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核試行意見

時間:2022-06-27 08:24:00

導語:公務員考核試行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公務員考核試行意見

為準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發揮考核工作在公務員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一、考核范圍及對象

(一)考核范圍:

*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二)考核對象:

1、*市市級行政機關處級(含處級)以下公務員;

2、*市區級行政機關科級(含科級)以下公務員;

3、*市轄市(縣)級行政機關科級(股級)以下公務員。

二、考核內容

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方面,重點為工作實績。

(一)德

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表現。包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決定等情況,以及思想作風、廉潔自律、道德品質等方面的表現。

(二)能

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論、業務、文字綜合水平、組織協調、創新進取及其它適應職位職責工作要求的能力。

(三)勤

指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精神。包括出勤率、工作積極性、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表現。

(四)績

指工作的數量、績效和貢獻。包括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難易程度、效果、貢獻大小等方面的實績。

三、考核要素與標準

考核主要由公共目標、職位職責工作、臨時性工作和爭先創優績效四個方面的要素組成。

(一)公共目標

公共目標是指對工作人員規定的非業務工作內容的目標,如思想修養、廉潔自律、政治、業務學習、出勤等。考核的重點為德和勤。

(二)職位職責工作

職位職責是指公務員《職位說明書》中,對各職位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標準及其它要求。考核的重點為履行職位職責的情況。

(三)臨時性工作

臨時性工作是指除職位職責工作以外,上級部門或領導布置的階段性、臨時性工作任務??己说闹攸c為工作的數量、質量、時效等。

(四)爭先創優績效

爭先創優績效是指職位職責工作、臨時性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及參加其它活動獲得各種獎勵的情況。

為便于量化考核,對以上四個要素,具體設定了對應的子要素和考評標準及分值。

考核中涉及的季考核與年終測評,均使用《*市國家公務員定量考核要素測評標準》、《*市國家公務員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定量考核測評表》實施。

四、考核等次

公務員年度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一)優秀

積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重要決議、行政命令,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及公務員行為規范;精通業務,熱愛本職工作,積極為基層和群眾辦實事、好事,贏得好評;工作勤奮,改革意識強,能較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突出。

(二)稱職

較好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重要決議、行政命令,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及公務員行為規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有改革創新精神,能夠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基本稱職

考核結果介于職稱與不稱職之間,又不宜確定為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均可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四)不稱職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稱職:

1、政治上修養差,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命令、決議不夠及時、準確,或執行上級政策有較大偏差,不依法行政,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

2、業務素質差,工作能力水平低,不適應職位職責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調離崗位、參加待崗培訓后仍不適應職位職責要求的;

3、工作責任心差,敷衍塞責,效率低下,因主觀原因經常完不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的;

4、工作中服務態度冷淡,方法簡單粗暴,外界評議較差的;

5、違反《*市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有與公務員身份不相稱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壞影響的。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公務員的考核實行單位領導及內設機構負責人責任制。必要時,單位領導或內設機構負責人也可授權同級副職負責考核。

公務員年度考核由季考核和年終測評兩部分組成,季考核在被考核人所在的內設機構或特定范圍內進行。年度考核結果以季考核累計結果為基礎,與年終測評結果相結合,然后進行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等次。

(一)季考核

季考核以月小結為基礎。程序為:

1、月小結。由被考核人進行每月工作總結,做出自我評價,填寫《*市國家公務員月小結登記表》,交考核主管領導人或內設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填寫評語并留存,作為被考核人季考核的依據。

2、季考核。季考核應按《*市國家公務員定量考核測評表》的內容要求,并參照《*市國家公務員定量考核要素測評標準》進行打分,表中考核要素分值滿分為100分,但均要折算為25%后計算,每一季度最高分為25分。即:

(1)被考核人根據本季度情況進行小結,并填寫《*市國家公務員季考核登記表》,按照《*市國家公務員定量考核測評表》進行自我評價打分,滿分為5分;

(2)單位或內設機構內工作人員,按照《*市國家公務員定量考核測評表》進行相互打分,滿分為10分;

(3)主管領導人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按照《*市國家公務員定量考核測評表》對分管的每個被考核人進行打分,滿分為10分;

(4)三個分值相加,得出被考核人本季度考核總分,由主管領導人負責填入每個被考核人的《*市國家公務員季考核登記表》中。被考核人的季考核登記表,由本單位人事(組織、政工)機構進行復核備案,并以書面形式將得分情況通知被考核人。

(二)年終測評

對公務員的年終測評,應在每年年末進行。由單位考核委員會將全體被考核人四個季度的累計總分進行排序,按照得分情況,確定出排名靠前的20%和排名靠后的10%的人員,并提交單位全體人員進行民主測評。

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個人進行總結、述職,全體工作人員或特定范圍內的人員,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被考核人的情況以及述職情況,按照《*市國家公務員定量考核測評表》的內容要求,并參照《*市國家公務員定量考核要素測評標準》進行打分。

2、考核委員會對總排名前20%的人員,根據民主測評結果再次排出名次,按照得分排序、職級層次和優秀等次的名額情況,經黨委(黨組)研究同意后,確定本單位年度考核獲得優秀等次的人員;對總排名后10%的人員,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測評辦法,既可以提交單位全體人員進行民主測評,也可以在考核委員會或特定范圍內測評。考核委員會將依據測評情況,經單位黨委(黨組)研究后,確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人員。

3、除確定為優秀等次、基本稱職等次、不稱職等次和不定等次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均可確定為稱職等次。

4、考核委員會須在一周內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5、被考核人依據考核結果填寫《國家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經本單位人事(組織、政工)機構審核后,存入人事檔案。

(三)復核申訴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應向考核委員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考核委員會在接到復核申請十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如被考核人對復核決定仍不接受的,可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提出申訴。

六、考核機構

(一)考核機構的組成

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年度考核時,應設立考核委員會,其成員由單位負責人、本單位人事機構有關人員和群眾代表組成。群眾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

(二)考核機構的職責

考核委員會,應在單位行政首長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內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其具體職責為:

1、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2、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3、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4、審核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提出的復核申請。

考核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的人事(組織、政工)機構承擔。

七、有關問題的處理

公務員在一般情況下都應參加年度考核,并給予確定相應考核等次。但在特殊情況下應按以下規定妥善處理:

(一)新錄用的,在試用期間參加年度考核,考核時只寫評語,不定等次,考核情況作為試用期滿后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轉任、調任的,由其轉任、調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確定等次,其轉任、調任前的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三)掛職鍛煉和經組織批準派出學習、培訓的,由掛職或學習、培訓單位寫出評語,原單位進行考核,確定等次。

(四)當年的軍隊轉業干部,可根據轉業時的鑒定和到地方工作的實際表現,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等次。

(五)當年辦理退(離)休手續的,不再參加年度考核,可由所在單位根據其退(離)休前的表現情況,確定等次,并作為一個考核年度計算。

(六)因公負傷人員養傷超過半年未上班的,不參加年度考核,養傷期間可作為稱職對待。但養傷期間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受行政處罰的,不得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七)非組織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探親以及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考核。

(八)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暫不寫評語,不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后再進行確定。

(九)受行政處分人員的考核應作以下處理:

1、受警告處分的,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受處分的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解除處分后超過半年的,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等次(處分的解除可暫按以下時間掌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為一年,受撤職處分的為兩年)。

(十)受黨紀處分人員的考核,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文件處理,即:

1、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3、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5、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6、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五條的規定辦理。

7、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察等次。

(十一)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考核的,可以直接確定其年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八、監督與管理

(一)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門負責監督與管理。

(二)各單位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做出考核意見決定后,須填寫本單位《國家公務員、參照管理人員年度考核名單登記表》,報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備案。

(三)市、區(市)人事部門將依據國家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對各單位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未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認定的考核工作,同級政府的人事工資部門不予審批和辦理考核晉升工資和年終獎金。

(四)各單位行政領導及主管領導人、考核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過程中發現有組織領導不力、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走過場或有其它嚴重侵犯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視情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1、不予審核備案,責令限期改正;

2、予以通報;

3、減少單位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

4、單位負責人當年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九、其他

(一)參照公務員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具有行政職能、實行職級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各級黨群機關及參照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實施。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考核工作合在一起的,仍按現分工狀況組織實施。

(三)各市、區可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

(四)本《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