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6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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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醫療制度是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鞏固和完善合作醫療制度,是*市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城鄉協調發展、解決“三農”問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之一。*市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已近50年,總的效果較好,在維護農民健康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
但是,目前*市農民的醫療保障水平還相對較低,“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依然存在。為進一步增強農民抵御疾病帶來的經濟風險的能力,逐步縮小城鄉居民在醫療保障方面的差距,根據20*年全國新型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提高*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調整合作醫療籌資政策
(一)目標
繼續鞏固和完善現行合作醫療制度,提高個人繳費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到20*年,郊區各區縣(下稱“各區縣”)合作醫療人均籌資水平都不低于20*年全市人均籌資水平,并建立逐年遞增的長效籌資機制,不斷提高*市農民醫療保障水平,逐步緩解農民“看病難”、“看病貴”。
(二)原則
1、政府引導、民辦公助。郊區合作醫療以緩解農民大病經濟風險為重點,兼顧門急診基本醫療需求,由政府組織,通過支持和引導,鼓勵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要進一步鞏固和提高合作醫療覆蓋率,通過提高農民個人繳費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集體經濟和社會團體積極支持,逐步提高郊區合作醫療保障水平。
2、分類指導、穩步推進。根據區縣不同經濟狀況和20*年合作醫療籌資情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對籌資水平已達標和未達標的區縣,分別采取不同的措施,縮小區縣之間的差異,逐年提高合作醫療籌資水平。
3、加強管理、規范運行。市、區縣要加強對合作醫療的管理,在保證參加者能享有基本醫療服務、合作醫療制度有效運行的前提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各區縣要根據合作醫療資金的承擔能力,“以收定支”,合理確定資金使用比例及補償標準。
4、循序推進,逐年提高。各區縣要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結合解決“三農”問題的有關要求和合作醫療運行的情況,每年解決1-2個難題,通過“循序推進走小步”的方式,進一步鞏固和完善郊區合作醫療制度。
(三)籌資要求
1、逐年提高合作醫療籌資總水平
目前未達到20*年全市人均籌資水平的4個區縣,金山和南匯在20*年、奉賢在20*年、崇明在20*年底前要達到20*年全市人均籌資水平。已達到20*年全市人均籌資水平線的區縣,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一步提高合作醫療籌資水平。
2、穩步提高個人繳費水平
到20*年,各區縣合作醫療資金個人繳納部分占人均合作醫療經費的比例不低于40%,并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達到不低于20*年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0%。在20*年農民人均個人繳納占人均純收入1.3%的基礎上,各區縣可根據農民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逐年提高該比例,有條件的區縣可提前達到或超過該比例。
3、加大政府對合作醫療的扶持力度
根據市政府印發的《關于深化*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若干意見》(滬府〔20*〕46號)精神,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在充分發揮合作醫療良好的籌資和運行機制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合作醫療制度,加大對合作醫療資金的投入。從20*年起,各區縣及鄉鎮政府扶持合作醫療的資金與個人繳納資金全市平均之比不低于1∶1。對未達到20*年全市人均籌資水平的區縣,20*年區縣及鄉鎮政府扶持合作醫療的資金,應按20*年全市人均籌資水平匹配的部分先行到位。20*年后及目前已達到比例要求的區縣,個人繳費繳納的增量部分,政府匹配應達到1∶1。政府扶持資金主要由區縣、鄉鎮兩級政府分擔。從20*年起,市政府將根據20*年參加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按人均20元標準籌資,重點對困難區縣的合作醫療資金予以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鎮村企業職工參加鎮保后,因鎮村集體經濟扶持資金減少所產生的合作醫療籌資缺口,原則上由各區縣自求平衡,以確保農民享有合作醫療的實際保障水平得到穩步提高。同時,按照差別政策的要求,市級財政對經濟較為困難的區縣進行補貼。
按照滬府〔20*〕46號文件精神,對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的65周歲以上老年農民,按人均100元的標準,由各區縣納入合作醫療大病風險基金專項賬戶。
4、充分發揮集體經濟在合作醫療籌資中的作用
企業、村集體應繼續執行市政府批轉的《關于改革和完善*市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滬府〔1997〕13號)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資金。區縣政府要根據“民辦公助”的原則,加大對合作醫療資金的統籌力度,保證合作醫療資金籌集到位。
5、有關部門繼續給予合作醫療經費支持
按照市政府批轉的市體改辦等四部門《關于鞏固和完善*市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充意見》(滬府〔2002〕94號)要求,民政部門及慈善基金會、殘聯等社會團體繼續對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等參加合作醫療給予補助,并按實際參加人數將補助經費劃轉合作醫療管理部門。
二、提高合作醫療保障水平
(一)規范資金使用比例
區縣、鄉鎮籌集的合作醫療資金的70%~80%,用于門急診及5000元以下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其中,用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報銷的總額,應不低于70%。合作醫療資金的20%~30%,納入5000元及以上住院醫療費用區縣級大病統籌資金。
(二)保證合作醫療的補償水平
在保證合作醫療資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各區縣合作醫療對門急診與5000元以下住院醫療費用可報銷部分補償比例,應不低于40%。合作醫療大病統籌補償水平的最高限額不低于3萬元;人均籌資水平高于20*年全市平均水平的區縣,補償水平的最高限額可以提高到5萬元。
(三)加大對離土老年農民大病風險的救助力度
對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的65周歲以上老年農民,在享受大病統籌最高限額后,個人自負超過農村年人均收入50%以上的部分,再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充性救助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現階段已參加鎮保的人員如要求參加合作醫療門診,按市醫保局等四部門制定的《關于*市小城鎮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文件執行,區縣和鄉鎮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積極支持。
三、進一步加強合作醫療的監督與管理
(一)加強合作醫療管理體系建設
建立市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加強合作醫療的政策研究、信息匯總、人員培訓、調研和協調等工作。各區縣要完善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及時通報、傳達合作醫療有關情況和信息,研究和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各區縣要按照《關于鞏固和完善*市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落實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人員編制,并由同級財政按規定核定、撥付人員經費及辦公經費。同時,在市衛生部門統一布置下,開展全市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管理和服務的能力。
(二)加強合作醫療資金管理
嚴格執行“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作醫療資金要在區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專用賬戶,資金封閉運行,確保資金安全。建立和健全合作醫療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管理制度。合作醫療資金要專款專用、合理使用,全部用于農民的醫療保障,不得擠占、挪用。
(三)合理使用合作醫療資金
各區縣要根據籌資水平,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合作醫療資金支付的范圍、標準和額度。合作醫療資金既要提高抗大病風險能力,又要兼顧農民受益面。對參加合作醫療、年內沒有動用合作醫療資金的農民,可根據合作醫療資金使用情況,安排一次常規體檢。要公示常規體檢的方式和具體檢查項目,防止資金超支或過多結余。
(四)強化監督機制
區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會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本區縣合作醫療的運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區縣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要定期向區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并定期公布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知情和監督權利。建立合作醫療資金的定期審計制度,由具有一定資質的審計部門定期對合作醫療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規范醫療服務
郊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及村衛生室應以預防為主,綜合開展社區衛生服務,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完善質量管理。要規范服務行為,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積極推進社區疾病綜合防治工作,減少疾病的發生。推行定點醫療和雙向轉診制度,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衛生部門要完善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機構服務質量和費用控制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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