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造耕地項目建議

時間:2022-06-14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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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造耕地項目建議

墾造耕地(含建設用地復墾和土地開發)是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重要舉措。我縣自開展此項工作以來,盤活了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積,切實保障了建設用地需求。根據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墾造耕地工作的新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墾造耕地項目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立項管理

(一)項目主體。項目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單位為墾造耕地項目的申請主體。縣國土資源局負責項目立項前的初審工作。

(二)立項時間。墾造耕地項目原則上每年確定1次。當年度月日前完成立項申請,月底前完成項目確認,月底前完成項目組件上報。立項時間以市國土資源局批復時間為準,立項結果以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確認后為準。對于未經確認的項目不得自行組織實施。

(三)立項原則。項目立項必須符合如下原則:①總項目資金不超出年度財政墾造項目專項資金預算;②申請單位無已借啟動資金但未實質開工項目;③符合項目立項條件(土層和坡度);④項目區群眾有積極性。

項目實施可行性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可研論證后確定。

(四)立項要求。項目立項應符合圖、數、實地一致要求,即項目實測地形圖上標注為建設用地的部分在相應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圖上必須已確認為建設用地地類,并與實地相一致,否則視為土地開發。對于現狀確認為建設用地而變更調查圖斑中未反映的,申請項目立項前項目單位應結合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及時申請變更圖斑手續。

礦山復墾項目自年起必須實行熟土回填以確保墾造耕地質量(粘土類礦山除外)。項目在申報時應落實占用耕地的具體建設項目。

墾造耕地項目范圍內涉及林地、園地的在立項前應分別由林業、農業部門出具可否開發意見。

二、項目實施管理

(一)規劃設計管理。規劃設計時應當充分考慮水利基礎設施配套、土壤肥力保持或改良、耕作條件改善等因素,確保必要的工程資金投入。規劃設計必須經過項目所在地權屬單位、項目主體、設計單位、國土資源局聯合會審,并形成會審紀要。經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不得在招投標或工程施工時自行更改。確需調整的,應在招投標工作組織前申請變更;項目實施時因客觀條件影響需調整項目區范圍和規劃設計的,應及時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變更,并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規劃變更手續。未辦理規劃設計變更手續的,竣工后項目不予驗收。

(二)招投標管理。墾造耕地項目工程必須嚴格執行《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和經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實行招投標制度。在招投標時項目主體應嚴格按規劃設計條件執行,不得擅減工程量。在組織招投標時應有工程設計單位、國土部門參與。項目招投標結束后,項目業主應在15日內將招投標資料和中標結果向縣國土資源局備案。未實行招投標或未經備案的,項目竣工后不予驗收。

(三)項目質量管理。項目質量具體要求為:①紅線范圍內的建筑物必須全部拆除,項目區內碎石必須清除完畢。②同一地塊內應保持基本平整,四周應設置一定高度土埂;與農田相鄰的地塊,路、溝、渠應相應配套。土壤有效耕作層不小于30厘米(礦山復墾不小于50厘米),適合農作物耕種要求。③坡度大于15度的,必須設置成水平梯地(田);不同水平梯地(田)間高差在1米以上必須設置石砌田坎。④0.5公頃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0.5-1公頃的要有生產道(路面寬度不小于1.5米),1公頃以上的應設置田間道(路面寬度在1.5米至2.5米之間),道路布局合理暢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側石砌,路面夯實。⑤進排水設施合理,0.5公頃以上的應布置排水溝,無水源保證的地方必須按需建造灌溉蓄水池。

(四)工程監理。墾造耕地項目應按照有關工程管理的規定,由項目主體確定工程質量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確保工程質量。未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的項目,竣工后項目不予驗收。

(五)拆遷安置管理。對需拆遷的項目,安置地選擇應盡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對于集中安置的,安置地應安排在中心村;對于未進中心村安置或零星安置占用耕地的,核算指標時扣除相應占用耕地面積。對進入中心村安置的,按安置戶數每戶補助0.5萬元;對實行集中安置的,按安置規模專項補助,補助標準分別為:20至30戶的,補助20萬元;30至50戶的,補助40萬元;50戶以上的,補助60萬元。

三、項目驗收管理

墾造耕地項目實行省、市、縣三級驗收制度(其中土地開發由縣、市兩級驗收)。縣級初驗由縣土地開發整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開展,每年2次,即6月份和10月份各1次。縣級初驗前,項目業主單位應組織項目區權屬單位進行自驗并通過后方可申請初驗。

項目驗收時按照實測竣工圖和規劃設計圖進行認定,凡發現有擅自更改規劃設計條件施工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律按不合格處理。對納入新增耕地面積的不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路面寬度大于3米以上的道路;二是大于15度的斜坡面;三是不符合種植條件的其他土地。

對復墾并結合復綠的項目,在申請復墾驗收時必須按復綠方案要求完成全部基礎工程。

縣土地開發整理領導小組考核評比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優良項目按驗收項目數10%的原則確定,對評為優良項目的補助在相應標準上上浮10%。對評為合格項目但工程質量相對較差的,其補助在相應標準上下浮10%。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不合格的鄉鎮,停止對項目進行資金補助,并復墾直至合格。

四、項目補助資金管理

墾造耕地項目補助資金設立專門帳冊,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移用和截留。縣財政局負責對項目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并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經批準立項后項目主體單位可申請撥付預算總額30%的啟動資金,申請撥付啟動資金時應提供項目區拆遷協議和青苗賠償協議,否則不予撥付。項目通過驗收后,按省級最終認定指標進行資金補助。資金結算時應當扣留項目結算資金總額的9%,其中2%為項目質量保證金,5%為耕作責任保證金(土地開發項目不低于1000元/畝),2%為項目后續維護資金。保證金自項目竣工驗收批復下達1年后經認定符合要求的予以返還;項目后續維護資金,納入全縣項目統籌管理;耕作責任保證金在項目主體組織耕種并經認定后分3年返還,返還比例分別為40%、30%、30%。

五、指標管理

對于取得的復墾指標,其中70%由縣政府統籌使用,其余30%以鄉鎮為單位可以申請自用或由縣政府收購。對于自用的指標,申報農轉項目時所使用的等量指標不再繳納指標使用費。鄉鎮使用復墾指標的農轉建設項目,除政府計劃安排外應由鄉鎮實施復墾項目自行解決。鄉鎮自用指標實行臺帳管理,對于自用指標鄉鎮可以申請相互調劑使用。

六、補助標準

項目竣工驗收考評后,縣政府按省復核認定的復墾指標實行補助,每畝補助標準為:宅基地復墾(含墓葬用地)8萬元;廢棄礦山、工廠、醫院、學校等復墾4萬元(廢棄礦山復墾含復綠的項目,按5萬元補助;實行熟土回填的礦山復墾項目按產生的復墾指標面積追加1萬元/畝專項補助資金);磚瓦窯、交通、水利設施復墾3.5萬元。

土地開發項目,按新增耕地面積補助每畝1萬元。土地整理項目補助每畝3000元。

年月日前立項墾造耕地項目補助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七、做好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及美麗鄉村建設結合工作

根據《關于深入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浙委辦〔〕1號)和《關于深入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湖委辦〔〕7號)相關要求,圍繞“農業資源向現代經營主體集中、農村工業向開發區和功能區集中、農民居住向城鎮和農村新社區集中”總體目標,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結合土地開發大力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全力推進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經濟發展創造新空間。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相關政策另行公布。

各鄉鎮在項目組織實施中,應做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土地開發與建設中國美麗鄉村建設相結合工作,通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土地開發來推動中國美麗鄉村建設。在立項中優先考慮與美麗鄉村建設相結合的整治、開發項目。重點實施38個平原土斗區村整治、開發項目,并在資金補助政策上予以相應傾斜。

八、其他

縣國土資源局按項目補助資金的3%提取工作經費及獎勵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立項、驗收、墾造耕地規劃編制實施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執行,原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