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公共設施配置工作的意見
時間:2022-06-04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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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社區黨建和社區建設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區新建居住區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工作,根據《**市街道辦事處條例》、《**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規定》、《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群眾得實惠,管理出實效,基層有活力”為衡量標準,通過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工作溝通,落實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新建居住區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能夠滿足居民生活和社區管理、服務要求,為我區社區工作的開展提供堅實的基礎設施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區規劃局
在房產項目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落實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必須在圖紙上標明居委會,青少年、老年活動室,家政、保健服務站的建筑面積、初步位置和樓層(地面以上的獨用成套房屋,原則上安排為地面一層,應設無障礙設施);在建筑方案審查及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在建筑方案及施工圖中標注具體房間使用用途,并進行面積鎖定;在規劃竣工驗收階段,應加強同步驗收到位。
(二)區發展改革委
在房產項目的立項審批時,應對公共配套面積進行細化,要標明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的面積。
(三)區建設交通委
在牽頭召開房產項目擴初評審會時,應邀請相關街道、鎮社管辦參加,并認真聽取他們從方便居民群眾、方便社區工作開展出發提出的有關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意見。
(四)區房地局
應督促相關建設單位按經批準的規劃實施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做到與住宅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和同步交付;必須依據規劃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中關于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內容,嚴格審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辦理驗收發證手續;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核手續時,應限制銷售規劃要求建設的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在接受住宅建設單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申請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街道、鎮新建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包括由于分期建設,過渡性的社區服務設施)的位置、面積、樓層,并由街道、鎮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確認已移交使用。
(五)各街道、鎮
各街道、鎮應分別明確分管社會事業口和分管社管辦的領導牽頭負責轄區內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征詢、建設監督、驗收交付及相關協調工作;各街道、鎮不得擅自改變公益性設施的使用性質,如根據居民需求確需改變,應事先聽取居民意見,報規劃、建設有關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區民政局備案。
(六)插建住宅參照上述要求執行。確因建設規模小,居委會,青少年、老年活動室,家政、保健服務站不能單獨設置的,可參照**市《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確定的千人指標標準進行綜合設置;規劃沒有要求獨立配置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面積的,應由街道、鎮根據該居住區平方米銷售均價和應配面積,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具體以雙方簽訂的協議為準。
三、保障措施
(一)由區政府地區辦牽頭,區民政局、有關鎮、街道參加,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單位執行上述職能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未按上述意見執行而造成設施缺失的,將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
(二)對規劃確定應當建設公共服務設施而未建設或建設面積缺失的房產開發商,區房地局等部門按有關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四、附則
(一)本意見所稱街坊級公共服務設施特指居委會,青少年、老年活動室,家政、保健服務站等為滿足社區居民生活的公益性服務配套設施。
(二)**市《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如有修改,本意見內容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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