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干部任免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9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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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層干部任免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和延伸縣委全委會、常委會干部任免“票決制”精神與要求,完善和規范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程序,提高中層干部任免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深化我縣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現結合實際,就鄉鎮和縣直屬單位中層干部任免實行“票決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為依據,通過對中層干部任免實行“票決制”,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提高鄉鎮黨委和縣直屬單位黨委(黨組)在選人用人上的決策水平,擴大選人用人中的黨內民主,防止選人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切實有效地推進我縣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實行中層干部任免“票決制”,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更好地加強黨對干部工作的領導,改進黨管干部方式,提高黨管干部水平。

2、堅持德才兼備和群眾公認原則。全面貫徹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防止片面性和簡單化。選拔任用中層中干部要注重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看干部的工作作風、看干部的工作實績、看干部在群眾中的公認度。

3、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實行干部任免“票決制”,積極推動干部任免中的黨內民主。堅持議決分離、先議后決,審議和表決要分開,在充分討論醞釀的基礎上,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后再進行表決。

4、堅持依法辦事原則。在實施干部任免“票決制”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規定的條件、程序和要求辦事,嚴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既要注重干部制度改革的創新性,又要注重干部選拔任用程序的嚴密性;既要注意發揚黨內民主,又要注意嚴肅黨的紀律。

三、適用范圍和條件

1、適用范圍

(1)鄉鎮中層干部的輪崗、提任。

(2)縣直屬單位中層干部(包括基層站、所負責人等)的輪崗、提任。

2、適用條件

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在3人以上(含3人)。

四、基本程序

(一)鄉鎮和縣直屬單位中層干部提任的,按以下要求和程序進行。

1、單位內部能有效開展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的,嚴格按照蒼委發*號文件《關于縣單位和鄉鎮中層干部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要求和程序進行,在競爭上崗最后一具程序即黨委(黨組)決定任命這一環節實行黨委(黨組)成員無記名投票表決。

2、單位內部不能形成有效競爭,且一時又無法實施跨部門或面向社會競爭上崗的,經征得縣委組織部同意后,中層干部任免直接實行“票決制”,按以下程序進行。

(1)民主推薦。在“三定”中層干部職數范圍內,中層干部職位出現空缺時,按照擬任空缺職位進行民主推薦,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黨委(黨組)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一般是:鄉鎮機關的全體工作人員、辦事處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縣直屬單位全體機關工作人員、下屬單位負責人。

(2)組織考察和提出人選方案。組織考察組,對擬擔任中層干部人選進行考察。在考察擬提任中層干部人選時,必須根據干部選拔用條件和不同中層職務的職責要求,采取考察預告、談話查檔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疾旖M成員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2名以上人員擔任。根據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結果,提出初步人選方案黨委(黨組)醞釀討論。組織考察、人選方案的擬定和提出,要根據鄉鎮和縣直屬單位的不同情況,分類實施。第一,鄉鎮實行中層干部任免“票決制”,由組織辦負責組織考察、人選方案的擬定和提出。第二,縣直屬單位實行中層干部任免“票決制”要分別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單位有獨立設置人事科室的,如政治處(政工科)、人事科等,且科室負責人是黨委(黨組)成員的,組織考察、人選方案的擬定和提出由負責人事的職能科室承擔。二是單位沒有獨立設置人事科室的或有獨立設置人事科室,但職能科室負責人不是黨委(黨組)成員的,由單位黨委(黨組)領導負責組織考察組,承擔組織考察、人選方案的擬定和提出。

3、審議票決

審議票決中層干部擬任人選工作,由黨委(黨組)書記主持。

(1)人選情況介紹。一是經競爭上崗后,進入黨委(黨組)成員無記名投票表決的,黨委(黨組)分管領導或職能科室負責人介紹擬提任人選在整個競爭上崗過程中的綜合情況(包括筆試、演講答辯、民主測評及組織考察等情況)。二是直接實行票決制的,黨委(黨組)分管領導或職能科室負責人介紹擬提任人選方案的形成過程,人選考察情況以及考察中干部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

(2)審議。黨委(黨組)班子成員要充分發揚民主,對中層干部擬提任人選方案積極發表意見,逐一進行討論和審議。

當班子成員對擬提任人選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班子成員反映擬提任人選有組織不掌握,又不可能影響人選任職問題時,以舉手的形式對擬提任人選是否“緩議”進行表決。若有一半以上班子成員不贊成任職的,應作暫緩表決處理。

(3)投標表決。在認真討論和審議的基礎上,每位班子成員以無民名的形式填寫表決票。表決時,可以投“同意”、“不同意”票,但不能另選他人。擬提任人選“同意”票超過應到會人員半數的方可通過。

(二)鄉鎮和縣直屬單位中層干部輪崗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民主測評。中層干部輪崗時,對需要進行輪崗的中層干部人選進行民主測評,測評分“好、較好、一般、差”四個檔次。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范圍參照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

2、組織考察和提出人選方案。組織考察組對需進行輪崗的中層干部人選進行考察。考察內容、考察方式及人選方案的提出均參照中層干部提任的程序進行。

3、審議票決。參照中層干部擔任的程序進行。

五、基本要求

1、每位領導班子成員要充分認識建立這項制度的重要意義,積極履行職責。要認真學習《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熟悉其規定的程序、條件和要求,并自覺執行。

2、領導班子成員無記名投票表決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會才可以進行。

3、要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要出于公心、選賢任能。應本著對組織和擬任人選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認真負責地審議擬任人選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等,正確行使民主權利。醞釀和審議中層干部任免的情況,任何人不得泄露,對跑風漏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同時,嚴禁“拉票”等現象出現,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4、領導班子對中層干部任免人選進行審議時,凡涉及領導班子其親屬的,領導班子本人要主動申明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