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征地制度意見
時間:2022-05-31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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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實施意見,現就本市實施農村集體征地留用地制度(以下簡稱“征地留用地”)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目的
實施征地留用地制度,是指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時,核定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標,留給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非農產業經營性開發,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崗位和股金分配,長期保留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土地上的發展權和財產權,從而使被征地農民的收入真正隨著城市化的進程而“水漲船高”。
二、實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操作辦法
(一)征地留用地的比例
實施征地留用地以村為單位,以**年起,將按規劃可轉為建設用地的實有土地,原則上按5—10%的比例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區縣可以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具體標準。征地留用地面積按比例確定后,可以實行一次規劃選址,分期實施。規劃面積確定后,具體實施面積應按每次實際征地面積比例配給指標,逐步實施。
按照“三個集中”要求,凡全村耕地按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為基本農田的,可以按該村農用地5%左右的比例配給留用地指標,由鄉鎮幫助在經批準的各類工業園區中調劑。具體實施辦法可由各區縣制定。
(二)征地留用地的選址
征地留用地的選址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按照區縣域總體規劃,從有利于村級經濟發展出發,實行統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對集中,集約使用。本村確實無法落實留用地的,可以在本鄉鎮內異地安排。
(三)征地留用地的用途
留用地主要用于能使農民獲得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開發,如標準廠房、商鋪、倉儲等不動產項目。征地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房開發,不得用于風險擔保。留用地開發的項目可以由集體經營,也可以采用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形式。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選擇留用地開發項目、經營形式,必須先征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實行民主決策。留用地的收益主要用于增加農民收入和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性事業。
(四)征地留用地辦理
征地留用地應依法征為國有,并通過出讓方式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土地使用權。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鼓勵實施征地留用地制度
(一)堅持“多予、少取”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留用地被征為國有并通過出讓手續獲得使用權過程中,可以免交上繳地方政府的各項規費,土地出讓金扣除有明確規定上繳中央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后,市和區縣所得部分全額返回。
(二)明確留用地的性質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留用地使用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和全體成員。為維護村集體經濟利益,防止資產流失,留用地原則上不得轉讓。因特殊原因留用地確需調劑轉讓的,須經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討論通過,方可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轉讓“村留用地”獲得的資金應用于購置有增值潛力的不動產,一般情況下,不得把資金直接分配給個人。對經批準的村留用地,在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上分別注明“村留用地”字樣。
(三)配套建立社區股份制
實施征地留用地的村,應深入進行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的改革,進一步明晰產權,把包括征地留用地在內的各類村級集體資產,按規定量化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使農民能夠享受長期的股權和股金分配。對于涉及撤制的村,也要參照上述辦法配套建立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并把資產按股份量化到人。
四、市和區縣有關部門的職責
實施征地留用地是一項事關農村征地制度改革、保護農民權益、增加農民收入的大事,工作難度大,政策性強。市和區縣有關部門需要明確分工,共同推進:規劃部門要根據規劃要求,積極幫助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征地留用地的規劃選址和審批工作;土地部門要認真做好征地過程中給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指標的核定工作,及時辦理留用地的有關審批手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指導和幫助涉及留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搞好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以確保農民的權益。
實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落實。各區縣要在組織力量調查核實、弄清情況的基礎上,將留用地的指標落實到村,并建立臺賬。征地留用地的審批手續按現有規定,原則上由區縣辦理,市有關職能部門加強服務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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