。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根據干部工作的實際,積極探索,不斷完善、規范民主推薦工作。

8、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縣(市、區)委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由縣(市、區)委組織部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市、縣(市、區)級機關部門黨委(黨組)選拔任用內設機構領導干部,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應從得票相對較多的人選中選擇。未經民主推薦或民主推薦中得票很少的,不能確定為考察對象。

9、嚴格履行干部考察程序,不斷完善干部考察方法,切實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水平,努力防止考察失真、失實。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全面考察人選的德、能、勤、績、廉。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研究考察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堅持把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作為考察工作的重點,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價考察對象的政績,深入了解考察對象的社交圈、生活圈情況,重視知情人提供的情況,注意綜合運用年度總結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等日常管理監督工作成果,使干部考察向深度和廣度延伸。要努力擴大干部考察工作中的民主,積極推行考察預告制度。要注意不斷改進干部考察的方法,盡量避免臨時突擊考察干部,對擬提任人選的考察,應留有必要、合理的時間。要注意提高考察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積極研究并逐步推行考察資格認定制度,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水平。

10、黨政領導干部人選,在考察前和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都要進行充分醞釀。考察前,應當醞釀擬任職位考察人選;討論決定或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考察情況醞釀擬任職位人選。未經考察的人選,不得列入討論決定或決定呈報前的醞釀范圍。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認真執行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的規定。

11、進一步規范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工作。縣(市、區)委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需經組織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免建議,提交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組織(人事)部門應向參加會議的人員提供擬任免干部的基本情況;對新提任人選的任職資格情況、民主推薦情況要有專項說明。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各縣(市、區)要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常委會、全委會任免干部票決制。

12、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人選后,黨委組織部門要對擬提任干部進行任前公示。黨委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機構負責受理和協調組織調查核實干部群眾對擬提任人選的情況反映。經調查核實,發現擬提任人選有影響任職、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問題或有不適合擔任擬提任職務問題的,組織部門應向黨委提出暫緩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議,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13、完善討論干部會議記錄制度。組織部門召開討論干部任免會議、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要分別確定專人記錄,并使用統一制作的《部務會議記錄本》、《黨委(黨組)會議記錄本》,記錄應如實反映討論干部任免的每一事項、到會人員討論情況和意見、集體作出的決定等內容。

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措施

14、建立有關干部任前審批和任用備案制度。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事先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報告,征得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的同意:(一)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已經明確工作即將變動時提拔調整干部的;(二)破格提拔干部的;(三)越級提拔干部的;(四)擬提拔干部為同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的;(五)擬提拔干部在五年內受過黨政紀處分的。

縣(市、區)委從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的后備干部名單之外提拔領導干部的,應在任用后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15、堅持和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制度。市委組織部每年對縣(市、區)委和市級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各級黨組織每年要對本地本部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和檢查,并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專題報告。必要時,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可派人參加下級黨委(黨組)討論干部任免的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可調閱下級黨委(黨組)和組織部門討論干部任免的會議記錄和其它有關材料,可約請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

16、建立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和督查制度。調查核實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直接查核。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群眾舉報的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責成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有關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有關地方和部門對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批轉調查核實并要求報告結果的查核件,要及時報告,三個月內不能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查核進展情況。

17、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員,按照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五、加強領導,協作溝通,形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合力

18、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同志是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第一責任人,對所在地區或部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負總責,班子其他成員對所分管部門和聯系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負有領導責任。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黨委(黨組)要定期聽取組織(人事)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情況匯報,提出指導意見。積極支持人大、政協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要加強對承擔干部監督職能的各有關機關和部門的協調,建立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互通情況,交流信息,密切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19、黨委組織部門各工作機構,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方面都負有重要責任,要進一步理順關系,相互協調,互相配合。干部監督機構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負有組織、協調的責任。主管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機構在考察提拔、調動干部人選過程中,應聽取干部監督機構意見。組織部門要落實中組部關于干部監督機構負責人參加本部門研究討論干部任用會議的規定。

20、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必須把嚴格執行規定和積極探索創新結合起來。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和本意見,把有關規定落到實處。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增強創新意識,以改革的精神不斷改進和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要堅持擴大民主的基本方向,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把上級組織的監督、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要經常分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科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