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總部調整管理補充意見

時間:2022-02-11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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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總部調整管理補充意見

為加快*新區企業總部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借鑒外地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對《*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區企業總部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補充完善,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修訂完善企業總部競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競拍總部區塊土地:

(一)市內上年度納稅二百強企業。

(二)外地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工業企業。

(三)二級以上資質建筑、房地產企業,市政施工總承包一級以上企業,甲級設計單位。

競拍資格以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納稅、銷售、工商注冊登記證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為準。

二、合理調整用地管理

(一)必須有不低于1/3建筑面積作為自用,并不得進行出售轉讓。

(二)合同約定自用以外部分待樓宇竣工三年后可分割發證。

(三)對于非自用出租部分,自認定之日起,租金收入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連續三年返還*建管委,用于獎勵給企業以鼓勵其招商。

(四)對于入駐企業總部的市外企業,自認定之日起,連續三年將其地方財政留成(地方財政貢獻額不含房地產企業在本市內開發所發生的地方財政收入)的80%專項分成給*建管委,用于獎勵企業。

(五)鼓勵老城區內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優先租賃入駐先行建成的企業總部大樓。

三、完善建設履約保證金的管理

(一)發文后出讓地塊的建設履約保證金根據總部建設進度的情況分期退還。具體為:

1.土地競得后三個月內完成方案上報的,退還5%。

2.土地競得后六個月內開工建設的,退還10%。

3.土地競得后十個月內完成所有建筑基礎工程,并經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退還20%。

4.土地競得后一年半內所有建筑工程結頂,并經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退還35%。

5.上述事項超期完成的,建設履約保證金退還按超期時間順延。

6.土地競得后兩年內完成全部工程(包括場外配套設施),并通過綜合驗收合格,退還30%;超期三個月完成的,退還15%,其余15%按超期時間順延;超期半年完成的,退還20%,其余10%作為未按規定時間完工予以沒收;超期一年完成的,退還10%,其余20%作為未按規定時間完工予以沒收;超期一年以上完成的,余下的30%全部作為未按規定時間完工予以沒收。

(二)今年年底前出讓的地塊,建設履約保證金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按以下方式分期退還:

本意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與本補充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其他條款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