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流和轉企改制保險有關問題意見
時間:2022-01-27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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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未聘、待聘人員,其檔案材料交人才交流機構實行人事的,可參加流動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并與在原單位的養老保險關系銜接。檔案材料仍在原單位的,原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辦、創辦高新枝術或經濟實體,兩年內單位保留人事關系的,養老保險費仍由原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人事關系轉移到企業的,原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享受內退政策人員,內退期間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辦理提前退休人員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其退休費用由原單位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統籌項目內養老金,單位負責支付統籌外項目養老金。
(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辦理托管手續人員,托管單位和被托管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待聘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現行退休養老制度執行;重新聘用到已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事業單位,自聘用之月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七)財政全額拔款事業單位的落聘人員參加流動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本《意見》第六條規定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
(八)轉企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20*年2月23日前的在職人員(含內退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參照事業單位工資標準和離退休費標準執行,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工資基數、比例不變,離退休計發待遇不變,退休審批部門不變,基本養老保險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20*年2月23日后新進的人員實行新制度,按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分配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九)財政全額拔款事業單位轉為財政差額補貼事業單位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從劃轉之月起,參加差補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享受本《意見》第六條規定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同時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十)轉企改制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轉企改制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的,參保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在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前參加工作但轉企改制前尚未參保的,自實施養老保險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此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在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后參加工作的,自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一)整建制撤銷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職工病退、退職,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條件執行。被撤銷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含享受提前退休、病退、退職人員)參照國有企業破產法,一次性繳納10年養老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月全額發放養老金,今后政策性提高的養老金在統籌基金中支付并實行社會化發放。事業單位改革中有關養老保險政策,僅限于20*年*區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范圍。
二、失業保險
(一)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應按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參加失業保險。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參加失業保險的時間仍為1999年1月,未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應從1999年1月起補繳失業保險費。
(二)辦理失業保險時攜帶編委批件、1999-20*年的統計年報、工資臺帳、工資手冊、人員名冊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并建立繳納失業保險費臺帳。事業單位如有解除關系人員需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單位帶繳納失業保險費臺帳先到區失業保險機構核定后,再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審核。
(三)機構改革中落聘的原事業單位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原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憑原單位與職工解決勞動關系的材料、職工檔案等材料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審核,經審核合格者,可享受相關失業保險待遇。
(四)事業單位落聘的失業人員,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本人的檔案由其戶口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代保管。享受待遇期滿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負責管理檔案,由失業人員自主選擇檔案保管部門。
(五)事業單位落聘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同時享受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死亡喪葬費、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項待遇,免交養老保險費。
三、醫療保險
(一)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后,單位應繼續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醫療保險費由單位自籌解決,繳費基數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000]第59號)規定執行,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離休人員醫藥費統籌標準,按《關于調整市區部分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標準的通知》(哈老干聯[20*]1號)文件執行。
(三)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落聘人員,醫療保險關系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l、原單位和再就業單位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通過再就業單位轉移醫療保險關系;
2、原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再就業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或原單位和再就業單位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及人事檔案在各級人才交流中心的,按《關于解決困難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3、原單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再就業單位參加的,可以通過再就業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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