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費工作的指導意見
時間:2022-12-01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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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費涉及千家萬戶,事關百姓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事關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做好新學期的教育收費工作,規范教育收費行為,辦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教育,現對教育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希各校認真貫徹執行。
一、嚴格執行教育收費政策,堅決杜絕亂收費的行為
各校要認真貫徹教育收費“一費制”和“見文收費、收費有據”等制度,凡是涉及教育收費,必須有收費依據,并將收費標準和項目進行公示,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票據。不得擅自立項收費、超標準收費、變相收費和利用開學初收費“搭車”收費。
1、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除向學生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以及寄宿生住宿費外,原“一費制”規定的其它項目一律不得收取。學校不得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重點班、提高班、興趣班、補習班、特長班、競賽班等;不得將教育、教學設施出租給校外辦學機構,用于舉辦面向學生的各種名目的輔導班。
2、高中、職中階段學校
普通高中學校按標準收取學費、代辦費,*年秋學期入學的高一新生在交納擇校費后不再收取三年的學費。補課費報物價部門核準,按核定的標準收取。
職業高中,中專校收費仍按江蘇省物價局(蘇價費〔2000〕228號文件)規定執行。
3、公辦幼兒園
按壇價費〔20*〕第128號、壇財費〔20*〕第80號、壇教字〔20*〕第89號文件執行,除收取保育教育費外,取消管理費、雜費和代辦費。所有幼兒園均不得擅自立項、自定標準收費,不得以代辦費名義另行收費,也不得在規定的在園時間內(周一至周五每日下午4時以前),以開辦興趣班、特色班、實驗班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幼兒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其他費用。
民辦學校的收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二、認真落實服務性收費的規定,堅決杜絕亂作為的行為
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以自愿為原則,充分尊重學生和學生家長的意愿,不得強制和統一代辦,不得搭車收費,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1、住宿費,一般宿舍每生每學期100元;公寓式宿舍報物價部門核定,按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2、蒸飯費及代辦伙食費,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同級教育、財政部門按保本原則核定收費標準,報市教育局、物價局、財政局備案。
3、代辦校服,學校需要代辦校服必須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代辦校服與學生的結算價格由學校報當地物價部門按實際進價和保本原則核定。
4、學生飲用純凈水,根據學生和學生家長的需求,由學校的學生家長委員會操作,學生自主管理,學校對飲用水的質量實行監督。
5、教輔資料,由學校提供教輔資料的目錄,供學生和學生家長進行選擇,學校匯總訂購的數量,組織符合條件的書商進行招標,按招標確定的價格與學生按實結算,讓利給學生,學校不得代辦。
6、報刊、雜志和保險費學生自愿,學校不得強制,不參與經費的收取。
三、嚴肅收費紀律,堅決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教育收費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校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穩定、確保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高度來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覺規范學校的收費行為,積極爭創教育收費規范學校示范校。一旦發現違反收費政策的行為,市局將堅決查處,沒收違規所得退還學生,并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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