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建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01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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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增強基層農業技能推行系統建設的意見》(國發〔〕30號)和《省人民縣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增強基層農業技能推行系統建設的施行意見》(府發〔〕14號)以及市委辦公室、市縣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編委辦公室關于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施行意見的通知》(辦字[]166號)精神,加速推進我市基層農技推行系統改革與建設,現結合我市實踐,提出以下詳細施行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準則和總體目的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實踐和“三個代表”主要思想為指導,深化貫徹科學發展觀,具體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四中、五中全會,中心1號文件和省委省縣政府、農業部關于增強基層農業技能推行系統改革有關文件精神,圍繞施行科教興農戰略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才能,以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為中心,依照增強公益性本能機能、放活運營性服務的要求,不斷創新思緒,加大改革力度,增強公益性推行機構建設,具體提高基層農技推行系統的公共服務才能,為發展現代農業、昌盛鄉村經濟、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供應有用服務和技能支持。
(二)基本準則。堅持精干高效,科學設置機構,優化隊伍構造,合理裝備農業技能推行資源;堅持縣政府主導,支持多元化發展,有用實行縣政府公益性本能機能,充分發揚各方面積極性;堅持從實踐動身,因地制宜,鼓舞當地進行探究和實踐;堅持統籌統籌,與縣鄉機構改革相聯接,處置好改革和不變的關系。
(三)總體目的。依照“整合伙源、綜合建站,統一協調、分塊運作,‘三權’歸縣、財務保證,雙重治理、以縣為主”的思緒,在總結當前改革試點工作經歷的基本上,分步施行,全體推進,進一步健全以縣農技推行中心為樞紐、鄉鎮農業技能推行綜合站為主干、村級服務組織為橋梁、科技示范戶為基本的四級收集,鄉鎮綜合站到達“五有六化”(即有機構場合、有人員編制、有示范基地、有信息和交通服務手段、有推行經費;站房建設規范化、內部治理規范化、人才構造梯隊化、工作手段現代化、示范推行科學化、服務“三農”優質化)目的,逐漸構建起以國家公益性農業技能推行機構為主導,鄉村協作經濟組織為基本,農業科研、教育等單位和農業企業普遍參加,分工協作、服務到位、充溢生機的新型農業技能推行系統,力爭到歲尾,具體完成我市基層農技推行系統改革與建設工作。
二、首要內容
(一)體制改革
1.明確公益性本能機能。我市基層農業技能推行機構承當的公益性本能機能首要是:關鍵技能的引進、實驗、示范和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禍的監測、預告、預防和處置;農產物生產進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強迫性查驗;農業資源、漁業資源治理和維護;農業生態情況和農業投入品運用監測;農機安全治理技能監測及維修行業監管,組織農機進行抗災搶險和跨區域農機功課;可再生動力的開發、應用、推行和治理;農業公共信息服務和培訓教育服務等本能機能。
2.完善機構設置。依照有利于營業指導、有用治理和公益性本能機能實行的準則,以及“綜合建站、統一標識;整合伙源、優化裝備”的要求,以鄉鎮為單位,將原有的農技、畜牧獸醫、農機、水產站等整合建設為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站)。綜合服務中心(站)的設置準則上是一鄉(鎮)一站,對規劃較小且產業鄰近的鄉鎮,可以將幾個鄉鎮資源整合建設為農業技能推行綜合中心站。已按府發〔〕15號文件要求設立的鄉鎮畜牧獸醫站,其派出性質不變,予以保存畜牧獸醫牌子,加掛畜牧獸醫(動物防疫)站牌。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站)執行主任(站長)負責制,在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站)內執行統一組織指導、統一工作協調、統一財政治理。凡受鄉鎮縣政府托付行使鄉村運營治理(鄉村土地承包、農民擔負監督、鄉村集體資產財政、鄉村協作經濟組織)本能機能,農經站人員和相關本能機能可以歸入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站)統一治理。
3.理順治理體制。為了做到權事統一,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站)執行“雙重治理、以縣為主”的治理體制。縣農業(水產、果業、農機等)主管部分負責鄉鎮綜合站人、財、物以及相關營業治理。鄉鎮縣政府負責本地農技推行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其人員分配、考評和提升,要充分聽取鄉鎮縣政府的意見。
縣級農業、水產、果業、農機等主管部分屬于分設的,鄉鎮綜合站人員的人事關系,可按原渠道,由縣級各行業主管部分治理。關于綜合站站長的調動,必需尋求其它行業主管部分的意見。各行業主管部分要對綜合建站前原有資產進行清算核實、造冊注銷,并堅持原治理渠道不變。綜合建站后構成的固定資產,由投入的行業負責治理。資產置換時,行業主管部分要請有天資的單位對資產進行評價,置換后構成新的資產由相關行業主管部分一起治理,但必需依據原資產的評價價明確各部分資產比重并簽訂和談。
4.合理審定人員編制。各縣(市、區)要依據鄉鎮(區域)耕地上積巨細合理確定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站)人員編制。人員崗位執行專兼結合、分工協作。每個鄉鎮站的編制由各縣(市、區)依據實踐狀況確定,縣(市、區)依據鄉鎮(區域)巨細和各產業規劃比重(農戶數目、農作物面積、畜牧水產養殖規劃、農機保有量、區域面積等),有針對性設置崗位和裝備農技推行人員,產業比嚴重,人員要重點裝備,比重小或沒有的,可少配或不配。總的準則是要和鄉鎮機構改革編制總量節制相聯接,保證在一線從事農業技能推行工作的人員不低于全縣農業技能人員總編制的三分之二,專業農業技能人員比例不低于80%,各專業人員之間的比例要合理。
(二)機制創新
1.執行全員聘用。完成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治理向崗位治理改變。堅持公開、公道、公平的準則,采取公開雇用、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方法,經過崗位、自愿報名、資歷搜檢、測驗審核、聘前公示等順序,選拔有真知灼見的專業技能人員進入農業技能推行隊伍。人員的進、管、出要嚴厲依照規則順序和人事治理權限處理。參與競爭上崗的人員,普通要具有競聘崗位響應的專業學歷和國家響應職業資歷證書,執行農技人員執業資歷準入準則,基層農業技能推行人員要具有競聘崗位響應的中專以上學歷或獲得國家中級(職業四級)以上職業資歷證書。在統一前提下,優先聘用符合前提的在職農業技能推行人員、“三定向”生,以及遭到設區市縣政府或省廳局以上表揚的農業技能推行人員。在不滿編的狀況下,可向社會公開雇用,并優先聘用長期在農業技能推行機構工作的編外人員。公開雇用測驗工作由縣級人事勞動部分負責組織施行,縣農業主管部分共同做好鄉鎮農業技能推行人員競爭上崗測驗工作。
2.完善考評準則。要明確服務內容,量化審核目標,積極探究縣級農業主管部分、鄉鎮縣政府和服務對象三方審核機制。要制訂三方審核方案,統一審核內容、統一審核方法,將農業技能人員的工作量和進村入戶推行農業技能的實績作為首要審核目標,將農民群眾和鄉鎮縣政府對農業技能人員的評價作為主要審核內容,并將考評后果與獎金分派、職務提升、職稱評聘、持續教育、解職續聘等掛鉤。縣農業主管部分、鄉鎮縣政府、服務對象三方考評,按3:3:4比例計分。
3.創新推行服務方法。具體履行以農技人員包村聯戶為首要形式的工作責任準則,構成農技人員抓示范戶、示范戶帶動輻射戶的農業技能推行工作新機制。要分行業堅持專家技能指導組,明確首席專家,把農技人員與示范戶對接作為關鍵環節。有方案、有步調地建設一支農民技能員隊伍。每個行政村要有1名以上專職或兼職農民技能員,每個村民小組要有1戶以上科技示范戶。應用農業科技示范場(基地、戶),搞好新技能、新種類的展現示范。每個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站)示范基地的面積應不少于5畝,真正做到有固定地址、有技能含量、有奪目標識、有示范效果。搞好與農業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協作,實時推行新技能、新種類。支持在鄉村依法成立農民專業協作社等多種方式的服務組織,規范服務行為,堅持農業技能推行服務的信譽準則,完善信譽機制,充分發揚社會化服務組織在農技推行中效果。
4.切實提高隊伍本質。履行持續教育準則,市縣兩級農業主管部分制訂當地區農技推行人員培訓與持續教育規劃,對在編在崗農業技能人員有方案、有步調地開展持續教育,堅持常常性的培訓準則,構成長效機制,保證一線農技推行員三年輪訓一遍,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30天,培訓一批“一專多能”的“全科”鄉鎮農技人員。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分負責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能資歷的農業技能推行人員的培訓,具有高級專業技能資歷的農業技能推行人員還要按期參與省級以上舉行的專業常識培訓;縣級農業主管部分負責具有初級及以下專業技能資歷的農業技能推行人員的培訓。進一步完善基層農業技能推行人員技能職稱評定等有關政策,落實相關待遇,吸引優異人才從事基層農業技能推行工作,不斷提高基層農業技能推行隊伍的全體本質。采取“三定向”方法培育增補鄉鎮農技人員,擇優登科畢業生到鄉鎮農技推行工作一線,充分基層農技推行隊伍。
三、保證辦法
(一)增強組織指導。基層農技推行系統改革與建設事關農業鄉村經濟發展全局,觸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深重。各級縣政府要高度注重,把這項工作歸入主要議事日程。市縣政府成立以分擔副市長為組長,農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編辦、發展改革、財務、稅務、科技等部分為成員的基層農技推行系統改革與建設指導小組,負責對基層農技推行系統改革與建設的指導,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各縣(市、區)人民縣政府也要成立響應的指導小組,切實抓好基層農技推行系統改革與建設工作,施行方案在年5月底報市縣政府。各有關部分要統一思想,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做好機構編制、人員安頓、財務保證、基建投入、科技項目支持等工作。農業部分要實時查詢把握農技推行系統改革與建設中呈現的新狀況、新問題和新矛盾,切實增強改革的協諧和指導。鄉鎮綜合站的建設,縣級農業、水產、農機等主管部分屬于分設的,應由縣農業局負責牽頭,在縣級縣政府統一指導下組織施行,并堅持局聯會準則,按期召開聯會,一起研討改革與建設中的詳細問題。編制、人保部分要增強公益性農技推行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工資福利、職稱評定等治理工作,保證農技推行服務機構健康發展。財務部分要依照“兩個高于”的要求,添加支農經費投入,保證公益性農技推行機構推行經費和農技人員工資、補助待遇的落實。勞動保證部分要依照政策規則,實時做好公益性農技人員養老、賦閑、醫療保險金的收繳和發下班作。
(二)落實經費保證。積極爭奪國家、省支持基層農業技能推行系統改革與建設的項目資金,對自動工作、成效分明的縣(市、區)優先予以申報。要采取有用辦法,切實保證對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能推行機構的財務投入,保證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能推行人員的經費和事業費足額歸入縣級財務預算。依據所承當的任務和工作量,縣級財務每年安排每個鄉鎮綜合站2萬元以上的工作經費,并堅持與財務收入同步增進機制。鄉鎮縣政府要保證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站)建設用地。
(三)妥善安頓充裕人員。各地要從維護社會不變的大局動身,結合當地實踐,切實做好基層農技推行系統改革與建設中充裕人員的分流和安頓工作。縣級農業、財務、勞動保證部分要親密共同,認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項費用的測算,將分流和安頓充裕人員等所需的經費歸入財務預算。依照“新人新方法,老人老方法”的工作思緒,對經過競聘上崗的人員,歸入現行的公益性農技人員治理,執行全員聘用制。關于落聘人員,縣(市、區)應依據實踐狀況妥善進行安頓:原正式在編的,可參照地點地事業單位改革有關人員分流的規則予以安頓;原不在編的,可參照地點地企業改制方法予以安頓。各地可依據實踐狀況,制定相關政策,鼓舞和指導落聘人員租賃原農技推行部分國有資產從事非公益性運營服務,或到村級任農技推行協助員、動物防疫員。
(四)完善配套辦法。增強對基層農業技能推行機構的資產治理,制止違法拍賣、轉租、侵犯、平調鄉鎮農業技能推行機構資產的行為。縣級財務部分要會同農業部分依法清楚基層農業技能推行機構現有的資產產權關系,場合已被拍賣的,要妥善處理好辦公場合。在充分整合應用現有資產設備的基本上,依照填平補齊準則,完善推行設備,改善技能配備和推行手段。依托和組織農業技能推行機構施行嚴重農業項目,改善推行前提,磨煉推行隊伍,培育推行人才,加強推行才能。要指導和鼓舞分流的農技推行服務人員自立創業,領辦各類農業科技型或中介型農業企業。分流農技人員領辦興辦的農業企業享用國家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當地支持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參照省、市有關政策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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