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安全管理總體意見
時間:2022-03-23 0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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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電網建設環境,加快我市電網建設步伐,加強電網公共安全和用戶用電安全,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建立健全電網建設和電網安全工作領導協調機制
(一)切實加強對電網建設與電網安全工作的領導。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電網建設和電網安全工作領導組,領導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電建辦”)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建立領導組工作例會制度,負責協調和推進電網規劃、項目前期和輸變配電建設等工作任務。
(二)建立信息溝通和協調機制。市電建辦負責做好主配網電力規劃與城市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控制性詳規的銜接工作,合理規劃布局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走廊路徑。各縣、市、區政府和市開發區應定期向市供電部門提供招商引資項目、用電量較大的項目落點布局情況,市供電部門依據項目布局情況制定電網規劃和項目供電方案,對上做好電網建設項目申報,并向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通報電網投資計劃。
二、扎實做好電網規劃和項目前期工作
(一)加強電網規劃與城鄉發展規劃的銜接
1.堅持把電網發展規劃納入城鄉發展規劃。依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超前謀劃電網建設布局。市供電部門要加強與城鄉規劃部門的聯系,組織編制電網近期和中長期專項規劃,并做好滾動修訂工作,報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各地現有規劃應充分考慮中長期電網規劃、電網建設選址用地及線路走廊,及時對原規劃進行動態調整。
2.嚴格電網規劃管理。各地要依法保護規劃確定的變電站站址用地和輸配電線路走廊,原則上不得擅自占用或變動。各類區域(含園區)控制性詳規對中遠期規劃的變電站站址用地應落實到具體坐標,并根據出線情況在道路旁留足架空線和電纜通道。新建道路電力管道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城市核心區域和各級開發區在規劃設計時應適當超前預留變電站站址用地和輸配電架空(電纜)進出線專用走廊(走廊下方應為空地或低矮綠化地),保證后續用電負荷增長需求。
3.加強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市城鄉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財政和供電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市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市城鄉規劃部門要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新建住宅小區供電規劃審批。
(二)加快電網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1.各級規劃或建設部門對變電站站址、線路路徑批復前應核對規劃,一經批復后,不得隨意變更所批復的站址、路徑。在城市規劃區道路上新建線路,應根據不同電壓等級采用同桿雙回或同桿四回,桿塔采用鋼管塔或水泥桿。線路確需電纜入地的,其所涉及的配套費用應在批復前由所在縣市區政府落實;涉及線路遷改,在批復前需由所在地政府落實配套補償費用;重大問題報市電網建設和電網安全工作領導組研究,市電建辦協調督辦。
2.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以外的站址,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供電部門每年10月份前上報次年電網基建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落實項目用地指標;對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變電站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總體規劃的調整工作。
3.在電網建設前期和項目實施中,各級規劃、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務、文物、林業、軍分區、人防、交通、通信(含電信、移動、聯通等)、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應依法受理,并及時辦理相關前期工作審批手續,書面回復項目可研及初設階段征求意見函,并及時提供項目可研、初設階段需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工程預算等,盡量縮短項目審批時間。
三、優化電網工程建設環境
(一)各級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拆遷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變電站站址的征地拆遷,搞好征遷對象的宣傳安置工作,供電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承擔拆遷補償費用,保證電網建設順利進行。
(二)新建電力架空線路路徑要盡量避免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供電部門要按照電力行業國家標準保證安全距離;無法滿足安全距離的,由屬地政府或開發區依法予以拆除,供電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承擔拆遷補償費用。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規劃范圍內變電站站址征地和線路走廊拆遷的管理。對違規違章建房、突擊植樹等行為,屬地政府要依法予以無償清除。
(四)在新建、擴建或改建道路、橋梁、涵洞等工程時,由供電部門提出需求,規劃部門審核合理性并同步規劃,建設單位會同供電部門同步按規劃落實線路走廊或建設電纜排管。
四、落實電網建設優惠政策
(一)電網建設是關系地方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隨電費征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主要作為電力建設的配套資金使用,具體安排到重點項目,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電網建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基礎設施建設的優惠政策。變電站、輸變電工程等電網建設項目免收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下限執行。
(三)電力工程項目建設中需對疑似文物點、遺跡遺存進行勘探、調查或發掘的,文物部門應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費。
(四)因電力施工對城市道路挖掘造成損壞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修復,供電部門按施工定額支付修復費用。
(五)因電力項目需要占用城市綠化地帶進行施工的,免收由此發生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對綠化地帶造成損壞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修復,供電部門按施工定額支付修復費用。
(六)電力線路走廊(包括塔基、電桿、拉線)建設,只對塔基按立柱出土向外放0.5米計算面積作一次性經濟補償,其它不予征地補償。
(七)電力線路采取高跨方式跨越廠房(宅基地)時,按線路投影面積計算,即按不高于房屋拆遷標準的10%進行補償。
(八)因電力線路施工造成村級道路損壞的,由供電部門負責按原標準進行修復。
(九)因電力線路施工占用臨時便道的補償,其青苗補償標準按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因電力線路施工需要砍伐樹木的,按非林地零星樹木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屬地政府負責做好林木砍伐的協調工作。
五、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一)加強目標考核管理。堅持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考評依據之一。
(二)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力度,對變電站周邊和輸配電線路走廊下(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的樹木、違章建筑、違章施工及其它危及電網安全的隱患,要依法進行整治。林業、供電部門要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置換樹種活動,減少“線樹”隱患,實現“線樹和諧”。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施工行為,由供電部門向施工作業單位送達安全告知書,未辦理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業許可證的,應立即停工,并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手續;對已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手續的,由供電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訂《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單位違約時供電部門可中止施工供電,對所造成的電力設施損壞由施工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市經濟與信息化委要負責制定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的公共標準,適當提高電網公共安全接口設備的標準,確保電網供電安全可靠。供電部門要加強對各發、供、用電單位的用電安全檢查,特別是高危企業和重點單位的安全用電隱患治理,防范各類用電安全事故;對存在的問題,由市經濟與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保證電網整體安全。
(四)加強公共場所安全用電。全市公共場所及重要位置的用電設施、供電方式必須滿足規范要求,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新用戶,供電部門不予供電。市經濟與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對不滿足供電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
(五)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各級公安和電力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大對電力輸變配電線路、設備以及電能的保護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以及盜竊電能等犯罪活動。
(六)加強電力保護宣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輿論陣地,加強對電力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營造電網建設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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