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社會保險實施意見(市)
時間:2022-06-23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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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積極、穩妥地推進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根據《*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滬府發[20*]6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市鎮保工作協調推進聯席會議辦公室等部門《關于實施〈*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二)》(滬鎮保辦發[20*]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對符合條件的被使用土地人員、退還承包土地人員參加鎮保的有關問題,特制定補充意見(四)。
一、參保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區農村被使用集體所有土地中涉及1999年土地延包確權后的人員,或自愿退還承包土地的人員,如使用土地單位,或收回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具備經濟支付能力的,均可為其按《暫行辦法》落實鎮保或養老保障,辦理戶籍轉性手續,并相應變更或交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原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使用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土地使用單位提出土地使用改征用的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二)原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使用土地,暫時不被實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如土地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三)符合區域發展規劃,并經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與自愿退還承包土地的人員協商一致,簽訂退還承包土地協議,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二、參保規定
凡符合本意見參保條件的,被征(使)用土地人員或退還承包土地人員可按《*區實施〈*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一)》(金府[20*]33號)文件規定,由征(使)用土地單位或收回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為其落實鎮保或養老保障。
(一)對被征(使)用土地人員或退還承包土地人員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按辦理時*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個月的過渡性生活費補貼,進入補充社會保險;再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3%乘以15年,作為門(急)診醫療保險,進入補充社會保險。
(二)對征(使)用土地人員或退還承包土地人員中,男性年滿55周歲至6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至55周歲的,采用自主選擇、協議承諾的方式。即:凡選擇參加征地養老的,采取協議承諾,按征地養老辦法實行養老;凡選擇參加鎮保的,采取協議承諾,按上述條款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并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3%乘以15年,作為門(急)診醫療保險,進入補充社會保險;再按其領取養老金前的過渡期內,按辦理時*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過渡性生活費補貼,一次性進入補充社會保險,以后按月發放至領取鎮保養老金為止。
(三)對征(使)用土地人員或退還承包土地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征(使)用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不再支付生活費補貼和門(急)診補充醫療保險費。
(四)對征(使)用土地人員或退還承包土地人員中男性已經超過*周歲、女性已經超過55周歲的,按市有關規定落實保障。
(五)對征(使)用土地人員或退還承包土地人員中,在參加鎮保和門急診補充醫療保險后,又參加合作醫療制度的,分別按《*區小城鎮社會保險門急診補充保險實施細則(試行)》(金府辦[20*]23號)和《*區小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參加*區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金府辦[20*]44號)的辦法執行。
三、報批手續
(一)凡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情況的,由用地單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改征用報批手續,經同意后,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辦理被征地人員落實鎮保或養老保障手續。
(二)凡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情況的,由使用土地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由鎮人民政府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區人民政府報請市勞動保障部門辦妥有關手續后,落實鎮保或養老保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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