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進步自主創新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21 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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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科技進步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縣委[20*]22號文件),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科技項目經費安排
1、縣級科技項目的經費補助額度為:一般科技項目每項1--3萬元,重點科技項目每項4--5萬元。
2、市級科技項目的推薦申報。市級科技項目在縣科技項目中擇優推薦申報。列入市級重點科技項目的,縣科技經費再給予每項2--3萬元的補助;列入市級一般科技項目和星火項目的,縣科技經費再給予每項1萬元的補助。
3、省級科技項目的推薦申報。同一承擔單位已經承擔2項省級科技項目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薦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列入省級科技項目、省級安排項目經費的,縣科技經費按本細則第二條的有關規定給予配套。列入省級火炬項目,縣科技經費給予每項4萬元的補助;列入省級星火項目,縣科技經費給予每項2萬元的補助;列入省級新產品計劃,通過鑒定或驗收并投入批量生產的,縣科技經費給予每項2萬元的補助。
4、國家級科技項目的推薦申報。同一承擔單位已經承擔2項國家級科技項目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項目。列入國家級科技項目、國家級安排項目經費的,縣科技經費按本細則第二條的有關規定給予配套。列入國家級火炬項目,縣科技經費給予每項6萬元的補助;列入國家級星火項目,縣科技經費給予每項4萬元的補助;列入國家新產品計劃的,縣科技經費給予每項4萬元的補助。
5、通過省級、市級、縣級科技部門組織的鑒定、評審或驗收的科技項目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0.5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不重復獎勵。
6、享受以上科技項目經費補助或獎勵的對象均指項目第一承擔單位。
二、上級科技經費的配套
列入省級以上科技項目,上級科技部門安排項目經費的,縣科技經費給予配套。
1、配套條件:享受配套的項目必須是省級以上(含省級)有科技經費資助的項目,享受配套的單位必須是項目的第一承擔單位。
2、配套標準:列入省級、國家級創新基金項目和農業成果轉化項目,按50%--100%的比例給予配套(省級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國家級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列入省級、國家級其他科技項目且上級科技部門要求配套經費的,按30%--50%的比例給予配套(省級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國家級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享受資金配套的項目,項目研究內容涵蓋前兩年度內該承擔單位列入縣、市級科技項目的主要研究內容的,相應的縣、市級科技項目的項目經費視同配套經費。
4、對上級科技項目的補助經費和對上級科技經費的配套經費使用和管理按照各級科技部門對科技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實施和管理。
三、支持創新載體建設
1、經各級科技部門批準組建的市級以上(含市級)企業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農業企業研發中心和區域創新服務中心,經組織檢查認為運行正常的,給予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市級3萬元的獎勵。
2、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科研機構,從事本縣特色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經組織檢查認為運行正常的,給予5萬元的獎勵。
四、鼓勵科技合作
企業參加由縣科技局組織的重要科技合作交流活動并與合作方簽訂科技合作協議的,給予每項1--3萬元的科技合作補助,同一項目靠高享受:
1、科技合作活動地點在省內的,給予每項1萬元的補助。
2、科技合作活動地點在省外的,給予每項2萬元的補助。
3、科技合作活動地點在國外的,給予每項3萬元的補助。
五、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1、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科技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鼓勵引進縣外高新技術企業來*投資創業。從縣外新引進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科技企業在我縣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化經營的,經縣科技局審核,視同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
2、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
3、企業研究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經各級科技部門認定后,分別給予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市級1萬元的獎勵。鼓勵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產品來*實施產業化。從縣外引進兩年內認定的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品在我縣實施產業化,已投入批量生產的,視同本縣企業新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給予獎勵。
4、對經科技部門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制造業信息化示范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
六、其他事項
1、高新技術企業、農業科技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制造業信息化示范企業等各類科技企業在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中擇優推薦申報。同一類型的科技企業,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的獎勵標準靠高執行,不重復獎勵。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研發中心和農業科技企業研發中心不重復獎勵。
2、專利補助獎勵辦法、縣科技計劃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評選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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