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落實工作建議

時間:2022-11-07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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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落實工作建議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精神,切實保障婦女發展權利,推動農村婦女創業工作,現就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三化同步”、城鄉統籌的要求,以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為核心,以農村婦女創業致富為目標,以小額擔保貸款為載體,著力破解農村婦女創業的資金瓶頸,充分調動廣大農村婦女推動產業化發展和參與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農村婦女經濟和社會地位,促進全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

二、目標原則

(一)工作目標

幫助有創業能力和創業項目的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解決婦女創業發展的資金困難。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余額逐年穩步增長,2011年擔保貸款余額達到5億元,2012—2015年,年擔保貸款余額達到10億元以上,幫助10萬名農村婦女創業致富。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措施,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2.統籌協調。自治區婦聯牽頭,與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金融辦、經辦金融機構加強協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貸款各環節的工作銜接,確保機制到位、人員到位、資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務到位。

3.產業優先。尊重婦女意愿,重點扶持從事設施農業、特色優勢產業、民族特需用品加工業以及商貿服務業項目的婦女。

4.資產安全。建立健全貸前規范評估、貸后跟蹤服務、項目風險預警和貸款回收獎勵機制,嚴格工作程序,加強監測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三、組織領導

自治區成立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崔波任組長,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姚愛興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自治區黨委政研室、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人口計生委、扶貧辦、金融辦、婦聯、人行銀川中心支行、農行寧夏分行、農發行寧夏分行、黃河農村商業銀行等部門(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婦聯。由自治區金融辦遴選合適的擔保公司,承擔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各市、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切實推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并將該項工作納入市、縣(區)政府效能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嚴格檢查、監督、考核。

四、設立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專項基金

(一)自治區設立“寧夏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專項基金”,2011至2013年,自治區財政每年注入資金3000萬元,三年后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和需求量逐步擴大擔保基金規模和銀行貸款規模。各縣(市、區)財政按照自治區撥付的擔保基金額按1:1配套。擔保基金產生的利息作為基金收入滾存使用。經辦金融機構按照存入本行的擔保基金總額以1:10的比例向農村婦女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二)各市、縣(區)要根據當地實際,積極整合各類產業項目資金、少生快富工程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等,擴大擔保基金規模,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三)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募集的社會資金作為擔保基金并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納入財政貼息范圍。

五、擔保貸款的申請與審批

(一)貸款范圍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從事自治區、市、縣(區)確定的特色優勢產業、設施農業、商貿服務業的農村婦女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貸款條件

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當地戶口和固定住所,年齡在18周歲(含)以上60周歲(含)以下,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

2.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3.擔保貸款用途明確、合法,經營項目在擔保貸款范圍以內;

4.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期償還貸能力,并以個人財產、若干戶聯保等方式提供保證。

(三)貸款流程

1.個人申請。擔保貸款申請人向村(居)婦代會提出書面申請,婦代會提交村(居)委會按照擔保貸款條件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填寫《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由村(居)委會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分批集中向鄉(鎮)婦聯申報。鄉(鎮)婦聯實地調查項目情況,符合條件的在《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中填寫推薦意見,與項目材料一同報送縣(市、區)婦聯。

2.貸前調查。縣(市、區)婦聯受理鄉(鎮)婦聯報送的貸款申請并實地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向擔保機構出具貸款推薦意見。

3.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4.提供擔保。擔保機構對婦聯推薦的創業項目進行評估、審核,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承諾擔保并將有關材料送經辦金融機構。擔保程序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5.發放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核、發放擔保貸款等工作。

縣(市、區)婦聯按月上報《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和《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統計表》一式兩份,于次月10日前報自治區婦聯。

擔保機構每季度統計匯總一次擔保貸款發放情況,由經辦金融機構會簽后,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婦聯備案,作為申報、核發貼息資金、獎勵及安排工作經費的基礎依據。

6.貸款回收。擔保貸款到期前一個月,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縣(市、區)婦聯啟動催收程序。如出現貸款逾期,按照擔保協議執行。

六、擔保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與貼息

(一)貸款額度

擔保貸款額度根據申請人創業項目的實際需求、生產周期等合理確定,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對男方已經在金融機構貸款且尚未到期的,根據經營項目需要婦女仍可申請擔保貸款。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并經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可按合伙人數確定貸款額度,人均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擔保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貸款期限

擔保貸款期限一般為1至2年。

(三)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執行,經辦金融機構不得提高擔保貸款利率標準。擔保貸款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借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四)貼息

符合擔保貸款范圍的享受財政貼息,經辦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應向貸款人免息兩年,不得收取利息。貼息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七、保障措施

(一)明確工作職責。自治區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調查研究,對各地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制定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規劃,采取措施推動落實。協調解決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宣傳總結推廣各地的成功經驗,樹立典型,進行表彰獎勵。

婦聯組織:認真履行牽頭責任,主動加強與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扎實做好貸前調查和貸后服務工作,準確匯總上報貸款數據信息,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教育引導農村婦女自立、自強,守法誠信,創業致富。

財政部門:制定并實施貼息政策,做好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籌集和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申請、核撥工作,保證擔保基金、貼息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完善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農村婦女創業納入全民創業工作體系,完善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相關機制,做好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上報、分類統計工作。協同各級婦聯做好農村創業婦女的創業技能培訓。對創業已有一定基礎,提升為企業法人形式創業的,及時納入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體系支持發展。

金融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強對擔保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監督管理,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農牧、人口計生、科技、扶貧部門:整合各類農業項目、少生快富工程等資金,不斷擴大擔保基金規模,廣泛開展農業技術、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搞好項目推介指導,積極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理念,加強區內外農業技術和信息交流。

經辦金融機構:做好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貸后跟蹤管理和貸款回收工作,進一步簡化貸款程序,提高效率。在全區范圍內統一貸款利率。

(二)加大政策宣傳。認真做好貸款政策宣傳、程序輔導和信用教育,讓廣大農村婦女慎重選擇創業項目,按程序申請貸款、盡早受益發展。

(三)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充分發揮鄉鎮和村(社區)作用,將項目調查評估關口前移,優化貸款辦理程序,簡化辦理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確保公開、透明、高效運轉。

(四)搞好跟蹤服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婦聯、農牧、經辦金融機構要建立定期走訪和聯系制度,加強溝通協調,搞好跟蹤服務,對農村婦女創業項目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幫助解決。

(五)完善經費保障和激勵機制。各級財政要根據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額度增長和擔保貸款回收情況給予婦聯必要的工作經費支持。

對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獎勵依照自治區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有關規定執行,獎勵資金按照自治區婦聯30%、縣(市、區)婦聯40%、鄉(鎮)婦聯30%的比例分配,獎勵資金用于補充工作經費。

對經辦金融機構的獎勵依照自治區全民創業有關規定執行。

(六)完善風險防范機制。各地要建立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償補充機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通過貸后檢查,對農村婦女創業項目運營狀況做好跟蹤服務,及時發現和確定項目的風險類別、程度、原因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化解風險。對違反產業政策、改變資金用途的擔保貸款申請人要及時中止貸款合同,提前回收擔保貸款,并計收利息。

逾期且經追償不能償還的擔保貸款,由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按照8:2(即擔保基金承擔80%,經辦銀行承擔20%)的比例承擔。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彌補。對逾期并代償后又歸還的擔保貸款回注擔保基金。擔保貸款代償率達到10%的經辦金融機構,暫停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查明原因,堵塞漏洞,經評估或協商后恢復擔保貸款業務。對不按規定執行的經辦金融機構取消辦理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