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群眾銜接機制的意見

時間:2022-12-07 11:10:00

導語:基層群眾銜接機制的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基層群眾銜接機制的意見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規定,為增強社會自治功能,保障基層群眾權利,規范政府行政行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特制定本意見。

一、增強自治功能,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

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是我市兩大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根據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和當前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需要,切實加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增強群眾自治功能,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社會管理和群眾服務方面的重要作用。

1、強化自治組織建設。要強化村(居)委自治組織自身能力建設。自治組織的價值取向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建立民主選舉與競爭上崗相結合的選人用人機制,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增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生機和活力。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加強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成員的教育培訓,提升自治能力素養,增強駕馭能力,把村(居)委建設成能致富會服務的高素質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服務服從于經濟社會建設。

2、增強群眾自治意識。保障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作用,增強群眾自治功能。要加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樹立群眾自治的主人翁意識,改變群眾法治觀念不強,民主意識薄弱的問題。要提高自治效能,必須提升群眾參與意識,真正做到放權于民。

3、擴大群眾自治范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做好有關群眾自治范圍的工作,并逐步擴大群眾自治范圍。要積極承接政府轉移出來的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在和諧社會建設中承擔起更多的責任,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承接公共服務、整合社會資源、引導社會參與、協調社會關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4、完善群眾自治制度。進一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充滿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機制,深入開展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民主選舉實踐,以村(居)會議、村(居)代表會議、村(居)議事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村(居)務公開、財務監督、群眾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推進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5、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社會組織的發展是群眾自治的基點和生長點。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創造條件,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發展社區志愿者、義工等群體,依托廣大群眾和社會組織開展群眾自治和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提高群眾自治水平和服務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6、支持村級經濟建設。村民委員會要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權利,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保障各類經濟組織和村民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支持村民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7、加快實現現代農村。村(居)委要按照我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部署,搞好新農村建設規劃,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試點工作。要搞好村莊的環境整治,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農村工業防污整治,發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確保新農村建設取得顯著成效。

二、規范政府行為,保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權利。

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充分保障基層群眾各項民主權利,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要規范政府行政行為,搞好指導服務工作,提高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

1、積極轉變政府職能。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要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逐步建立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制。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要搞好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的工作承接,做到放權于民、還權于民。

2、完善工作指導方式。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要從*實際出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基層群眾自治工作指導。幫助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搞好基層群眾自治工作。市政府各部門和鎮政府開展工作指導,要防止用行政手段干預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內事情,隨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達指標任務,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設定影響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

3、規范協助管理行為。對需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協助政府辦理的行政事務,實行項目準入制度。由市民政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協助政府辦理的具體行政事務進行全面清理,以減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負擔,確保完成法律規定和上級政府明確規定的事項。

4、實行委托購買服務。對需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協助政府辦理的具體行政事務,按“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實行委托和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市政府各部門與鎮級政府協商,確定工作要求和落實項目經費。鎮級政府統一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簽訂委托和購買服務協議,明確工作要求、目標任務和經費支付方式。

5、加強行政行為監督。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監察檢查,對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干預基層群眾自治內部事務、侵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權利的領導和具體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及時查處違法違紀和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要切實解決社區服務發展中反映強烈的損害群眾利益的各類熱點問題,保證社區服務健康發展。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政府法制監督,對政府部門和鎮政府出臺涉及基層群眾自治的規范性文件嚴格備案審查,切實糾正違法行為;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監督,防止損害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合法權益。

三、加強群眾監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需要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和實施監督。要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建設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政府。要實行政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讓政府行政管理的全過程處于群眾監督之下。

1、擴大行政決策參與。讓基層群眾參與政府決策,既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的需要,也是發展基層民主,調動人民有序參與行政管理的積極性,有效推動基層民主的需要。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注重廣泛征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真正做到集中民智,使決策充分發揚民主,切實體現民意。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要組織公開聽證。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外公布。

2、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要完善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權益保障機制、舉報投訴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要注重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聯系群眾、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聯系溝通機制。要通過不同形式、載體,讓廣大群眾對政府機關工作發表意見、質詢和投訴,有效監督政府工作,及時解決群眾的困難和問題。

3、建立群眾評議機制。對各級行政機關工作績效考核和工作評定,要建立群眾評判制度,組織群眾評議,廣泛聽取廣大群眾的意見。對群眾反映意見大、評分低的行政部門,要認真聽取群眾意見組織整改,并及時向群眾反饋整改結果。

四、實施互動銜接,建立新型城鄉管理服務體制。

要按照國務院《決定》“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聯系制度、情況通報制度、聽取意見制度、監督反饋制度、社會矛盾調處制度等機制,通過努力,基本形成政府調控同社會協調互聯、政府行政功能與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同社會調節力量互動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務模式。

1、加強政府組織協調。市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的協調體制。市民政部門作為市政府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的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好村(居)自治工作的指導職能。市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對行政機關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權利,以及開展指導服務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并及時向市政府匯報。

2、健全工作聯系制度。各鎮政府、港區、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聯系和溝通,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況,聽取群眾意見,協商工作銜接方式,及時解決基層群眾反映的困難和矛盾,維護群眾利益,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要加強群眾信訪的處理,及時依法受理群眾投訴。

3、建立服務聯動機制。鎮級政府可以設立行政服務中心,或者在村(居)開設行政服務窗口,為企業和群眾集中辦理行政服務事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也要加快為民服務中心建設,為群眾生產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務保障。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推動駐區文化館、圖書館、公園、學校等單位向社區居民開放,為居民群眾提供文化學習、文體教育、休閑娛樂等場所。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鼓勵和扶持社區內及周邊有關單位和實體按照共駐共建、資源共享、互利共贏的原則,提供多方位社區服務。

4、實施扶持幫助政策。各級政府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對經濟條件困難的村(居),要幫助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工作實績好、群眾滿意度高、積極協助政府開展工作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政府各部門可以采取結對掛鉤的辦法,幫助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解決實際困難,增強基層群眾自治能力,提高基層民主建設水平,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