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登記檔案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9 0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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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民政局:
為規范我市民間組織登記檔案管理工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民間組織登記檔案是指:民間組織登記檔案管理機關,依法對各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籌備、成立、變更、注(撤)銷、年檢、處罰等應作為專門檔案歸檔保存的各種文字、圖表、電子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民間組織登記檔案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將民間組織的檔案管理工作納入年度檢查考核的范圍,并作為對民間組織登記合格檢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三、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健全檔案保管、查閱、保密等制度,確保檔案的安全性,提高檔案的管理水平和綜合利用率。
四、民間組織登記檔案原則上供登記管理機關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需查閱檔案材料,應提供有關證明和證件,經登記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后,方可提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檔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折取和標注,更不得損毀。
五、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行政,按照一次性告知的原則,對申報者提供的材料全面詳細地告知申報人。對申報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查,材料齊全后方可受理。并按照隨辦隨歸的原則,及時將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規范整理后,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確保檔案材料的完整和準確。
六、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應根據籌備、成立、變更、注(撤)銷、年檢、處罰等不同情況,將應歸檔案材料按一定順序整理歸檔,裝訂成冊,切實加強管理,市民政局將隨時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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