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意見
時間:2022-12-07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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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推進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增強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動全市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現就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對農轉用建設用地指標的分配管理
省、蘇州市下達我市的新增農轉用建設用地指標由市政府組織市發改委、經貿委、國土局、外經貿局、*工商局統一協調分配。農轉用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方案確定后,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材料逐級申報批準。
(一)分配農轉用建設用地指標的基本原則是:
1、嚴格控制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和準入標準。港區、新區入駐項目畝均投資強度一般要達到25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他鎮畝均達到200萬元人民幣以上,項目資本金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凡產業結構不符合規定,環保、安全、節能等標準達不到要求的項目不予立項、不分配土地指標和供應土地。
2、工業投資達到1億美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單獨立項向上爭取農轉用建設用地指標。
3、存量土地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的不予安排土地指標。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通過租賃廠房等辦法解決經營場所,一般不予安排土地指標。
4、凡新受讓土地的工業項目,企業辦公及配套用房占地面積不得超過7%,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5%。根據項目的不同行業標準,建筑容積率不得低于0.4—0.8,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非重型企業鼓勵建設多層廠房,凡投資強度達到要求,廠房在三層以上(含三層),優先供應土地指標,減免城鎮建設配套費用。
5、市國土資源局對新增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前先對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指標進行項目預審,再根據發改委立項、工商注冊登記和注冊資本金到位情況進行供地,凡投資強度達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核減用地面積。項目投資協議或土地出讓合同必須明確動工時間,落實項目建設監管責任人。
(二)分配農轉用建設用地指標的優先標準。
1、項目注冊資金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2、開工快、投產快的項目;
3、世界500強企業,區域總部企業;
4、高科技項目,高稅收項目;
5、重點工程項目、實事工程項目;
6、儲備中心需儲備的用地。
二、加強建設項目用地的監督管理
1、嚴格供地后監管。(1)原受讓土地兩年以上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一律收回,收回后的土地統一安排使用。(2)原受讓土地后,項目雖然開發,但在約定的開發時限內尚有一半以上土地未使用且近期又無開發計劃的,也應及時收回,根據情況統一安排使用。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限,已開發面積不足總面積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的,責令其限期動工或續建,如投資方不能再建設的也應收回土地使用權。(3)分配到農轉用建設用地指標后不能按當時約定的條件實施的,應及時取消分配計劃,另行安排其他項目。(4)凡新分配到農轉用建設用地指標,總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應在領取到土地使用證一年內開工建設,總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應在領取到土地使用證的半年內開工建設。
2、整合現有建設用地。(1)村莊整理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原則上全部用于村集體物業項目建設。(2)已受讓土地雖然已全面開發,但項目投入產出率低下,不符合產業政策,土地資源浪費過多的項目,動員其進行整合;條件成熟的企業動員其外遷并壓縮土地供應數量,對原地塊根據規劃重新安排項目,合理配置相應土地,提高單位產出率,充分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3、嚴格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開發建設。嚴禁以工業、倉儲等名義取得土地后擅自改變用途轉為經營性使用,確因政府規劃需要改變用途的,必須按法定程序辦理手續。
4、加強存量建設用地管理。凡原有建設用地落實新項目的,也應嚴格按照新增用地要求和順序辦理。對同一地塊有二個以上投資意向的,可采用公開出讓的形式供地。
三、加強對建設用地的跟蹤管理
1、市國土資源局要對新建項目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土地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工建設和竣工。項目竣工后要及時驗收檢查。
2、各鎮(區)和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在為企業做好服務的同時督促其按政策要求使用好土地。新批項目要向兩區和各鎮工業小區集中,防止村村點火、戶戶冒煙。強化監察措施,防止未批先用,少批多用,以租代征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的發生。
3、各鎮(區)應及時掌握項目用地落實情況,對有名無實項目,應及時收回分配指標。市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步調一致,嚴格把關,共同努力,確保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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