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墓地建設管理意見

時間:2022-03-22 03:31:00

導語:農村墓地建設管理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墓地建設管理意見

為妥善解決我縣殯葬改革工作向縱深推進過程中出現的農村公益性墓地設置不合理、程序不規范,群眾意見不統一、亂埋亂葬,墓穴不規范等突出問題,進一步鞏固和提高殯葬改革工作來之不易的成果,牢固樹立節約用地、文明節儉、厚養薄葬的文明新風,實現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合法化,充分發揮殯葬改革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統籌人與自然協調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達到以人為本,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文明和諧的目的。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市殯葬管理辦法》、《市殯葬管理實施規定》,經研究,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以轉變喪葬舊習、樹立文明新風、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以規范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推進殯葬改革進程、提高為民服務能力為重點,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求真務實,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選址原則

農村公益性墓地是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其設置應符合鄉鎮總體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禁止在耕地、林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資源保護區和公路、鐵路主干線兩側可視范圍內建造墳墓。

(二)管理原則

村(居)民委員會是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體,其管理應遵循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在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依照村規民約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申報程序及需提供資料

(一)申報程序

修建農村公益性墓地,應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大會或戶代表大會(分片修建的應召開涉及片區村民組的村(居)民大會或戶代表大會)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表決。對已選定的農村公益性墓地,由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民政局審批。農村公益性墓地一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地點、性質和用途,未經批準,一律不準修建。

修建經營性公墓的審批程序按照《市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需提供資料

1、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申請。包括:墓區位置(附圖)、占地面積、墓區內綠化面積、規劃的墓穴數量等。

2、農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協議。

3、村規民約對農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意見。主要包括:

(1)管理維護制度,管護人員,資金來源及使用等情況。

(2)農村公益性墓地提供服務的轄區和對象范圍,以及服務的相關內容和標準等。

(3)其他相關規定。

4、村(居)民大會或戶代表大會或片區村(居)民大會會議記錄(會議形成的意見證明材料)。

四、農村公益性墓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農村公益性墓地的規劃與建設

1、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劃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民情、民意,以節約土地資源為目的,規劃好農村公益性墓地。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2個,地處偏遠、跨度較長、居住分散且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居委會)可適當增加。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村寨可采取自然村、寨聯片建設的方式修建。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和一組一墓。

2、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深入調查,對布局不合理、群眾意見大的農村公益性墓地,由村(居)委會按照修建農村公益性墓地申報程序重新選址,從新址審批建成之日起原公墓點予以廢止,不得新葬入骨灰,已葬入的骨灰不再遷出(喪屬自愿遷出要求進入新建或其他公墓的除外)。對已廢止的農村公益性墓地,鄉鎮應通過綠化、美化等方式進行治理。對重新選址修建的農村公益性墓地所需費用,由村民自行承擔,縣、鄉(鎮)人民政府不再給予補助或補貼。

3、縣民政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公益性墓地的檔案管理工作,對申報程序不完善、手續資料不齊備、程序不規范的,認真組織清理完善,做到一村一檔、一墓一檔,規范管理。

(二)農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1、管理標準

(1)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統一管理。

(2)按照鄉鎮民政部門在農村公益性墓地指定的區域埋葬骨灰,禁止亂埋亂葬、大棺木埋葬和埋葬遺體。

(3)埋葬骨灰的單人或雙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個平方,墳頭必須整齊劃一、美觀大方。

(4)各鄉鎮應在公益性墓地內設置美觀、醒目的標志和管理制度、村規民約規定標牌等基礎設施,并拆除已廢止公益性墓地的各類標志。

(5)農村公益性墓地綠化面積應達到40%以上。

2、管理要求

(1)各村(居)委會應將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作為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對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把規范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配合指導村(居)委會制定可行的村規民約和墓地管理、維護、綠化等制度,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主動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確保公益性墓地有人管、管得好,形成厚養薄葬、喪事簡辦、主動入墓、文明祭祀的良好社會風氣。

(2)各鄉鎮和縣直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對農村公益性墓地的規劃、選址、建設、綠化等環節給予大力支持、積極配合指導,并提供無償服務。

(3)對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的行為,由縣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以達到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目的。

(4)對未經火化埋葬遺體,或者將骨灰亂埋亂葬,不按規定葬入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的行為,由縣民政部門根據《市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起尸火化或起骨灰,喪屬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將骨灰葬入農村公益性墓地進行規范管理,并承擔所有費用;逾期不認領的,按無主骨灰處理??h公安等政法各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鄉鎮和民政部門執行公務。

對阻撓執行公務,阻礙殯葬管理工作,侮辱、毆打殯葬管理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的,由縣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資金來源

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日常管理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投入、社會集資和項目捆綁三種形式。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環境美化、附屬設施建設等方面。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規范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工作對節約土地資源、保護自然環境、構建社會和諧、統籌人與自然在協調發展中所起的基礎性和推動性作用。必須高度重視規范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工作,進一步增強我縣殯葬改革工作向縱深推進的信心和決心;進一步創新工作方法,加大政策法律的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引導群眾自覺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思想,主動推行喪事簡辦的新思維、新辦法;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整合資源,抓好農村公益性墓地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提高執行力,對違反政策、法律法規的不法行為堅決糾正和打擊;進一步鞏固取得的成果,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嚴防反彈,不斷推出新舉措,推動我縣殯葬改革穩步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