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進步規范意見

時間:2022-11-22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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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進步規范意見

市各地按照省民政廳的統一部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以來。認真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保障范圍穩步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區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農村基層工作力量相對薄弱,農村低保工作發展還不平衡,對照部、省規范化要求還有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為進一步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省民政廳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就規范農村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規范農村低保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省民政廳工作部署,強化政策意識,推行科學管理,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推進我市農村低保工作上臺階、上水平,為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作出應有貢獻。

二、目標任務

規范農村低保工作的總體目標和任務是:將所有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問題;將農村低保規范化建設作為民政部門的重要工作,健全工作機制和操作程序,強化保障措施,提高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促進農村低保制度的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三、規范內容

(一)對象范圍。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家庭,均屬于農村低保的保障范圍。堅持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操作,糾正“保人不保戶”的不規范做法。嚴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防止和糾正隨意擴大保障對象范圍的做法。解決水庫移民、失地農民等特殊人員的生活保障問題,應當依靠專門的政策措施,不能不加區別地將這些人員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范圍,避免離開低保標準、人為擴大范圍而影響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要搞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配合有關部門扶持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發展生產,勞動脫貧。搞好農村低保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分別采取相關救助政策解決困難群眾多方面、多層次的困難需求。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保邊緣貧困人員的臨時性困難,減輕實施低保制度的壓力。

(二)保障標準。低保標準是農村低保政策體系中的核心要素,是劃定低保范圍、核定低保對象和實際補助水平、安排低保資金的重要依據。各地要科學確定低保標準,并切實按照低保標準組織實施。低保標準的確定與調整,首先要經過科學測算。按照既能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又與當地財力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采取市場菜籃法、恩格爾系數法等方法,合理使用統計調查數據進行測算。其次要經過法定程序。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等部門共同測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和頒布。要避免主觀決策或盲目攀比,確保低保標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農村低保補助水平,各地農村低保標準應不低于1300元。

(三)資金管理。各地要按照財政廳、民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28號)要求,根據農村低保對象人數和實際低保補助水平,科學合理地測算資金需求,及時編制農村低保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預算。要加大投入,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農村低保補助資金,既要向貧困程度深、工作任務重的地區傾斜,又要體現工作激勵因素。要采取措施強化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資金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足額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審核、審批、發放程序。進一步健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受理、調查、審核和動態管理的職責,特別要注重發揮駐村干部的作用。區縣民政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審批對象的家庭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實行由財政集中支付,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務機構直接發放低保金的辦法。低保金原則上采取差額補助的辦法,即依據調查掌握的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情況,補齊至當地保障標準。

(五)重點工作環節。1.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區縣民政部門應出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文件,明確調查項目及各項收入情況的測算辦法,編印統一的調查表單和操作手冊,便于基層工作人員操作。鄉鎮人民政府要對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調查覆蓋面要達到100%。調查應由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包括駐村干部)牽頭組織,村級組織工作人員參加,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法實施。申請人應提供家庭經濟收入、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調查人員和申請人應分別簽字確認調查結論。2.村級民主評議。村級民主評議要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由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熟悉村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員組成評議小組,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列席會議,所有參加評議人員均要簽字確認評議結果。村級民主評議不是批準程序,評議結果無論是同意還是不同意,都要將申請人的完整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3.社會公示。區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分別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以及審核審批結果及時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經濟狀況調查及民主評議結論、是否為村干部直系親屬、是否納入低保與擬給予保障金額的審核(批)意見等。公示信息要真實完整,公示地點應為申請人所在的自然村(組),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機構要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及通訊方式,確保公眾能對公示內容進行反饋。對于群眾有異議的公示內容,應再次調查核實并重新公示。4.動態管理。區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大動態管理力度,區分低保對象不同情況,采用分類定期復核辦法:對于收入來源比較明確、變化不大、長期貧困的家庭可以實行年度復審;對收入來源不固定、群眾產生新的異議的對象要縮短復審期限。要根據復查掌握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及時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低保金的手續,及時向社會公示,并按照一鄉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袋(冊)的要求,明確專人負責,按年度做好所有農村低保檔案材料的歸檔和保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規范農村低保工作作為民政工作的重點,加強組織領導,扎實開展農村低保規范化建設。農村低保作為民生工程和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項目,已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要強化鄉鎮政府的責任,加強同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商,形成推進工作的合力,共同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解決基層困難。區縣民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黨委、政府匯報,統籌考慮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通過調劑、聘用等多種途徑加強基層工作力量,確保每個鄉鎮至少有一名以上農村低保專職工作人員,并按工作量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做到有人干事、有錢辦事。區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村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監督,通過下派、選聘、委托等方式,確保村委會有專人協助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三)搞好宣傳培訓。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的形式,通過組織媒體宣傳、設立固定公示欄、資金發放媒體告之等方式,廣泛宣傳農村低保政策及實施成效,提高公眾知曉率。充分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使群眾了解農村低保政策規定,清楚自己在申請、審核、審批等環節中的權利,主動參與和監督農村低保工作。重視農村低保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開展民政部門和基層農村低保崗位培訓,通過舉辦業務培訓班、以會代訓等方式,為基層培訓高素質的業務骨干,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四)落實監督檢查。要經常性地開展對農村低保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資金到位、保障人數、低保標準、補助水平、規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況,并定期通報。要完善誰調查、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要建立舉報核查制度,加大對審核、審批、資金發放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查處力度,對群眾舉報事件,舉報一起、查實一起;對違法違紀行為要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改進工作作風。民政部門的領導干部要帶頭關心基層,深入基層,辦實事,重實效。要加強政策業務指導和制度建設,重視總結和推廣先進工作經驗,不斷完善農村低保政策規定。加快推進低保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的步伐,逐步實現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