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見
時間:2022-12-08 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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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管理,預防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就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把此項工作列入轄區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部署之中,要廣泛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正確引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居民購買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經營單位(網點)經銷的煙花爆竹;并做到正確選址、安全燃放;要協助配合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核查監督及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二、煙花爆竹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各經營單位(網點)不得私自組織貨源,須憑《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合法經營。經營單位(網點)應依法告知購買者在購運、燃放等方面的注意事項與安全要求。
三、燃放煙花爆竹須落實安全監督制度和措施。賓館、飯店承接婚喜宴、慶典等活動,相應機關企事業單位、經營戶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依照控量、限時、優質、安全的要求落實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措施,應將煙花爆竹的購買渠道、數量、燃放地點、時間、現場管理人員等事項予以記載,以備公安、安全生產監督、鎮街等部門、單位的檢查。消防通道不暢、狹窄,沒有防火隔離,沒有采取安全防火措施的煙花爆竹燃放活動一律不得進行。各燃放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并全面做好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單位舉辦大型活動需燃放煙花爆竹或舉辦焰火晚會活動,由活動組織單位或承辦單位提前二十日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領取《煙花燃放許可證》。活動組織單位與承辦焰火燃放單位均應明確專人負責,按照煙花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公安等部門應當做好煙花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除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五)、元宵節、元旦、國慶等節假日之外,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六、居民家庭燃放品種限于小鞭、雙響及普通煙花。
七、燃放煙花爆竹后,應及時清查場地,消除遺留火種,做好清掃工作。
八、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及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地區;
7、區政府根據需要,臨時設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
九、在下列場所或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遇特殊情況,需經區公安分局批準:
1、影劇院、體育館、游樂場、會堂、醫院、大型百貨商店(場)、集市貿易中心、繁華街道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及附近一百米范圍內;
2、糧、棉、油、麻、日用工業品等可燃物資倉庫和露天堆場的二百米范圍內;
3、旅游風景區周圍二百米范圍內;
4、其他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危險場所,以及有特殊環境保護要求的區域。
十、對違反本意見或在燃放中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公安、安監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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