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
時間:2022-02-01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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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的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建立全市參保范圍和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基金財務賬戶管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業務流程和業務信息系統統一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二、統籌管理內容
(一)參保范圍和對象。*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全部職工,以及黨政群機關除公務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除外。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辦法,并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單位職工本人工資低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難以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基金征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統一管理、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存入市工傷保險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分級經辦原則,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市屬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黨政群機關除公務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工作(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除外);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縣(市)、區屬及其以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黨政群機關除公務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工作。
取消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待遇支付。各縣(市)、區當月基金收入于次月5日前上繳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集后,按月繳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提出工傷保險待遇支出計劃,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審核,統一報經市財政部門核實后,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市)、區支出戶。
工傷預防費和工傷認定調查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全市統一管理使用。一般情況下,分別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費實際征繳額的5%和2%。特殊情況,需超出此比例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計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實施方案》(石政發〔2004〕16號)有關規定執行。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材料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上報。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日。
(五)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實行分級審批,即:5000元以下醫療待遇支付由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并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5000元以上醫療待遇及其它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六)業務流程和業務信息系統。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數據標準和信息應用系統,建立市、縣(市)區數據庫,實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業務經辦全市聯網。
(七)工傷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管理。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定點資格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取得資格的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協議,并負責考核管理工作。
三、組織管理
(一)加強領導。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是加強工傷保險管理,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更好地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工傷保險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是第一責任人,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直接責任人,要切實把這項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管理,確保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順利實施。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機構隊伍建設,提高工傷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工作。
(二)強化目標管理。工傷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掛鉤機制,切實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每年度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考核,對完成擴面與征繳任務好的縣(市)、區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未完成擴面與征繳任務的縣(市)、區給予通報批評,由此造成基金缺口的,未完成征繳任務部分由當地財政墊付。
(三)完善基金監督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基金管理的各項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關信息,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健全基金監督管理體制,強化基金監管。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收入、支出和存儲管理的監督檢查,確?;鸬陌踩暾?。
各縣(市)、區實行市級統籌前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屬市工傷保險基金。對于實行市級統籌前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結余基金,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審計部門進行審計清查。審結后,于2009年12月底前由縣(市)、區財政部門將結余基金上繳市財政專戶。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暫付、借支醫療費,提取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等名義擅自動用或挪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只能用于當期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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