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文字規范化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16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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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文字規范化指導意見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盡快實現全市語言文字規范化目標,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語言文字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語言文字法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城市為中心,以學校為基礎,以黨政機關為龍頭,以新聞媒體為主體,以公共服務行業為窗口,完善行政推動、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語言文字工作格局,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規范化水平,在全市實現“普通話初步普及”和“漢字的社會應用基本規范”的目標,為建設創新開放宜居幸福的現代化新做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任務及措施

(一)完成城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市二類城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于2015年底前完成三類城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城市內的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和公共服務行業是城市語言文字評估的重點,要按照評估標準認真開展自查自評和整改工作,組織人員參加普通話培訓與測試,建立健全語言文字工作機制和檔案。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要根據全市城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規劃,制訂本轄區城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實施方案,以城市為中心,輻射農村,切實加強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各級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要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確保評估工作如期完成。

(二)加大學校語言文字工作力度。說好普通話、用好規范字、提高語言文字應用能力,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要將普及普通話和漢字規范化工作納入教育教學基本內容和常規管理,提高學生的語言文字應用能力;要廣泛開展經典詩文誦讀活動,強化對青少年的優秀民族文化傳承教育;將普通話合格作為教師業務考核內容和錄用教師的重要條件,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使用普通話。要積極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化示范學校創建活動,使普通話成為各級各類學校及幼兒園的教學語言、校園語言,教材(含講義、教學輔助讀物)、教學、公務和校園環境用字符合國家頒布的規范標準和要求。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校園用語用字檢查監督制度,將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導和學校評估內容。

(三)加強黨政機關、新聞媒體和公共服務行業的語言文字工作。繼續采取多種形式,在各行業尤其是黨政機關、新聞媒體和公共服務行業的工作人員中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黨政機關要積極發揮帶頭作用,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應使用普通話。新聞媒體要進一步發揮示范作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其主管部門應將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納入日常工作管理,落實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基本功訓練之中,并對從業人員的語言文字水平提出明確崗位要求。各公共服務行業應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并把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作為行業文化建設和提高服務質量的重要內容來抓,對直接面向服務對象的人員和特定崗位人員,要明確語言文字應用要求,并將其納入考核內容。

(四)切實加強社會用字規范管理。公文、公用印章、標牌、標志牌、指示牌、名稱牌、標語牌以及公務用名片用字,廣告、招牌、告示、會標用字,漢語文出版物及其他漢語信息技術產品用語用字,廣播影視用語用字,商品名稱、包裝說明、商標標識及使用說明用字,地名、公共設施、企事業組織名稱用字,執照、票據、報表、病歷、處方、體檢報告用字,必須使用國家通用規范漢字,不得使用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和舊字形、已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舊譯計量單位名稱用字。語言文字內容必須健康、意義完整明確,不得出現有損社會文化環境和帶有不良文化傾向的現象。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五)落實普通話水平達標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話劇演員、講解員、話務員、導游和公共服務行業人員以及其他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服務用語)的相關人員,應當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普通話應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普通話應達二級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普通話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乙等);新聞媒體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普通話應達到一級乙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普通話應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三、健全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語言文字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

管理、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各級要把語言文字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切實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制訂推進語言文字工作的具體措施、辦法,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豐富和發展,建設與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相適應的語言文字應用環境。要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各市區要成立由政府(管委)分管負責人任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承擔,要確定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要建立語言文字工作激勵約束機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負責實施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統籌指導和監督檢查語言文字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做好教育系統的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講普通話、用規范字作為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加強普通話和漢字應用培訓,協助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做好對國家相關工作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相關組織工作;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名稱及廣告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戶外設置的廣告、霓虹燈、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櫥窗等設施用字的監管;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對廣播影視節目、劇目、廣告等用語用字的規范化、標準化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各公共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要做好窗口服務人員的普及普通話和規范用字工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語言文字工作。

(三)廣泛宣傳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堅持“大力宣傳、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針,采取有力措施,廣泛開展對《語言文字法》和《省實施語言文字法辦法》等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宣傳,尤其要利用“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活動,拓寬宣傳領域,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語言文字的規范意識,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在搞好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的基礎上,積極公益性宣傳廣告,及時報道語言文字工作新動態,為實現全市語言文字規范化目標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