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審批代辦制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21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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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投資環境,加快推進我區投資項目審批進度,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在全市機關深入開展“五服務”活動的意見》(寧委發[2009]24號)精神,區委、區政府決定在全區推行投資項目審批代辦制,為保證代辦工作落到實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代辦原則
1、自愿委托。凡在六合區域內、符合代辦條件的投資項目,投資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請,委托政府設立的專門代辦機構,代辦相關審批事項。
2、無償代辦。政府設立的專門代辦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的代辦項目,除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投資者交納的費用外,一律實行免費代辦服務。
3、全程服務。代辦機構承接代辦項目后,明確專人(代辦小組)對代辦的事項實行全程服務。
4、高效合法。代辦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代辦行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5、上下聯動。在區政務中心和園區、街鎮建立分工協作、上下互動、全面覆蓋的代辦網絡。
二、代辦范圍
六合區域范圍內、符合產業導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者均可委托代辦,重點代辦在我區注冊并實施固定資產投入的內外資工業項目。
三、代辦內容
1、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事項,包括從項目立項到項目竣工驗收直至投產全過程的行政審批事項。
2、公共服務事項,包括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事項的全部手續。
以上代辦事項可根據投資者的要求進行全程代辦或部分代辦,也可以依照代辦制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情況,延伸和擴大代辦服務的具體事項。涉及中介服務機構的非審批事項,由投資者自主選擇服務機構,代辦機構提供協助、指導;具備代辦條件的,也可受理代辦。
四、代辦機構
區政務中心設立“六合區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中心”,明確3-5名專職代辦人員,負責區委、區政府交辦的重大投資項目的代辦事務,負責各區屬開發園區、各街鎮代辦事項的協調服務和跟蹤督查,負責對代辦員隊伍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各區屬開發園區、街鎮要建立代辦機構,明確專職代辦人員,負責本區域范圍內投資項目的代辦事務。
對涉及市級及以上審批權限的事項,由區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按照對口原則,確定業務科室及專門人員進行協辦。
代辦員實行掛牌服務,統一佩戴區委組織部、區紀委核發的代辦員證進行項目代辦服務。各園區、街鎮的代辦人員集中報區政務中心備案,加強代辦工作中的業務聯系。
五、代辦程序
1、代辦機構收到項目單位代辦委托或區委、區政府交辦的重大事項后,應出具《代辦項目受理單》,并在1個工作日內安排專門代辦員負責辦理。
2、代辦員接到代辦任務后,應及時主動聯系項目單位,了解項目審批進展情況,確定代辦事項并填寫《代辦項目登記表》,全面開展項目代辦工作。
3、項目代辦完成后,代辦員應及時向項目單位移交有關資料,同時填寫《代辦項目辦結單》,經項目單位簽字確認后,該項目代辦結束。
4、因項目本身不具備辦結條件或項目單位要求終止代辦委托的,代辦員應與項目單位辦理終止委托代辦手續,填寫《代辦項目終止委托單》,注明終止原因,移交相關資料。
六、協調監督
1、對項目代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代辦員先行協調,無法解決的,提交區政務中心召集相關審批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進行協調,聯席會議仍不能解決的,由區政務中心提交區政府協調。
2、加強對項目代辦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項目回訪和跟蹤督查制度,由區監察局、政務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聽取項目單位對代辦服務的意見,并加強對在辦的代辦項目的跟蹤督查,加強對代辦人員的監督和考核。
3、加強對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考評,實行項目單位和代辦員打分制度,打分結果由區機關行政效能建設辦公室收集整理,作為區機關作風評議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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