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工作促社會和諧的建議
時間:2022-06-10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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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進一步做好我縣的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59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政發〔〕7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政府責任,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
第一條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就業是民生之本。實施擴大就業的積極政策,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各鎮鄉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就業促進法》的宣傳教育,把進一步擴大就業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和主要責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制定促進就業的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規劃。要加強失業調控,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要建立健全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監督考核,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出臺完善各項扶持政策,實施積極就業政策
第二條繼續實施相關優惠政策。《安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政〔2006〕112號)和《安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政策促進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的實施意見》(政〔〕63號)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年底前已審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內繼續享受。其中稅收優惠政策申報、審批期限延長至年底,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三條出臺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嚴格執行我縣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切實加大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城鎮復轉軍人的創業扶持力度,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發揮作用。《安縣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落實扶持自主創業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創業和充分就業,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工作,進一步加大資投入,切實做好幫扶工作,努力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新格局。
(一)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經營場地補貼
1.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失業人員首次經營滿1年以上的,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或免稅憑證和戶籍地、經營地社區證明書由勞動部門給予年租10%的租費補貼,年優惠最高不超過12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就業困難持證人員從事面向社區居民的圖書借閱、音像出租和"三托"(托老、托幼、托護)、"三服"(家政、配送、保健等服務)、"三管"(物業、車輛、公共等管理)服務的,首次經營滿一年以上的,由勞動部門給予年租15%的租費補貼,年優惠最高不超過22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進一步加強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培訓
對未參加過技能培訓的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失業人員,憑創業項目計劃書可自行選擇經縣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培訓點參加創業培訓,培訓后經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給予每人1200元以內的一次性培訓補助,培訓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若免費培訓則經費補助給培訓機構。
(三)認真做好失業人員創業服務工作
1.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指導中心,為失業人員提供自主創業政策咨詢、項目推介、項目論證、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一站式"服務。
2.縣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消防、建設等部門應積極為失業人員辦理相關證照開設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四)落實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補貼政策
對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一年以上的,憑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證明,一次性給予應領取失業保險總額20%的自主創業補貼,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補貼。
第五條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認真落實《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政〔〕80號)精神,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搭建公益性就業服務平臺,支持和鼓勵企業建立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大力推進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提高高校畢業生創業能力,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促進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
第六條做好農民工就業政策落實。認真貫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要求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明電〔〕18號)精神,加強農村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促進農村勞動力就近就業。
三、加大就業援助力度,幫扶失業人員實現就業
第七條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失業人員就業政策
(一)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保補貼標準按企業最低繳費標準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由本人負擔。
(二)縣內新辦企業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新招用本縣勞動力30人以上、非新辦企業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新招用本縣勞動力20人以上,或20人以上企業新招用本縣勞動力達到職工總數70%以上的,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沒有發生勞動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向就業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空崗報告和就業登記的,按新辦單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辦單位每招一名300元的標準由勞動部門一次性給予用人單位新增就業崗位獎勵。
(三)對政府購買崗位已安置就業人員的補貼政策按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抄字〔〕2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加大對困難人員的就業幫扶力度
(一)擴大就業援助范圍。將就業困難人員的對象范圍擴大到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失業登記1年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需贍養醫保機構確定特殊病種的直系家屬人員,持有《農村低保就業援助證》的勞動力、農村復轉軍人和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中的"4050"人員。
(二)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勤雜崗位(含社區從事就業援助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核定,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用人單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社保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崗位補貼標準為1500元/人/年。"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超過3年,社保補貼期限和崗位補貼可相應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九條鼓勵靈活就業政策。鼓勵靈活就業,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405O"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以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月收入達到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管理所、社區就業服務站申報就業,經審核確認,按享受的實際月份予以補貼,社保補貼包括養老和醫療二大部分,標準為養老保險160元/月,基本醫療保險140元/月(若參加大病統籌則補貼80元/月),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補貼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保補貼。對年享受社保補貼政策期滿,經審核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且家庭有特殊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可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完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憑《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就業部門確認的其他培訓證書及相關資料提供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培訓補貼標準為:除創業培訓外,對以上人員參加技能培訓并鑒定合格的給予每人500元以內的培訓補貼,培訓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若免費培訓則經費補助給部門或培訓機構;困難企業統一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初級技能培訓并鑒定合格的給予每人300元標準的培訓補貼,企業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中高級技能培訓并鑒定合格的,按每人2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對各類失業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其中初級125元,中級155元。
失業人員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就業指導、開業指導、就業政策、職業道德等職業指導的,按每人80元的標準撥付給培訓單位。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
四、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就業服務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依據《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定期職業供求、工資指導價位和職業培訓信息,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所需經費在再就業專項資中列支。
第十二條認真做好職業中介服務。對成功介紹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和社區就業服務站,按就業困難人員100元/人,其他人員50元/人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對經扶持創業成功的按職業介紹補貼2倍的標準給予創業幫扶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我縣的勞務輸入、輸出工作,切實緩解我縣企業用工難問題,所需工作經費在再就業專項資中列支。
第十三條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依法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強化鄉鎮(社區)就業服務組織建設,按照"六到位"(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要求構建基層就業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以及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人員,失業后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憑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五、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促進就業的資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加大財政投入。縣財政要根據我縣的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用于促進就業工作,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就業形勢的變化提高額度。
第十六條促進就業政策所需資來源。縣本級促進就業工作經費主要由縣財政安排。農村低保戶家庭勞動力的各項補貼在省級農村低保人員就業援助專項轉移資中列支,農村勞動力培訓補貼由農辦在農民培訓轉移就業經費中列支,對已創建達標的充分就業社區,每年可在就業專項資中列支4000元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加強促進就業專項資管理。切實加強對資撥付的審核、審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資運行全過程的內控制度,具體就業專項資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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