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規范化監察建設意見

時間:2022-05-30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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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規范化監察建設意見

一、搞好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對于促進水利法制體系建設和推動水利改革與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開展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是全面貫徹實施《水法》及水法規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是加強和改善水行政執法,提高執法力度的需要;是建立執法良性運行機制,強化監督檢查的需要。

二、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的具體目標是:執法隊伍專職化、執法管理目標化、執法行為合法化、執法文書標準化、考核培訓制度化、執法統計規范化、執法裝備系列化、檢查監督經常化。

l.執法隊伍專職化

通過幾年的水利執法體系建設,全國已形成了一支7萬多人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執法隊伍。由于兼職人員過多(約占總人數的3/4),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難以提高。通過規范化建設,要逐步形成由專職水政監察人員組成的執法隊伍。專職水行政執法隊伍的名稱統一定為:省級一水政監察總隊,地級-水政監察支隊,縣級-水政監察大隊。

專職水政監察隊伍的職責是:

(1)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其他行政處置措施;

(2)參與或負責水行政許可和水行政審批;

(3)負責征收、參與征收或組織征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利行政性收費及受委托的事業性收費;

(4)參與并歸口協調水事糾紛;

(5)承辦行政復議、應訴、理賠等工作的具體事務;

(6)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⑺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

2.執法管理目標化

建立執法管理目標責任制和執法人員崗位責任制。對水政監察隊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并制定定期考核和獎懲制度,使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任務明確,職責清楚,獎懲分明,激勵競爭。

3.執法行為合法化

為了確保水法及水法規的有效實施,并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水事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水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做到合法、合理、有效,即執法主體合法、執法權限合法、執法行為的內容合法、執法程序合法。水行政執法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可在委托范圍內從事水行政執法活動。水政監察隊伍的執法行為,必須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

執法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以及正確、慎重運用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水行政執法中的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

4.執法文書標準化

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水利部令第3號《違反水法規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統一執法文書格式,提高執法人員制作法律文書的水平和立卷歸檔質量,逐步做到法律文書標準化、科學化。

5.學習培訓制度化

建立學習培訓制度,采用自學和分級培訓、定期培訓、集中與經常培訓相結合的方式,使執法人員諳熟與執法有關的各種知識,總結和積累執法經驗,不斷提高敢于執法、善于執法的水平。

6.執法統計規范化

按照水利執法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加強領導,專人負責,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和填報統計數據,并對其進行定量、定性分析,為各級領導進行執法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7.執法裝備系列化

根據水行政執法的需要,部將制定各級水政監察隊伍裝備系列化標準,各級要逐步配備交通、通訊、錄音、錄像、照像等執法設備和裝備,強化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水平。水政監察證件、標志和執法標志服裝等,由部按規定統一組織更換和配備。

8.檢查監督經常化

定期組織執法檢查,及時了解執法工作的困難和問題,總結執法經驗,發現和表彰執法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加強執法隊伍的層級監督,建立大案要案請示、審查和備案制度,保證水行政執法的有效、公正。

三、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按以下三個階段,分步驟實施:

1.第一階段(準備階段)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水利部門,尤其是主要領導,要充分認識加強水行政執法的重要性和開展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成立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工作由各級水利部門的水政機構負責實施,辦公室、計劃、財務、人事勞動、宣傳教育、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文、水土保持等機構要密切配合,并給予大力支持。

(2)制定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都要在總結水利執法體系建設成果的基礎上,找出問題和不足,本著因地制宜、突出重點、講求實效、以點帶面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規范化建設任務(實施方案于5月底前報部水政水資源司)。

2.第二階段(實施階段)

(1)組建專職水政監察隊伍。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第一類:通過調整和充實現有水政水資源(或水政)機構組成專職水政監察隊伍。調整和充實的水政監察人員可從原有兼職人員中擇優選撥,也可接照水利部令第1號規定的任職條件重新考核、選拔和任命。對長期不從事或不勝任水行政執法的水政監察人員應予免去,收回證件。

第二類:在有條件的地方,經當地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設一支專職水政監察隊伍,屬事業性質,與水政機構的水政監察人員一起開展水行政執法活動,主要領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政機構的領導擔任,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委托后,方可履行相應的水政監察職責。

第三類: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資源管理、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文管理等機構和單位設置以從事水行政執法為主的專職水政監察人員,由水政水資源(或水政)機構考核,按1號令的規定任免。水行政執法工作統一由水攻機構負責管理。

(2)制定一系列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力的運行機制。內部規章制度包括:水行政執法目標責任制;水政監察人員崗位責任制,工作守則,獎懲辦法,學習、培訓和考核辦法;執法文書檔案管理辦法;水行政執法統計制度;執法裝備和設備使用管理辦法等。

(3)根據財政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994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從水利事業費中調濟、核撥水政管理費,或從依法征收的行政事業性費用中可用作管理的部分劃撥經費,用于水行政執法或購置執法專用裝備和設備。

(4)積極創造條件,在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逐步解決水政監察人員的津貼、人身保險和職稱等問題。

3.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

總結驗收是對規范化建設工作的總體考核和檢驗,也是推動進一步搞好水行政執法工作的新起點,驗收標準由各地根據"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的具體目標"(8條)自行制定,縣級單位可先行自查驗收,在此基礎上報請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正式驗收。部和省廳將進行抽查驗收。

四、水利部決定于1998年底以前(個別地區可適當推遲)完成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任務。1996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分流域機構可選擇水行政執法工作開展較好的地、縣級單位作為聯系點,先行開展此項工作,為全面鋪開摸索經驗;部擬在部分省、流域機構確定少量單位作為部的聯系點,上半年將召開一次部聯系點座談會,交流和研究實施方案。為了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部擬適時召開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研討會;1996年底在全國全面開展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工作,1998年對成效顯著的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五、要按照"邊建設、邊執法"的原則,做到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和水行政執法兩不誤,水行政執法一刻不能停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流域機構都要結合實際,采取有力措施,制定計劃,認真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任務圓滿完成。

六、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部聯系點共16個,名單如下:

北京市通縣水利局、遼寧省建平縣水利局、吉林省蚊河市水利局、山東省高唐縣水利局、江蘇省興化市水利局、河北省平泉縣水利局、貴州省畢節市水電局、四川省萬縣市水電局、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水電局、湖北省監利縣水利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水電局、陜西省廷安地區水利局、安徽省滁州市水利局、海委漳衛南運河管理局、黃委山東濱洲市黃河河務局、淮委沂沫泗工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