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29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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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節能減排和產業轉型升級,確保按期實現淘汰落后產能的各項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0〕70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一)全面完成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任務。2010至2012年,全市要重點淘汰鋼鐵、化工、琉璃瓦、熱電、水泥、印染、化纖、制革等行業的落后產能,確保完成省下達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

(二)深入開展鋼鐵行業整合整治工作。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動計劃的通知》(錫政發〔2010〕89號)確定的整合整治范圍及標準,按期淘汰落后鋼鐵產能,控制粗鋼和鋼材產量,完成城區鋼鐵企業“退城進園”目標,對裝備落后,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措施得不到有效保證的企業,限期退出鋼鐵產業。

(三)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9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化工行業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動計劃的通知》(錫政發〔2010〕88號),繼續清理整頓各類化工生產企業,進一步壓減我市化工生產企業數量,推進化工集中區整治和化工企業入園進區,提升我市化工產業發展水平。

(四)深入開展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工作。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動計劃的通知》(錫政發〔2010〕90號),按照相關標準對琉璃瓦生產的企業進行綜合整治,淘汰使用落后設備和工藝企業。

(五)深入開展市區熱電行業整合整治工作。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區熱電行業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動計劃的通知》(錫政發〔2010〕87號),壓降原煤消耗量,削減CO2、SO2排放量,提高每噸原煤平均外供蒸汽量,減少市區燃煤熱電廠數量,擴大市區企事業單位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使用范圍,淘汰集中供熱范圍內的所有燃煤、燃油供熱小鍋爐。

(六)繼續推進三高兩低企業整治及沿湖企業關停并轉遷工作。在前兩年專項整治工作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鞏固整治成果。

二、加強組織領導

根據市委《關于成立實施更大力度加快轉型發展十二項對策措施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錫委組〔2010〕175號),建立市淘汰落后產能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召集,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人保局、國資委、國土局、規劃局、市政園林局、環保局、安監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無錫工商局、無錫質監局、無錫供電公司、無錫銀監分局、國聯集團、行政服務中心等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統籌協調全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和部門分工,負責目標任務分解和組織落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成立由市發改委、環保局、安監局、無錫工商局、無錫質監局等部門牽頭的工作指導組,進一步推動各地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各市(縣)、區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制,加快推進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三、分解落實目標責任

由市淘汰落后產能聯席會議辦公室制訂淘汰落后產能年目標任務計劃,按年度分解下達任務指標。各市(縣)、區政府對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負總責。各地要根據市下達的目標任務要求,制訂本地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目標,分解到鄉鎮和街道,落實到具體企業。要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職責,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措施,組織督促企業按要求淘汰落后產能、拆除落后設施裝置,防止落后產能轉移;對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差別電價、責令停產或予以關閉。有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企業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制訂實施方案,明確時間進度,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四、強化政策激勵和約束

(一)完善激勵機制。對淘汰落后產能任務較重且完成較好的地區和企業,各地、各部門要在財政專項資金、土地開發利用、融資擔保支持等方面予以傾斜。市政府將根據各地淘汰落后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對各地給予一定的獎勵,其中市區獎勵經費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重點產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10〕15號)精神,實行市、區共擔,江陰、宜興考核獎勵經費由江陰、宜興財政統籌。各地也要安排財政資金,對淘汰落后產能企業予以補助和獎勵。鼓勵支持優勢企業兼并、收購、重組落后產能企業。完善企業職工安置政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職工,做好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與接續工作。職工再就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有關扶持政策。公務員之家

(二)強化約束機制。市淘汰落后產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企業、產品市場準入門檻,嚴格執行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投資項目審核管理,對產能過剩行業堅持新增產能與淘汰落后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嚴格環評、能評、土地和安全生產審批,防止新增落后產能。強化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發揮差別電價、資源性產品價格機制、稅收等政策的引導作用,充分發揮質量標準、能耗限額標準、排放標準的硬約束作用,采取綜合性調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產品的市場需求。各部門要加強溝通與銜接,加大執法處罰力度,政策聯動,合力推進,形成淘汰落后產能的倒逼機制。

(三)切實維護穩定。各地在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對列入整改、淘汰、關停名單的企業,要根據各企業實際制訂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并妥善分流安置職工,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和糾紛,不留后遺癥,切實做好整合整治過程中的社會穩定工作;對重點區域和單位內部出現的各類不穩定因素,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地方黨委政府和轄區公安機關,有效落實疏導化解措施。

五、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建立監督檢查和考核機制,將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績效考核范圍,并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市淘汰落后產能聯席會議辦公室要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做好淘汰落后產能進度的跟蹤統計,同時成立由市監察局等單位組成的監督檢查組,定期對各地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督查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聯系,共享信息。各市(縣)、區要加強對基層和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協調指導,開展監督檢查,組織考核驗收,定期向市淘汰落后產能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對未按要求及時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進行通報,暫停項目環評、核準和審批,限期整改;對未完成任務的企業,不予審批和核準新投資項目,不予批準新增用地;對瞞報落后產能、謊報工作進展情況的地區,予以行政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