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的意見
時間:2022-07-31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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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指導思想,工作目標,職責任務與工作重點,保證措施,對社會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的意見進行講述。其中包括:鎮成立了由黨委書記任組長,副科以上干部任副組長,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人員為成員的大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調解中心,各村調委會應積極履行職責,對家庭、婚姻、繼承、親屬間爭議、相鄰關系、共有財產、醫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借款、合伙等11類民事案件主動介入調解,能即時辦結的案件,如實記錄調解過程,達成協議的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出具調解協議書,確保文書依法規范,人民調解工作要突出抓好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各村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專業調解員隊伍,要重視調解員的選任,加強教育培訓,通過各種途徑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調解能力,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按政策開展,鎮成立了由黨委書記任組長,副科以上干部任副組長,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人員為成員的大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調解中心,民轉刑案件下降、設法設訴信訪下降、民事訴訟案件下降;民調調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訴訟調節率提高、行政投訴案件調節率提高: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鎮、疑難糾紛不出縣;防止發生惡性群體性事件、防止發生惡性民轉刑命案、防止發生集體越級進市赴省進京上訪,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根據縣委轉發《**市關于建立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糾紛派查調處工作體系》的意見,為充分發揮鎮黨委政府、各村和各部門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全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總目標、深化大調解理念,完善大調節機制,進一步整合資源,形成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各村各部門協調聯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社會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為全鎮的改革發展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實現“三下降、三提高、三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標,即:民轉刑案件下降、設法設訴信訪下降、民事訴訟案件下降;民調調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訴訟調節率提高、行政投訴案件調節率提高: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鎮、疑難糾紛不出縣;防止發生惡性群體性事件、防止發生惡性民轉刑命案、防止發生集體越級進市赴省進京上訪。
三、職責任務與工作重點
1、人民調解工作要突出抓好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各村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專業調解員隊伍,要重視調解員的選任,加強教育培訓,通過各種途徑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調解能力,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按政策開展。恒州鎮法庭、派出所和司法所要及時掌握民調組織正在調解的重點案件,積極支持、幫助民調組織做好調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最基層。工作重點調解婚姻、家庭、鄰里、宅基地及經濟糾紛等。
2、司法調解工作重點抓深化,擴大司法調解范圍,提高調解結案率。法庭要高度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充分認識司法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群眾訴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自覺克服重判決輕調解的思想,要把調解工作貫穿民商事案件審理、執行的全過程,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
3、行政調解工作重點抓引導,強化調解理念,提高行政調節率。各有關所站要轉變執政理念,改進執政方式,切實把行政調解作為基層行政部門處理矛盾糾紛的首選方式。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持當調則調,調裁結合、以調為主的原則,善于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和說理、教育、協商、調解等多種方式,依法合理的處理社會矛盾糾紛。行政調解重點是征地糾紛、拆遷糾紛、權益糾紛等。
四、保證措施
1、鎮成立了由黨委書記任組長,副科以上干部任副組長,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人員為成員的大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調解中心。各村要完善民調組織,堅持兩委聯席會制度,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聯席會,有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主持,其他成員和村調解委員會成員參加。重點排查解決本村發生的社會矛盾糾紛,首先有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書記、主任時第一責任人,民調主任是解決問題的具體責任人,要做到一般問題及時調處,解決不了的及時提交村排調聯席會解決。經過聯席會研究仍不能解決的問題或重大社會矛盾糾紛案件,拿出初步調處意見,說明不能調處的原因提交鎮聯席會議。
2、各村調委會應積極履行職責,對家庭、婚姻、繼承、親屬間爭議、相鄰關系、共有財產、醫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借款、合伙等11類民事案件主動介入調解,能即時辦結的案件,如實記錄調解過程,達成協議的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出具調解協議書,確保文書依法規范。對解決不了的要提交聯席會解決。對不認真解決提交上級聯席會或自己解決不了不及時向上級聯席會提交,造成矛盾激化的要嚴肅批評直至追究責任。各基層所站根據案情情況,結合自身職能歸口調處,逐步健全和規范調解體系,在全鎮形成協調聯動的工作網絡,全力維護全鎮的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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