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教育監督指導工作的建議
時間:2022-06-15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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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是國家規定的教育基本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治教,加強教育科學管理的重要機制,是推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障。為充分發揮教育督導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和自治區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區教育督導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教育督導工作面臨的形勢
(一)教育督導工作成績顯著。我區教育督導制度恢復重建以來,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教育督導部門在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開展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教育情況的督導檢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在開展“兩教”工作、實施“兩基”攻堅、推進“兩基”鞏固提高等工作任務方面,發揮了政府督導的重要功能,為推進我區教育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區督導機構基本健全,督學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目前,已經建立了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鞏固和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年,自治區成立了教育督導團,自治區主管教育的領導任總督學。聘任了一批年富力強,熟悉業務的政府督學。全區已經擁有1360多名專、兼職督學和特邀督導員,形成了一支政治上強、業務上精、工作嚴謹、作風民主、服務基層、管理型與專家型相結合的政府督學隊伍,保證了教育督導工作有效開展。
(二)教育督導工作任務艱巨。當前,我區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教育發展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在各級人民政府不斷加強教育工作,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時,人民群眾要求享受良好教育資源的愿望越來越強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教育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基礎教育既面臨著“兩基”攻堅和鞏固提高的艱巨任務,又面臨均衡發展的要求。面對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逐步實現教育均衡化發展的要求和學校安全管理等方面越來越重的工作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門急需建立規范的監督和溝通制度,建立科學的督導評估體系和有效的指導手段。作為政府的教育監督部門,教育督導將擔負著重要的歷史使命。面對教育的新形勢和新變化,我區目前的督導工作還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地改進、完善、開拓、創新。
二、教育督導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教育督導工作的指導思想。我區教育督導工作要堅持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執行法律法規為根本,以積極開展督政督學,督導推進“兩基”攻堅和“兩基”鞏固提高為中心,以理順督導體制和創新工作機制為關鍵,以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督學隊伍為基礎,不斷推進依法治教和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不斷促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教育科學管理,努力構建適應我區教育發展的現代教育督導制度。
教育督導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督導推進“兩基”攻堅和“兩基”鞏固提高工作。根據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規劃目標和自治區“十一五”期間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加強教育督導檢查力度,監督和指導各地落實規劃目標。
——對“兩基”攻堅縣實行督導檢查。到年底,要完成對28個“兩基”攻堅縣的督導檢查任務。各級政府督導部門要按規定的程序做好這些縣(市)的過程性督導、預檢、正式驗收和兩年一輪的復驗工作。
——對“兩基”鞏固提高實施督導檢查。年以前完成“兩基”的65個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要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兩基”鞏固提高自查自評工作,在此基礎上,地(州、市)進行復查,自治區進行抽查。已完成“兩基”的各級人民政府(行署)要做到“兩基”工作機構不撤、人員不少、經費不減、工作不停。
——建立和完善“兩基”鞏固提高和實施普通中小學校標準化建設督導檢查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針對本地實際,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縣(市、區)“兩基”鞏固提高和中小學校標準化建設工作規劃和實施意見,每年進行自查自評。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部門要根據各縣(市、區)鞏固提高規劃目標,按照自治區“兩基”年檢和復查驗收程序的規定要求,在各縣自查自評的基礎上,進行督導檢查。自治區將根據情況對各地(州、市)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縣(市、區)進行抽查。
(二)建立督政工作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和自治區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啟動對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在全區開展創建“教育強縣(市、區、)”活動。通過督政,進一步督促各級人民政府(行署)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職責,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推進“兩基”攻堅、鞏固提高和“雙高”(高水平、高質量)普九,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的貫徹執行,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逐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三)開展同級督政。根據《自治區教育督導辦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部門要逐步建立和開展對同級人民政府(行署)有關職能部門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履行教育工作職責情況的督導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履行教育職責。
(四)開展對學校的督導評估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健全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含民辦教育機構和職業教育機構)的督導評估制度。從辦學方向、辦學條件、教師隊伍、教學質量、學校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積極探索和引進先進的教育督導理念、方法,研究學校發展性督導評估的新型評價模式。
(五)開展教育專項督導檢查工作。各級督導部門要積極開展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情況、加強薄弱學校建設情況、教育經費依法增長及稅費改革后農村轉移支付資金按規定用于義務教育的情況、教育經費管理使用的情況、教育費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情況、德育達標和學校安全管理情況、中小學師資隊伍建設情況及實施“雙語”教學的情況等專項督導檢查。
(六)開展對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調研活動。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部門,要積極主動地開展與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有關問題的調研,提出合理化意見,為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三、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一)依法督導。各級督導機構要依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認真貫徹落實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教育督導暫行規定》、《督學行為準則》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決定》、《新疆維爾自治區教育督導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二)實行督政與督學相結合。督導工作要把督促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執行法律法規、履行教育職責作為督導工作的重點。同時,以督學為基本職能。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督導工作,要堅持督政與督學并舉,側重督政;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督導工作,要以督學為主,兼顧督政。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部門要突出督導工作重點。
(三)建立教育督導報告的公布和使用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教育督導機構向被督導單位和有關部門提出的督導評估意見,被督導單位要在限期內認真組織整改,對經復查仍未改正的,教育督導機構要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督導機構。督導報告應作為人民政府(行署)和教育部門教育決策及干部考核和評價學校的重要依據。
(四)建立人民政府督學列席會議和教育系統重要獎懲事項的會簽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行署)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會議和教育行政部門召開的教育工作會議,應有同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部門的主要領導參加。對教育系統的相關獎懲事項應聽取同級人民政府(行署)督導部門的意見,并保證督導報告的運用。
(五)建立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教育督導、檢查、評估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加強統籌協調,避免多頭、重復檢查評估,減輕督導對象的負擔,提高教育督導工作的質量和效益。
(六)加強對義務教育發展狀況的監測,實行“兩基”工作統計年報制度。根據自治區《關于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辦法》和《關于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復查評估意見》的要求,建立“兩基”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制度。加強對“兩基”攻堅和“兩基”鞏固提高狀況的監測分析,為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和教育行政部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七)教育督導采取綜合性督導、專項督導及隨訪檢查相結合,終結性督導與過程性督導相結合的辦法。教育督導工作要積極探索和研究“督政”、“督學”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提高教育督導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導向性、預見性”,充分發揮督導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功能。
(八)建立教育督導工作激勵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行署)要對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落實教育方針政策,履行教育職責,實施“兩基”攻堅、鞏固提高工作成績突出的下級人民政府(行署)及單位、個人和教育督導先進單位、個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表彰獎勵。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督導結果對教育工作先進縣授予“教育強縣(市、區)”稱號,并給予獎勵。
四、完善教育督導機構,加強督導隊伍建設
(一)建立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團,創新教育督導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總督學,教育部門主要領導任副總督學,并組成由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為成員的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團(虛設機構),各級教育督導團辦公室設在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室。
(二)落實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機構的編制和人員。教育督導機構是代表各級人民政府(行署)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機構的人員編制、領導職數要按照自治區編辦的有關規定核定。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應在有利于教育督導工作的前提下,確定教育督導機構設置、編制性質。
(三)加強政府督學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督學任職條件嚴把入口關,努力建立一支政治、業務素質高,結構合理、勤政廉潔,管理型與專家型相結合,能履行教育督導職責的督學隊伍。要建立督導人員培訓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據督導工作需要,開展法律法規、教育政策、督導理論和業務實踐等方面的培訓。未經培訓的督學要分期分批接受培訓。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為督學參加培訓、學習考察提供條件。
(四)完善政府督學聘任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總督學、副總督學和督學(專、兼職督學和特約督導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聘任并頒發聘任證書。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督學(專、兼職督學和特約督導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行署)聘任并頒發督學證書。
五、加強領導,切實推進督導工作順利開展
(一)教育督導工作要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行署)的重要議事日程。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教育督導工作情況匯報,研究教育督導工作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分管領導要定期指導教育督導工作,參加教育督導活動。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及教育行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督導經費,提供必備的工作條件,確保教育督導工作正常開展。
(二)加快自治區、地方教育督導法規建設。制定符合本地教育督導實際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起自治區及地方教育督導法律法規體系和依法督導的工作程序。自治區將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快制定法規性文件,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政策法規依據,進一步推進自治區教育督導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三)努力形成共同支持教育督導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督導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專業性較強,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及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事、編制、公安、稅務、工商、建設、審計、統計、文化、衛生、體育、殘聯、婦聯、團委、新聞等部門和社會各界,要積極支持和協助教育督導部門依法開展督導工作,積極營造有利于教育督導工作的氛圍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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