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意見
時間:2022-02-01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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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從2009年起在全市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對因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實施臨時救助。臨時救助制度建設列入社會救助考核內容,不斷總結完善,逐步達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
臨時救助是對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臨時救助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救急解難,量力而行的原則。
(二)屬地管理和市財政補助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救助對象
凡具有本市戶口,因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對象: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0%至150%之間的)。
(二)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當地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四、臨時救助針對的情況
(一)因病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在享受其它救助政策后,家庭負擔仍然較重,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城鄉困難家庭。
(二)因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
(三)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不含擇校生和自費生),生活非常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
(四)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
五、救助標準
救助標準可按照申請救助家庭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確定,一次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一般每個家庭每年享受一次臨時救助。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研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再行救助或增加救助金額。
六、申請與審批
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出具如下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
(二)身份證;
(三)家庭成員收入及致困原因證明;
(四)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后,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居委會(村委會)入戶調查,進行審核評議,10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報縣(市)、區民政局,并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公示。
縣(市)、區民政局接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后,10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對批準享受臨時救助待遇的,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發放救助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民政局委托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七、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
1市、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臨時救助資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
3社會捐贈款。
(二)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設立臨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或專賬,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對困難家庭發放的臨時救助資金應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八、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踐行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做好臨時救助工作。市政府將社會救助工作列入對縣(市)、區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縣(市)、區要盡快出臺臨時救助實施辦法,把臨時救助資金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加大投入,做好臨時救助與其它救助制度的銜接配套,使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時有效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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