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14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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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意見

根據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民發[2004]5號)和揚州市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關于印發〈揚州市實施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揚政民[2005]5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我市實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醫療救助的對象和救助標準

醫療救助對象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

醫療救助標準:

1、對農村五保戶和享受40%救濟費的在鄉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本人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范圍內自負醫療費用只要超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起付線的,在享受合作醫療補助的基礎上,即予每人救助100元。

2、醫療救助對象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范圍內自負醫療費用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4萬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自負醫療費用在4萬元以上(含4萬元)、5萬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自負醫療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含5萬元)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醫療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㈠醫療救助對象需要醫療救助的,由申請人(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病史材料、按規定領取合作醫療補助憑證復印件(需市合管辦加蓋公章)、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的五保戶,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報鄉鎮人民政府。

㈡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與鄉鎮衛生院等醫療機構逐項進行核對確認,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市民政局農村醫療救助辦公室。

㈢市民政局會同市衛生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㈣醫療救助申請由各鄉鎮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報送市民政局審核。

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㈠醫療救助基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1、市財政每年安排30萬元;

2、市民政局每年從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10%;

3、市慈善總會每年從慈善基金中安排10萬元;

4、爭取上級財政專項補助;

5、鼓勵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捐贈或捐助;

6、基金利息收入;

7、可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五保戶以及其他困難對象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繳納個人費用有困難的,由其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在規定時間內繳納。

㈢市財政局設立救助基金財政專戶,籌集的醫療救助基金應及時全額劃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市民政局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支出專戶,具體辦理救助資金的支付業務。

㈣市民政局應根據醫療救助工作的進展情況,定期向財政局報送救助資金用款計劃,財政局根據核準的用款計劃,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民政局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支出專戶。市民政局及時足額將資金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㈤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四、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具體組織實施,市財政、衛生、審計等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㈠市民政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辦公室,處理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務。

㈡市衛生局要督促全市各類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救助對象的病情需要,因病施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㈢市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審查批準民政局報送的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決算報表,加強財務監管。

㈣市審計局對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實施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發生。

五、醫療救助的監督與懲處

㈠農村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和醫療救助對象,必須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㈡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除如數追回款項外,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㈢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及經辦人員、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規章制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