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的處理意見

時間:2022-12-02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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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的處理意見

為妥善處理原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歷史遺留問題,確保投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原農村四項補充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處理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的農村四項補充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補充險”),是指原民政局下屬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經辦,后統一移交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農村義務兵養老保險、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農村獨生子女養老保險,和農村新婚夫婦養老保險。

二、按照市民政部門原有關規定,農保補充險積累額的計息辦法如下:

1997年8月31日前投保的,維持原方案不變,按照扣除管理費后的繳費本金,以年利率10.88%計息。1997年9月1日以后投保的,實行分段計息,即按照扣除管理費后的繳費本金,1997年9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年利率8.8%計息,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間按照年利率6.8%計息,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每年公布的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率計息。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投保人員,應終止農保補充險關系,一次性領取相應的積累余額,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參照執行:

1、按月享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2、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3、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人員;

4、按月享受各類供養直系親屬定期待遇的人員;

5、其他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的人員。

四、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投保人員,到達約定領取年齡時,按原規定對應的給付標準按月給付農保補充險待遇,也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相應的積累總額,終止保險關系。按規定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按農保規定申領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五、按月領取農保補充險待遇的人員死亡時,未領滿10年的按支付滿10年的標準一次性給付余額。同時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規定申領農村養老保險有關死亡待遇。

農保補充險投保人員到達約定領取年齡前死亡的,按原規定作退保處理,退還所交本金(扣除管理費)及利息,利息按照死亡時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

六、本意見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