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關于文物古跡管理的建議
時間:2022-06-10 10:02:00
導語:縣關于文物古跡管理的建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了切實加強我縣古建筑的保護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創設良好的旅居環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及《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對古建筑保護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保護范圍
(一)本縣境內建成年代較為久遠,具有一定歷史、藝術價值的,但尚未確定為縣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民宅、祠堂、寺廟、牌坊、影壁、塔、亭、閣、橋梁等建筑物。
(二)縣政府批準的歷史文化街區、古村落、村莊示范整治、旅游特色村建設等各類規劃中確定予以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保護主體和職責
(三)縣文物管理委員會代表縣政府負責協調本縣古建筑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古建筑保護管理與文物保護工作的有機結合。
(四)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為古建筑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境內的古建筑的調查、登記、專業指導和工作監督。已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要及時設立保護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本意見保護范圍內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由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為古建筑保護對象,名錄向社會公布。
(五)規劃部門要把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保護與利用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體系,并積極幫助和指導各鎮鄉人民政府搞好古建筑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制訂。
(六)建設、交通、環保、國土、旅游、農辦、農業、林業、宗教等與古建筑保護工作密切相關的部門相應承擔保護古建筑的職責,負責舊城改造、基礎設施建設、新農村建設、產業開發等項目實施過程中古建筑保護措施的落實和監管。
(七)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傳媒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古建筑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保護古建筑的意識。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對損壞、盜賣古建筑及其構件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古建筑保護管理的秩序。
(八)各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古建筑保護工作,把古建筑的搶救、保護和歷史文化街區、古村落的保護納入本級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保護工作責任制,切實做好本轄區內古建筑保護管理工作。配合縣有關部門落實古建筑保護規劃和措施,協調處理因古建筑保護引發的矛盾糾紛,制止和打擊各類破壞古建筑的行為。
(九)古建筑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負責本地古建筑保護的日常巡查、管護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各類異常情況,制止人為破壞活動。負責做好對古建筑產權所有人的宣傳教育工作,訂立保護古建筑的村規民約,引導村民提高保護古建筑、合理安全使用古建筑的意識,指導古建筑所有人做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防盜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保護辦法和措施
(十)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古建筑的義務。古建筑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走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路子。
(十一)建立和健全古建筑保護管理機構。各鎮鄉人民政府應建立專門的古建筑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古建筑集中村、重點村、特色村也應在鎮鄉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建立保護組織,切實加強對本地古建筑保護工作的領導。
(十二)加強業余文物保護員隊伍建設。保護范圍內的古建筑批準成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后應聘用1至2名業余文物保護員,人員由鎮鄉人民政府確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業務培訓。尚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古建筑,提倡由村(居)委會或相關住戶通過志愿者、輪流值守等方式加強看護。
(十三)提高古建筑保護工作的計劃性??h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古建筑的普查工作,在此基礎上提出本縣古建筑保護、管理、利用的指導性意見。各鎮鄉人民政府要制訂和實施本區域內古建筑的搶救、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總體方案,經常性開展文物法律、法規宣傳活動。
(十四)加強分類管理和保護。國有古建筑公房保護工作由產權登記單位負責保護,由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統一監管,不得用于對建筑有明顯破壞的用途;若出租給團體或個人使用的、涉及產權轉移的,須事先征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村集體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由產權所有人負責保護、管理和修繕,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當地鄉鎮政府和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集體所有的古建筑原則上不得轉讓給個人。
(十五)嚴格限制改變古建筑原貌的行為。本縣范圍內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建筑,不論產權性質都不應隨意改變其原始風貌,因古建筑搶救保護、資源利用、旅游開發等需要必須實施加固、改建、裝修的,也要遵守不改變古建筑原狀的原則,不隨意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鎮鄉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應當積極履行監督職責,及時發現和勸阻各種隨意改變、破壞古建筑原貌的行為,涉及規劃、文化、施工等方面的技術性難題的有權要求相關主管部門給予支持,有關部門不得推諉。
(十六)加強古建筑安全工作。各鎮鄉人民政府、村(居)委會要高度重視古建筑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古建筑安全管理制度,著重抓好防火、防洪、防雷、防盜、防地質災害等工作。在古建筑周邊實施各類工程時,要充分考慮古建筑保護的因素,無特殊原因不得采取影響古建筑安全的爆破、采掘、排放、堆積等行為。高度重視古建筑民房的消防安全,引導所有人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工作,切實消除火災隱患。
(十七)加強古建筑原址保護。古建筑保護以原址保護為主,確實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或拆除的,應當事先進行專業評估,具備條件的采取集中保護或易地搬遷保護。涉及私房產權時,提倡通過自愿捐贈、作價收購等方式由縣、鎮鄉人民政府妥善實施保護。鎮鄉人民政府、村(居)委會要重視化解古建筑原址保護和改善農民住房條件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意不履行保護職責,任由古建筑損毀、倒塌的行為。全社會都要自覺抵制外地團體和個人來本縣收購古建筑及其組件的行為,防止古建筑資源流失。
(十八)落實古建筑保護優惠政策。因保護需要應當對國有古建筑公房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的,由國資部門統一作出決定,有關部門單位應服從統一管理,并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因古建筑保護需拆遷、移民、配套基礎設施的工程,其計劃項目、土地、規劃等審批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有關政策處理。個人將古建筑房產捐贈、置換給村集體或政府統一保護管理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在宅基地安排、建房補助等方面享受優先優惠條件。
四、保障機制
(十九)古建筑保護管理經費列入縣、鄉兩級財政預算??h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一定數量的經費用于古建筑的保護與維修,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鎮鄉人民政府應根據本級財力和古建筑資源情況,在財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古建筑保護與維修。
(二十)開拓古建筑保護籌資渠道。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與古建筑的保護維修和開發利用,鼓勵地方群眾自行捐款用于古建筑保護工作。納稅人對古建筑保護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分,經稅務主管機關審核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國有古建筑保護單位所取得的經營收入和捐贈所得,應全部用于古建筑修繕、保養和安全管理,作為保護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個人利用古建筑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建筑的保護。
(二十一)古建筑維修保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應加強對古建筑維修保護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十二)營造良好的古建筑保護氛圍。各鎮鄉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廣泛宣傳加強古建筑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古建筑保護,增強工作合力。在古建筑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古建筑資源集中的鄉鎮、村也可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激勵機制。
- 上一篇:藥品市場安全整管方案
- 下一篇:食品安全加工整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