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20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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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土地集中統一管理。認真執行國家和省確定的土地管理體制,改變我市過去實行的市本級和獨立操作區兩級共同作為土地出讓主體的方法,由市政府統一管理市級土地,統一組織國有土地出讓并簽訂出讓合同,統一土地出讓價格,統一收繳土地出讓金進入市本級財政,統一登記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述工作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新民、遼中、康平、法庫4縣(市)的土地管理體制,仍按國家和省規定,由所在縣(市)政府作為出讓主體,履行相應的土地管理職能。
二、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要嚴格實行土地收支預決算管理。實行全市土地集中統一管理后,土地儲備機構要嚴格實行宗地核算。在各宗土地出讓前,為合理確定土地成本和凈收益,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土地拆遷成本進行審核(不含宗地內只有企事業單位的土地),由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集體土地拆遷成本進行審核,作為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和財政局返還成本的依據。對城區原獨立操作區的出讓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和“三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和城鎮廉租房保障資金)后,凈收益部分由市財政局在規定時間內返還該區。繼續維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體制,市本級以外的配套費仍由各區(開發區)收取并用于本地區基礎設施建設。
三、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要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宗地開發建設時間、項目開竣工時間、土地閑置費收取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宗地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超出合同約定期限外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用,并責令限期動工、竣工。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要堅決收回。對雖按合同約定期限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要嚴格按閑置土地依法進行處理。對土地閑置滿2年,但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辦法及時處置。市政府將把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未經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市政府將組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監察等部門開展用地情況的執法檢查,專項清理土地閑置、土地批而未供、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問題。要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制,對發生違法用地行為嚴重地區的區縣政府實行問責制。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定期向社會公示。閑置土地清查工作要于20*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區要在20*年年底之前對本地區的閑置土地處理完畢。
四、強化土地利用規劃控制。各地區政府所確定的項目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必須控制在市政府確定的農轉用計劃指標范圍之內。市政府制定的農轉用指標分配計劃,將重點用于先進裝備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縣域經濟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依據項目實際用地情況確保項目落地。
五、嚴格控制房地產用地規模,認真執行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凡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單宗出讓面積不得超過20公頃,工業用地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用地綠地率不得超過2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用地總面積的7%,投資強度及容積率不得低于控制指標規定的標準。對現有已出讓的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工業項目用地供地前,需投資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對擬供應項目用地提出投資和環保要求,待項目用地成交后,依法辦理項目投資審批、核準及環境評價等相關報批手續,并在投資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批準后,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六、規范土地交易及供應方式。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全部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交易,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土地成本與我市確定的土地出讓金標準之和;工業用地的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最低限價標準;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圈占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拍掛”方式出讓;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轉制、轉讓等原因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土地使用者須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出讓,自申請獲得批準之日起實行有償使用。經營性用地與工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價格需由市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價格評審委員會確定。
七、加強對土地分割發證管理。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必須付清全部土地價款,不能按照付款進度分割發證。對20*年11月1日后成交的地塊,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對20*年10月31日前已成交項目,在合同中約定可以分期付款的,為履行合同,在辦理土地審批手續過程中,仍按原合同(成交書)約定分期付款,分期辦證,截止時間為20*年7月31日。
八、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出讓計劃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經同級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方案主要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等內容。
九、實施新的基準地價。進一步加強土地價格管理,全市統一制定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土地出讓金標準。市政府將頒布城市新規劃區范圍內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土地出讓金標準,作為土地出讓的量化依據。
十、地下空間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按照國土資源部39號令的規定,將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列入“招拍掛”出讓范圍。市政府將制定《關于*市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開發利用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出讓年限、出讓價格的確定方法、規劃審批和土地登記發證等有關事項。
十一、嚴格執行年度供地計劃。市政府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年度供地計劃,各地區必須嚴格執行。其中經營性用地為指令性計劃,工業用地為指導性計劃。經營性用地計劃不得突破;工業用地計劃調整需報市政府批準。
十二、健全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市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作為我市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的依據。要嚴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并實行預決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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