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管理意見
時間:2022-02-02 0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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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應通過科學設崗,職工競爭上崗,嚴格考核,動態管理,打破職務聘用終身制,將身份管理轉變為崗位管理,逐步建立一套配套措施完善、科學分類管理,符合各類人才成長規律的崗位管理制度,在單位內部形成一個能上能下、競爭激勵、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用人機制。
二、各單位在核定的編制范圍內,要按照“精簡高效、責權明確、工作量飽滿”的原則確定內部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工作崗位按領導崗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進行分類管理。
三、領導崗位按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確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由單位根據行業規定或工作需要自主確定;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實行聘用結構比例管理。
四、制定《崗位說明書》,明確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工作標準、聘用條件、聘用期限和考核要求,《崗位說明書》作為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聘用、考核、分配的主要依據。
五、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逐步試行后勤社會化管理,實行固定崗位、流動崗位、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崗位管理制度,降低用人成本,提高人才使用效益。
六、各單位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通過公開選拔、述職演講、民主測評、雙向選擇等多種形式競爭上崗,配置各崗位的人員。
競爭上崗的基本程序:
1、公布《崗位設置方案》、《競爭上崗方案》、《崗位說明書》、聘用期限和工資待遇等事項。
2、職工申請應聘,公布符合競聘人員名單。
3、按規定程序競爭上崗,根據測試、測評、考核結果、確定并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4、簽訂崗位聘用合同。
七、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合同書》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合同書內容應包含崗位名稱、崗位聘用期限、工作標準和聘用工作目標、工資待遇、崗位紀律、合同變更終止的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條款;按有關章程、規定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其任命書可視同崗位聘用合同書。
八、聘用期間,職工根據單位工資內部改革方案及個人所聘崗位、工作實績享受工資福利待遇;原國家核定的個人工資標準記入檔案,作為人員流動時工資介紹的依據以及退休時計算退休費的基數。
九、單位應結合《崗位說明書》和聘期工作目標,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備案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獎懲、聘用、培訓、工資分配的依據。
十、聘用雙方須根據簽訂的《崗位聘用合同書》認真履行權利和義務;聘用期滿,單位可根據考核結果決定續聘或解聘,也可按照原聘用程序重新競爭上崗。
十一、聘用雙方當事人在執行崗位聘用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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