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社組織體制革新意見
時間:2022-03-04 0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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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實《國務院關于加速供銷協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40號)、《省人民縣政府關于加速供銷協作社改革發展的施行意見》(政〔〕77號)、《省人民縣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的意見》(辦字〔〕105號)和《市人民縣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基層供銷社組織體制改革的施行意見》(政辦〔〕65號)精神,深化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現結合我縣實踐提出如下施行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的主要性
基層供銷協作社是供銷協作社的基本,也是推進鄉村經濟發展和社會提高的主要力量。深化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構建以協作制為基本,以農民為主體,民主治理、民主決定計劃、自立運營、自傲盈虧、協作發展的新體制,是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精神,深化供銷協作社改革發展的主要行動;也是適應市場經濟規則、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加速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需求。全縣各有關部分和鄉鎮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速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的主要意義,增強指導,狠抓落實,努力把供銷協作社改革發展面向深化。
二、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準則和目的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辦成農民協作經濟組織為目的,經過理順體制,創新機制,多方位、多渠道營建優越的發展軟情況,打造運營組織完好、發展才能較強、服務功能完全、社會形象優越,運營性與公益性相結合的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真正發展成為本地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主干力量、鄉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協作的帶動力量。
(二)基本準則:堅持縣政府主導,歸入本地鄉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總體部署,統籌規劃,合理結構;堅持農民主體,農民社員數目要占首要比例,農民身份的社員、專業協作社法人代表、鄉村企業法人、鄉村“兩委”負責人等,經實行選舉順序可以負責基層供銷協作社首要指導職務;堅持供銷協作社主辦,縣供銷協作總社要結合基層實踐,增強詳細指導和落實;堅持市場化運作,企業化運營,規范化治理,誰投資誰受益,自立運營、自傲盈虧、一起發展,完成共有、共管、共享的目的。
(三)目的任務:自年起,爭奪用三年時間,在全縣17個鄉鎮悉數堅持起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做到農民靠得住,縣政府用得上,運營服務好,帶動協作經濟更好發展。其中,5個鄉鎮列為本年的建設任務,6個鄉鎮列為2012年的建設任務。
三、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的首要本能機能
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是黨委、縣政府與農民群眾聯絡的橋梁與紐帶,是供銷協作社的基本和為“三農”服務的綜合平臺,首要承當以下本能機能:一是引領協作本能機能。協助本地縣政府及有關部分擬定本鄉鎮農民協作經濟組織發展規劃,承當區域內專業協作社計算查詢、信息、政策宣傳、社員培訓、規范發展等本能機能,推進農民在生產、加工、流通等領域的結合與協作。二是運營服務本能機能。負責在本行政區域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收集建設工程,建設終端網點;積極開辟市場,聯接產需,引進項目,搞活流通,帶動農民進市場,促進農民增收,進而成為本地鄉村流通的主導力量。三是公共服務本能機能。服務新農村建設,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經過整合本地資源,開展信息、技能、資金、信譽擔保、教育培訓等社會化服務,興辦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為農民生活供應實時周密、安全牢靠的服務。四是政策執行本能機能。承當鄉鎮縣政府托付的任務,實時反映農民及協作經濟組織的合理訴求,爭奪和落實扶持政策;當好縣政府鄉村工作的助手,共同本地縣政府開展科技普及、農技推行等工作。五是溝通協調本能機能。負責協調組織區域內農合組織、民營企業、農民大戶等服務實體的項目引薦工作,爭奪相關政策支持。
四、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的首要方式
(一)從新組建。從新組建的方法是供銷協作社基層組織體制改革的首要方式。要采取“供銷協作社+專業協作社+民營企業+鄉村基層組織”四位一體的方法一起提議組建,或依托已有專業協作社結合社組建。組建新的基層供銷協作社要依法制訂《章程》,保證規范操作、科學運轉和健康發展。
(二)重組革新。對資產情況較好的基層供銷協作社或鄉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采取協作制、股份協作制等方法,吸納協作經濟組織、農民運營大戶參加,并成為首要成分,革新組建新的基層供銷協作社。
縣供銷協作總社要從實踐動身,尊敬基層和農民群眾的志愿,因地制宜,多種方式推進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基層供銷協作社在供認和恪守《章程》的前提下,參加縣級供銷協作社作為成員社,并承受其指導和治理。
五、增強對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的指導
深化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是關系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工作,觸及面廣,推進難度大。各鄉鎮人民縣政府要高度注重,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共同縣供銷協作總社,有方案、有步調地推進,保證如期完成任務。各有關部分要積極支持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要準予供銷社牽頭注冊注銷成立專業協作社結合社;沒有基層供銷社建制的鄉鎮,按企業從新注冊供銷協作社。涉農、財務部分要將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建設歸入專項資金扶持范圍,在興辦實業、農業開發、融資擔保等方面賜與相關政策支持;凡涉農扶持項目,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參加引薦,一起組織項目標申報施行。國土資源部分要對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運用的土地依法進行確權注銷,所經營的服務“三農”項目建設用地,優先歸入用地方案。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歸入本地社會保證系統,享用供銷協作社職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待遇。要支持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參加組建村鎮銀行、開展資金合作和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鄉鎮縣政府作為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建設的直接指導者、組織者和推進者,要積極支持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組建“農合聯”分會或做事機構,協助協調關系,處理問題,為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營建優越情況。縣供銷協作總社要增強對新型基層供銷協作社的指導協諧和科學治理,堅持健全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財政治理等各項規章準則,構成科學高效的運轉機制,保證基層供銷協作社組織體制改革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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