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崗位管理意見

時間:2022-06-24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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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崗位管理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崗位管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范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并列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均須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意見進行崗位設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崗位管理制度。

2.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參照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范圍。

3.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崗位類別設置

4.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三種類別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鼓勵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5.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事業單位經批準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6.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人員編制和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7.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我市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共分7個等級,事業單位現有的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四到十級職員崗位。

8.具有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置,其他等級管理崗位根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設置。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9.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結構比例指導標準確定。

10.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一至四級為正高級崗位,五至七級為副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的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11.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1∶3∶6的總體控制目標,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實行分級分類控制。全市分級控制目標如下:

(1)市屬事業單位為2:4:4;

(2)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為1:3:6;

(3)鄉鎮屬事業單位為0.5:3.0:6.5。

12.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如下:

(1)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

(2)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

(3)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

(4)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3.根據承擔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行業特點,每個事業單位確定一個為主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主系列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數量一般不低于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80%,輔系列崗位的等級設置應低于主系列崗位的等級。

14.各級人事部門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5.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16.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級,即一至五級,依次分別對應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17.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目標為: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級崗位按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40%的比例設置。

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崗位為主體的事業單位和科學研究、教學實驗、醫療衛生等領域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專業技術輔助崗位上設置。

(四)具體崗位設置

18.各級各單位在設置具體崗位時,可根據不同縣(市、區)、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的特點和功能、規模、規格及專業技術水平等,在不超過總體控制目標的前提下,按國家和省頒布的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進行設置。

(五)特設崗位設置

19.經批準設置的特設崗位是非常設工作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管理權限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類別、等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四、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20.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1.管理崗位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四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在五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五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須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3)六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須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七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須在八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八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須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九級、十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2.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行業、本單位的需要、職責任務和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23.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確定的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職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領域做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

(3)其他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享有盛譽,業內公認的一流人才。

24.專業技術二級崗位是省重點設置的專任崗位,不實行兼職。其任職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省內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或行業的學術技術領軍人物;

(3)省級以上重點學科、研究室、實驗室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4)其他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省內同行業公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25.專業技術三級崗位是市重點設置的專業技術崗位,其任職條件另行制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26.技術工崗位各等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一級技術工崗位,須在本工種二級技術工崗位工作滿五年,并通過高級技師等級考評;

(2)二級技術工崗位,須在本工種三級技術工崗位工作滿五年,并通過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3)三級技術工崗位,須在本工種四級技術工崗位工作滿五年,并通過高技工技術等級考核;

(4)四級技術工崗位,須在本工種五級技術工崗位工作滿五年,并通過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5)五級技術工崗位,由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并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確定。

27.普通工崗位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五)崗位具體條件

28.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在各類各級崗位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相應各個崗位的具體條件要求。

五、崗位設置程序及審核權限

29.事業單位應在核定的人員編制內研究制定崗位設置(或調整)方案,按規定提出各類崗位的設置數量、等級和結構比例。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1);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30.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申請變更:

(1)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31.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及其變更的審核程序和權限為:

(1)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及其變更報市人事局核準;

(2)市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及其變更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事局核準;

(3)縣(市、區)及鄉鎮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及其變更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事局核準;

(4)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依據崗位結構比例對崗位設置數量進行集中調控,統一研究制定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或調整)方案,并按程序報市人事局審核后實施。

32.事業單位一、二、三級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將符合條件的人選逐級上報,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具體管理辦法是:

(1)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設置,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將符合條件的人選逐級上報,最后經人事部審定。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設置,由省人事廳綜合考慮事業單位發展需要、專業技術水平和高層次人才的數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點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點科學研究機構和骨干醫療衛生單位設置。由事業單位提出設置申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最后經省人事廳核準。二級崗位聘用后,須將聘用人員名單報省人事廳備案。

(3)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三級崗位,主要設置在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骨干醫療衛生、文化事業單位等專業技術人才密集且專業技術水平較高、同行公認的事業單位。由市人事局總量控制,根據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和發展需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后按需設置。專業技術三級崗位設置,由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由市人事局核準。

六、崗位聘用

33.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的規定,遵照因事設崗、按崗聘用、公開競爭、合同管理的原則,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自主確定本單位各類具體的崗位設置,明確崗位等級,按規定程序公開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簽訂聘用合同。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4.事業單位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要求聘用人員。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35.已經對各類崗位實行崗位設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和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管理,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現有聘用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按規定程序備案和確定崗位工資待遇,并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

尚未對全部崗位實行崗位設置管理的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定崗位設置方案,經核準后進行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未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員或將進入相應最低等級崗位的人員聘用到上一級崗位。

36.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要嚴格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及有關要求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F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調整到規定的崗位結構比例之內;在未調整到規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前,不得超過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和崗位數新聘人員。尚未達到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步到位。

3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并按其確定的為主的崗位進行管理,執行一個崗位的工資待遇??捎蓪I技術崗位人員兼職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設置管理崗位;專門從事管理業務的工作不設置專業技術崗位;按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的,應在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數內,確定其具體的專業技術崗位,完成該崗位專業技術工作的職責任務。

38.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后,應填寫《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手冊》(附件2),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予以備案,并按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七、組織實施

39.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加強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要充分發揮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嚴格按照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和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共同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要加強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管理技術,建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信息數據庫,盡快實現崗位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

40.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行分類指導,有行業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的,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及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認真做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沒有頒布本行業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參照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執行;無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參照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41.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級、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對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對在實施工作中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按規定給予處分。

42.本實施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