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險金繳納意見

時間:2022-05-28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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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險金繳納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黔府辦發[2006]50號)、《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轉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畢署辦通[2006]65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稅發[2006]145號)、《畢節地區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認真做好征繳殘疾人就業就業保障金工作的通知》(畢署殘[2007]1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做好我縣2007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繳范圍:凡在本縣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地在我縣境內的外地經濟組織納稅人,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私人企業等納稅經濟組織),未達到規定比例按排殘疾人就業的,都應當依法繳納保障金。

二、征收標準:煤、鐵、鋅、鉬等礦產品生產企業按生產銷售數量1元/噸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他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1.5%規定比例的,按年度實際差額人數繳納保障金。繳納標準為每一殘疾人指標按統計部門公布的縣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保障金計算公式:(單位在職職工數×1.5%-已安置殘疾職工數)×縣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應繳納保障金。

鑒于我縣是國家級貧困縣,經濟基礎薄弱,全縣暫按每有一名在職職工,單位應當繳納保障金50元計算(已安置殘疾人就業而未達規定比例的單位,按規定減除后,繳納差額部分)。待經濟好轉后,再按標準補繳。

三、審核認定:

(一)財政、地稅部門7月份前要將用人單位的名單傳遞給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各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年度監督檢查,核實用人單位應繳納保障金數額,并提供給財政、稅務部門,作為財政代扣、地稅代征的依據。

(二)6月25日前,各用人單位必須持上年度《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統計報表》、《單位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勞動情況》統計報表和在崗殘疾職工的殘疾人證、身份證以及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為殘疾職工繳納的社會基本保險憑證等材料和殘疾人本人到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應繳保障金數額。未按期參加審核認定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算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繳納。每年6月1日至12月10日為征收時間。財政撥款的縣直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包括財政全額、差額撥款的單位及各級各類學校)應繳納的保障金,由縣會計核算中心代扣;25個鄉鎮應繳納的保障金由縣財政代扣;各類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包括生產經營地在我縣境內的外地經濟組織納稅人,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私人企業等納稅經濟組織等)納稅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納雍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征,稅務機關設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窗口進行征收,納稅人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后再繳納其他稅費。

(二)納雍縣地方稅務機關代征保障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省政府性基金專用繳款書》(機打票),繳款書按有關規定向縣財政部門領取。財政代扣部分必須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三)為了反映保障金代征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在“省地方稅務部門組織收入進度表(表一)中增設“殘疾人保障金”項目。

五、殘疾職工的認定:

(一)殘疾職工的認定由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必須是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無業殘疾人中招收、招聘,工資在單位包干經費或管理費中列支(工資列入財政預算的在職殘疾職工,不算是單位已安置的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交納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等領取薪酬的職工。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簽有勞動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但未交納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的職工,用人單位需為其交納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后方可認定為殘疾職工。

(二)達到殘疾標準而未辦理殘疾人證及持有傷殘軍人證或其它傷殘證件,但未經縣級以上殘聯轉辦或辦理殘疾證的職工,不能認定為殘疾職工。

六、保障金手續費的比例和結算方式:保障金手續費由縣殘聯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按不超過實際繳入國庫保障金數額8%的比例,向縣財政申請后劃給代征、代扣部門。

七、殘聯、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將保障金征繳工作納入本年度目標管理。要分解目標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制。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金征繳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搞好年度目標考核。

八、各級征收、代扣、代征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貪贓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追繳,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九、違反《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逾期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