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執政規范制度
時間:2022-05-28 10:46:00
導語:民政局工作執政規范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區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依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依照“為民、務實、清廉”要求,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健全監督制度,推進政務公開,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二條全面履行政府職責,為促進政府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服從命令,顧全大局。
第四條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主持區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務副區長負責區政府常務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區長出差(出訪)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第五條區長或者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副區長按照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專項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區長助理協助區長或者副區長工作。
第八條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協助區長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區政府決定的事項和區長交辦的事項。
第九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決定,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審計局在區政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政令統一,切實增強行政執行力,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著力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改革開放,努力做到速度與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妥善化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依法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堅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為發展的根本目的和持久動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大力發展社會事業,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擴大公共服務覆蓋面。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進行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
第十七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涉及相關部門職責的,應在提請區政府決定之前征求其意見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或基層的,應事先征求意見和建議。
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
第十八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
第十九條實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章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治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前,應經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要依法及時報區政府備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區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規范行政裁量權,建立自由裁量階次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三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區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區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受理、辦理,并提出復議決定意見,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長審批、簽發。
第二十四條對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和區政府行政訴訟案件,由區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牽頭辦理。相關事項與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組織業務關聯的,有關部門應當參與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條除上級國家機關規定設立相應領導小組外,一般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關工作由分管副區長抓好貫徹落實。確需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須由區長批準設立,不得代行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得超越規定對外規范性文件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嚴禁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借款、擔保等活動。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工作完成后,應及時撤銷。
第二十六條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執行力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強化行政執行力建設,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加強工作協調,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政令暢通,工作落實到位,切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二十八條合理界定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工作職能,建立健全職能爭議協調機制,解決職能交叉重疊、責任不清、事權分離和管理真空等問題。
第二十九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推行公共政策、部門責任白皮書制度,按年度向社會公布職責、工作任務、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推行職位說明書制度,健全崗位責任制;優化行政流程,精簡辦事環節;明確辦事程序和時限,并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實行行政效能監察,對區政府各組成部門的行政效能進行實時監控、考評,并定期通報考評結果。
第三十條創新督查機制,強化工作落實。區政府實行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實施跟蹤督查。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定期向區政府報告重點工作、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以及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立績效評估制度,推動績效評估制度化和績效評估結果公開化。對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完成工作目標、使用財政資金、依法行政和工作效率以及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等方面情況進行全面督查,綜合考評。
第三十二條嚴格實行行政首長問責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凡涉及一票否決事項以及在重大決策、土地利用、信訪穩定、涉法涉訴、廉政建設、社會民生等方面有重大過錯事項的,相關主管部門必須提出問責建議或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建議。對于該提出問責建議或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建議而未提出的主管部門,區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對該主管部門責任人提起問責。
要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效果,將責任追究與部門和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并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區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強化行政層級監督,充分發揮監察機關與政府法制機構、審計、發展改革、財政、人事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及時溝通情況,查處違法違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組成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區政府設立區長電話:,受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對群眾反映的每一個問題,工作人員均應認真聽取、耐心解答,并認真做好記錄。對能夠及時處理的問題和需要及時處理的問題,應及時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按領導指示意見處理。區長、副區長定期直接值守區長電話。
第三十八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組成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八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九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制度,規范各類公開辦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強新聞工作,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政府與社會公眾溝通,正確引導輿論。
第四十條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及時公開。
第四十一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應當公示的事項,按照國家、省、市和本區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四十二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應用、確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九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四十三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四十四條區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標及階段性工作重點等事項,形成區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四十五條峽窩鎮政府、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認真落實區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四十六條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協調區政府日常工作安排,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協助調整政府工作計劃并做好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工作。相關部門和人員要主動加強與辦公室主任的工作溝通與協調,及時通報工作情況。
第十章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制度。區政府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八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會議議題由區長確定,由區長或者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區政府的重大事項;
(三)安排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情況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區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邀請和列席人員范圍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
第四十九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者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區政府工作報告、政府規范性文件;
(三)討論制定區政府工作計劃;
(四)研究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通過向市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分析形勢,部署工作,通報和討論其他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審定。根據需要定期不定期召開。其他列席人員根據議題需要確定。會議議定事項,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簽發《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第五十條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副區長確定議題,并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是研究、協調、處理區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和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向區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區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與會人員根據議題需要和召集人的要求確定,相關鎮辦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應由行政正職或主管副職參會。區長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區長簽發《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紀要》。
第五十一條區政府研究同意,須提請區委常委會議研究的事項,由該議題主匯報單位根據區政府確定意見代擬匯報材料,報區長或副區長審定后提交。
第五十二條區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鎮辦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區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及時向區政府匯報。落實情況作為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年終考核的內容。
第五十三條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時,應提前向區長請假。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時,應提前向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參加會議。
第五十四條嚴格實行全區性會議審批制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系統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區長批準;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系統召開的需要各鎮辦分管副職參加的全區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區長提出審核意見,常務副區長批準;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系統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或需要各鎮辦行政正職參加的會議,由分管副區長提出初審意見,經常務副區長審核后報區長審批;區政府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提出審核意見,區長審批。
第十一章公文處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遵守省、市、區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將公文通過政務內網統一報送至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理的科室,不得向領導個人或其他業務科室直接報送。報送請示性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如有不同意見,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七條各鎮辦、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理的科室受理并加簽運轉。公文審批完畢,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理的科室統一分送、歸檔。
第五十八條區政府的決定,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區長簽署或簽發。
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由區長或者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區長簽發。屬于重大事項的,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必要時,可征求常務副區長意見后,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文書以及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須經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十九條切實精簡公文,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要提高公文辦理工作效率,區政府辦公室轉辦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辦理的公文,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章公務活動安排
第六十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堅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事務性活動。
第六十一條除全區性重要會議以及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召開的系統、年度工作會議或其他會議,以及各鎮辦、各組成部門和基層單位組織安排的事務性活動。確需區政府領導出席的,應事先書面請示區政府,由區政府辦公室從嚴掌握、統籌安排,區政府領導不直接接受邀請。
第六十二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涉及外事、僑務、港澳事務、臺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區政府領導出席的,應將接待計劃報區外僑局、臺辦等業務歸口部門,按規定嚴格審核后報區政府。
第六十三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境內新聞記者采訪區政府領導的協調、安排工作。境外新聞記者采訪區政府領導的,由區外僑局、臺辦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區政府辦公室協調、安排。
第十三章加強勤政廉政建設
第六十四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及失職、瀆職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五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公務接待。要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六十六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省、市、區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十四章作風紀律
第六十七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領導要堅持調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層,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領導深入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擾民。
第六十八條區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各鎮辦、各部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如特殊原因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六十九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遵守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全區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要嚴肅會議紀律,區政府辦公室定期對會議紀律情況進行通報。
第七十條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涉及到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須事先按程序報請區政府核準。
第七十一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十二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三條區政府領導出訪,須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報區長同意。區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行政正職領導出訪,經主管副區長同意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審批。
第七十四條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離上外出和休假,需經區長批準,并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返上后,應向區長報告有關情況。
第七十五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上外出和休假,應事前向主管副區長、區長請假。經批準同意后,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區政府辦公室。返上后,應告知區政府辦公室。
第七十六條區政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值班人員負責值守區政府政務值班電話和傳真。對上級機關的各種通知、下級機關上報的情況和其他向區政府通知的有關問題,值班人員均應認真做好記錄,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帶班領導匯報,按照領導指示意見辦理。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值班工作。
- 上一篇:縣民政關于整合涉農部門資金的意見
- 下一篇:殘疾人就業保險金繳納意見
精品范文
10民政工作交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