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戶口遷移婦女計劃生育管理意見
時間:2022-04-25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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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強化人口綜合治理,確保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在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對已婚育齡婦女戶口遷移計劃生育管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查驗人口和計劃生育證明,建立健全已婚育齡婦女戶口遷移信息通報制度
對已婚育齡婦女戶口遷移的,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在為其簽發戶口遷移證件前,告知當事人到當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辦理人口和計劃生育證明。遷出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要據實為擬遷出已婚育齡婦女開具人口和計劃生育證明,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依法處理好遺留問題。
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落戶手續前,告知當事人攜帶遷出地鄉(鎮、街道)開具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證明到遷入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辦理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的手續。遷入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對屬于我市轄區內遷入的,要認真查驗其戶口遷出地開具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證明,并利用WIS系統核對其遷出地信息是否與證明內容一致,審核無誤后納入管理服務范圍,為其開具已納入管理的證明,用信函方式及時向遷出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通報;對從我市轄區外遷入的,需查驗遷出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證明。對遷入人員有違法生育現象的,在查驗人口和計劃生育證明的同時,查驗遷出地出具的有效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二、加強對戶口遷出已婚育齡婦女的跟蹤管理
遷出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應跟蹤落實遷出人員的管理情況。對因辦理戶口遷出手續超過30天還不能證實已經納入遷入地計劃生育管理的,由遷出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繼續承擔其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會同遷入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查明原因,防止出現“口袋戶”、“假遷移”等逃避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的現象,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通報;對辦理了戶口遷出手續,仍在原戶籍地居住生活的,按流動人口進行嚴格管理。對戶口遷出、違法生育后又要求回遷戶口的,原則上不予辦理回遷落戶手續,如確需回遷的必須出具戶籍地有效的征收到位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三、嚴肅紀律,切實加強對戶口遷移的已婚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各級人口計生和公安部門要高度重視戶口遷移已婚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共同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對在已婚育齡婦女戶口遷移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把關不嚴,甚至失職瀆職造成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混亂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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