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意見
時間:2022-12-21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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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住房保障體系,切實幫助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問題,根據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救助目標
按照建立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的要求,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多方式實施救助,建立和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農村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力爭到2010年基本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問題。
二、救助原則
1、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各鄉鎮(街道)要摸清農村困難群眾的住房狀況,并從各鄉鎮(街道)農村的實際出發,制訂實施計劃;要與正在實施的"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下山移民脫貧、災民倒房恢復重建、"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統籌規劃建設。
2、因地制宜,分類救助。既要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慮各方的承受能力,區別不同對象和住房困難類型,實施分類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3、自力更生,多方幫扶。立足農戶自力更生,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按照政府補一塊、集體助一塊、個人出一塊的方式籌措資金,鼓勵群眾互幫互助。
三、救助對象
1、不宜實行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戶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殘破簡陋、不御寒冷和風雨、不具備基本居住條件的家庭。
3、因災倒房戶。即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不能居住、或急需搬遷,且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
4、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困難家庭。
四、救助方式
根據救助對象住房實際狀況、村鎮建設規劃以及救助對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置換、租用等方式實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設方案經縣建設、財政、民政部門認定后,由鄉鎮(街道)組織有資質的企業或具備相應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進行施工,確保房屋質量安全。鄉鎮(街道)可采取收購可居住的閑置房,用于置換危舊房,或者通過租金補助的方式,由救助對象就地租用閑置房。
五、救助標準
1、建設標準。新建戶住房建筑面積按照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對象家庭實際在冊家庭人口數計算,一人至二人家庭為30平方米,三人至五人家庭為50平方米,五人以上家庭為75平方米。
2、質量標準。以消除各類質量安全隱患為前提,確保救助住房"安全、實用、衛生、經濟"。新建(改建、擴建)的救助住房應為一層或兩層磚混結構,設地梁、圈梁、構造柱及縱橫墻拉接,鋪水泥地面,粉刷內外墻,安全實用。修繕住房應鋪設水泥地面,粉刷內外墻,屋頂做防漏防滲處理。閑置房置換應為磚木結構或磚混結構。
3、補助標準。新建、擴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助280元;修繕按照調查摸底確定的標準予以補助0.1-0.5萬元;置換房屋由所在地村委會先行收購閑置房,然后置換給困難戶,補助標準最高不超過0.6萬元。在責任期內,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的給予10%的獎勵。
六、工作程序
1、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浙江省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申請表》,并提供戶籍、住房以及低保證明等材料。
2、評議。村民委員會對收到的救助申請,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方式進行評議,初定救助對象,并予以公示,廣泛聽取和征求意見。經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簽署意見后報鄉鎮(街道);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和理由。
3、審查。鄉鎮(街道)對上報的申請材料要及時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住房和家庭經濟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報縣級建設、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員會,并說明原因。審查結果應在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4、核準。縣級建設、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要進行匯總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標準,并根據住房困難程度,按先重后輕的原則列出分批救助計劃,報縣建設、財政、民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因災倒房或其他困難對象需救助家庭的有關資料由鄉鎮(街道)按救災工作或縣政府相關規定,及時上報縣級民政部門核實。核定后,列入救助對象。
5、組織驗收。住房救助對象危房改造完成后,由縣建設局、民政局派人組成安居工程驗收工作小組,按檢查時確定的實施標準逐戶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再下撥住房救助補助資金。
住房救助的申請、評議、審查、核準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完成,當年確定的計劃應在當年完成,當年驗收。
七、組織實施
1、落實責任制。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把它列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相應的領導班子,落實專門人員,幫助住房困難戶辦理相關手續,并監督建設標準和建設質量,確保保質保量完成困難家庭的住房改造任務。建設、民政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做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的組織管理工作,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2、完善保障措施。建設、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審計、公安、殘聯和農村工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落實各項對困難群眾的扶持政策,減輕救助對象負擔。對救助對象建房,各地要堅決執行農民建房收費的規定,減免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嚴禁亂收費。新建、擴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給予優先解決。
3、加強輿論宣傳。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欄、標語等形式,大力宣傳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發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群眾以捐資、出物、投工等方式開展幫扶和互助,為改善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條件做出積極的貢獻。
八、其它事項
1、凡列入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改造后的住房僅限于救助對象本戶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轉讓等其他用途,凡發現有上述情況的,補助金一律予以收回。
2、本實施意見由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3、本意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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